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青少年点亮心中的明灯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工作纪实
2008-11-19 16:33: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刚 汪至美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从审判实践出发,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大力推进相关的审判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有效的司法方法,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不俗的成效。与普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趋势相反,从2004年以来该庭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及涉案被告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
2004年该庭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6件,共111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73名;2005年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8件,共102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83名;2006年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8件,共71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52名;2007年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9件,共51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44名;2008年(1-10月)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2件,共27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17名。
一、珠山区未成年人犯罪概况及趋势
珠山区人民法院是景德镇市唯一的纯城市区法院,辖区内有9个街道,共71个社区、8个居委会,约28万居民。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所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城区特色。
从2003年至2008年10月底,该庭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93件445人。该庭在审理工作基础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深入调查,总结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四个主要特点及趋势:1、团伙犯罪增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如结伙抢劫、结伙偷盗等)。他们往往模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结伙成帮、结帮成派,共同进行犯罪活动。2、暴力犯罪突出。未成年人年龄偏轻,模仿性较强,犯罪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不顾一切,不计后果,仅凭一时冲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3、犯罪类型多样。与以往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涉足的类型越来越广,除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外,对一些新类型案件,如绑架勒索、抢劫出租车、吸毒贩毒等也有所涉足。4、犯罪年龄下降。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犯罪占据了相当比例,犯罪低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初犯年龄越来越小。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等四个方面。一是个人原因。主要表现为迅速发育的生理水平与相对落后的心理水平的矛盾,不够完备的独立人格与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矛盾,不够强大的智力、体力与强烈的好胜心的矛盾等方面。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抗拒外界干扰的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则容易实施犯罪。二是家庭原因。主要表现为家庭教育缺乏,教育方法不当(如溺爱、棍棒教育),家庭结构、氛围不和谐(如单亲家庭、父母长期矛盾)等,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未成年人人格发育不健全,人生观、价值观畸形,从而使其较易走上犯罪道路。三是学校原因。主要表现为个别学校思想道德、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一些老师对问题学生缺乏责任心、放任自流,学校管理混乱、学生拉帮结派等,使得许多学生游荡在犯罪的边缘。四是社会原因。主要表现为不良的社会风气,不良的色情、暴力倾向作品,不良的网络环境以及犯罪教唆等,毒害了未成年人的思想,诱发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承载着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加强、重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尤为迫切,刻不容缓。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始终以挽救教育失足青少年为己任,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立足审判,加强帮教,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不懈的努力着。
二、审判与教育的紧密结合,深入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方针
(一)开庭审理前注重调查,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该庭注重庭前调查工作。向未成年被告人本人了解其犯罪动机、犯罪原因、心理状态,对其中一些在思想上有抵触情绪、有畏惧心理、有顾虑的,及时进行疏导和教育;向监护人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情况,共同研究商讨感化和挽救的方案;向所在学校、居委会或村委会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社会交往等情况。通过这样的庭前调查“三部曲”,主审法官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出较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基于此剖析其犯罪原因,以便为案件审理、法庭教育及对其量刑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该庭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告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对于需要委托辩护人但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的,该庭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二)开庭审理中,营造平和的法庭气氛,增设法庭教育阶段
