公司拓展训练受伤被认定非工伤 宝马员工告赢劳动局
2008-11-21 16:43:32
中国法院网讯 (刘妍) 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时骑马受伤,被劳动局认定为非工伤,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郎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今天上午九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郎女士系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撤销了非工伤认定,并责令朝阳区劳动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去年7月20、21日,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参加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在马术训练中,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
2007年10月,朝阳区劳动局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故做出非工伤认定。
因不服非工伤认定,郎女士将朝阳区劳动局告上法院。郎女士认为,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中国)汽车贸易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作为该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参加团队建设即为执行工作职责,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朝阳区劳动局辩称,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主要是在娱乐建设场所进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等活动,内容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而郎女士在该公司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不应包括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故郎女士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时从马上摔下受伤,不属于工作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法院指出,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 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本案中,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的目标和目的是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核心价值,同时,该公司强烈建议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团队建设活动一次。据此,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而郎女士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去年7月20、21日,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参加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在马术训练中,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
2007年10月,朝阳区劳动局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故做出非工伤认定。
因不服非工伤认定,郎女士将朝阳区劳动局告上法院。郎女士认为,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中国)汽车贸易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作为该公司销售部的工作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参加团队建设即为执行工作职责,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朝阳区劳动局辩称,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主要是在娱乐建设场所进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等活动,内容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而郎女士在该公司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不应包括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故郎女士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时从马上摔下受伤,不属于工作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法院指出,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 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本案中,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的目标和目的是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核心价值,同时,该公司强烈建议每个部门每年至少举行团队建设活动一次。据此,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而郎女士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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