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该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开庭时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使用械具;让未成年被告人坐着受审;主审法官使用较为温和的语气讯问未成年人,并适时提醒公诉人在讯问时的用词和语气。通过这些努力营造出平和的法庭气氛,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庭审给未成年被告人带来的紧张、畏惧的心理。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增设法庭教育阶段,加大教育力度。在这一阶段,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合议庭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认清行为的危害,增加悔过自新的内在动力,将过去“要我改造”,变为“我要改造”。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法庭上的发言往往对被告人的触动最大。如,被告人孙某的母亲在庭上自我反省,认为自己与孙某的父亲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给孙某造成压力,同时对孙某的关心也不够。母亲的一席话使久未得到沟通的亲情重新温暖被告人孙某。又如,被告人李某的父亲入情入理的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帮助被告人李某更加深刻的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再如,被告人汪某的母亲来自农村,不善言辞,但是她无言的泪水让站在被告席上的汪深深感受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流下了忏悔的眼泪,并表示“一定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不辜负妈妈的一片苦心。”通过这一过程使得庭审不再仅仅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更成为一个启迪未成年被告人良知,督促其真正认罪悔罪、立志自新的过程。在每一份送达给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决书中,均有一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及动机的分析文字,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被告人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教育。
(三)定罪量刑上,贯彻宽严相济,体现人文关怀
该庭努力寻求惩罚和教育的平衡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定罪量刑时除了考虑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更注重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如是否有立功、自首情节,是否认罪、是否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导致其犯罪的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等等。对于依法可不定罪处罚的,原则上不定罪处罚;依法可判处非监禁刑的,原则上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单处财产刑的,原则上适用单处财产刑,不适用自由刑。如在该庭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毛某均为在校学生,年纪小,涉世不深,思想不成熟,理解和认识行为能力较弱,法律意识不强。在与同学一起玩耍时,听有人提议去打人抢钱便随声附和,就这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经教育二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后悔,对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表示由衷的歉意,恳求法庭给他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能继续求学,承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二被告人的家长积极表示一定加强对小孩的监督和教育,促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此依法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从2004年至2008年10月,该庭未判处监禁刑(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管制、拘役、缓刑)的被告人数情况如下:2004年4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9.6%;2005年60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8.8%;2006年3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3.7%;2007年3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8.8%;2008年(1-10月)1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1.85%。挽救了一批主观恶性不大、有良好悔罪表现、积极配合改造的未成年被告人。
三、两头拓展,帮教回访,参加综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向后延伸:拓展帮教,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该庭为已结案的每一位未成年被告人建立花名册和跟踪帮教档案,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延伸教育,预防其再犯罪。
对判处监禁刑的,采取实地回访考察帮教。每年法官们都要带上学习生活用品去省少管所,看望该庭所判决的未成年犯,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改造表现以及思想状况,同时给他们带去家人的问候、关切和鼓励。通过上法制课的形式,以乡情、亲情和法理来感召这些失足的孩子,鼓励他们树立人生信念,“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由于该庭法官的积极帮教,这些未成年犯在监区普遍表现良好,大多数被减刑或假释。
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则成立帮教小组,会同街道、居委会、学校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帮教计划。对他们取得的进步加以肯定,从积极方面鼓励他们走好新路,对思想上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及时加以批评和引导,对在就学、就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努力予以沟通协调。如毛某某,系本市第六中学的在校生。因有厌学情绪,在被取保候审阶段就未上学,其父母再三劝说也不见效。经过主审法官多次教育,使其重新找到学习的动力和兴趣,愿意回到学校继续上学。但由于其离校已有一年的时间,期间又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学校已将其作自动退学处理。此时毛正处在非常时期,心理较为脆弱,希望得到社会、集体的接纳,为此该庭法官多次冒着酷暑到学校联系,阐明利害关系,希望学校能给其再次就学的机会。经过多次努力,校方终于同意让毛复学。又如曹某某,在本市某单位工作,因受到周围同事歧视情绪低落工作积极性不高。其父及时与该庭取得联系,在该庭法官的教育和鼓励下,曹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变,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多次受到单位的表扬。
该庭还一直关心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生活。为了给未成年被告人营造良好、健康的改造氛围,使之能顺利的接受改造,实现再社会化,该庭积极帮助他们的家庭,解决一些实际的困难。如,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其父母双双下岗,母亲又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该庭法官与社区联系将其安排到本市某超市工作,帮助郑解决了工作问题,缓和了其家庭的经济困难。郑某某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在工作单位一直表现良好,同事们都很喜欢这个勤劳的小伙子。郑现已顺利通过了缓刑考察期。
(二)向前延伸:参加综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立足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主动用法律意识占领未成年人思想阵地,向他们灌输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防止他们误入歧途。为此,该庭充分利用法院工作优势,发挥法制宣传功能,选派理论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并先后多次到市第一中学、第三中学、第六中学、凯明艺术学校为中学生们作法制宣传报告、法律知识讲座。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结合具体案例讲解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听课学生人数达6000余人,有效的引导学生们增强法制意识,远离犯罪,同时提高了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自觉性。此举得到所在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的普遍好评。此外,该庭还十分注重开展青少年维权的宣传工作。多次深入街道各社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如“远离毒品”活动、“浪子回头”活动;到社区赠送法律书籍,发放普法教材,引导社会青少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工作从无到有,已走过了十余年的发展道路。该庭在院领导的关心、支持和鼓励下,法官们克服困难、锐意进取,不断的探索总结,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多次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并被评为江西省“青少年维权优秀集体”。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法官们将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为了民族的未来、社会的和谐、无数个家庭的幸福而奋斗不息。
2004年该庭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6件,共111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73名;2005年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8件,共102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83名;2006年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8件,共71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52名;2007年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9件,共51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44名;2008年(1-10月)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2件,共27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被告人17名。
一、珠山区未成年人犯罪概况及趋势
珠山区人民法院是景德镇市唯一的纯城市区法院,辖区内有9个街道,共71个社区、8个居委会,约28万居民。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所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城区特色。
从2003年至2008年10月底,该庭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93件445人。该庭在审理工作基础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深入调查,总结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四个主要特点及趋势:1、团伙犯罪增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如结伙抢劫、结伙偷盗等)。他们往往模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结伙成帮、结帮成派,共同进行犯罪活动。2、暴力犯罪突出。未成年人年龄偏轻,模仿性较强,犯罪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不顾一切,不计后果,仅凭一时冲动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3、犯罪类型多样。与以往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涉足的类型越来越广,除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外,对一些新类型案件,如绑架勒索、抢劫出租车、吸毒贩毒等也有所涉足。4、犯罪年龄下降。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犯罪占据了相当比例,犯罪低龄化趋势日渐明显,初犯年龄越来越小。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等四个方面。一是个人原因。主要表现为迅速发育的生理水平与相对落后的心理水平的矛盾,不够完备的独立人格与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矛盾,不够强大的智力、体力与强烈的好胜心的矛盾等方面。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抗拒外界干扰的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则容易实施犯罪。二是家庭原因。主要表现为家庭教育缺乏,教育方法不当(如溺爱、棍棒教育),家庭结构、氛围不和谐(如单亲家庭、父母长期矛盾)等,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未成年人人格发育不健全,人生观、价值观畸形,从而使其较易走上犯罪道路。三是学校原因。主要表现为个别学校思想道德、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一些老师对问题学生缺乏责任心、放任自流,学校管理混乱、学生拉帮结派等,使得许多学生游荡在犯罪的边缘。四是社会原因。主要表现为不良的社会风气,不良的色情、暴力倾向作品,不良的网络环境以及犯罪教唆等,毒害了未成年人的思想,诱发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承载着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加强、重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尤为迫切,刻不容缓。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始终以挽救教育失足青少年为己任,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立足审判,加强帮教,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社会的安宁与和谐不懈的努力着。
二、审判与教育的紧密结合,深入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方针
(一)开庭审理前注重调查,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该庭注重庭前调查工作。向未成年被告人本人了解其犯罪动机、犯罪原因、心理状态,对其中一些在思想上有抵触情绪、有畏惧心理、有顾虑的,及时进行疏导和教育;向监护人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情况,共同研究商讨感化和挽救的方案;向所在学校、居委会或村委会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社会交往等情况。通过这样的庭前调查“三部曲”,主审法官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出较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基于此剖析其犯罪原因,以便为案件审理、法庭教育及对其量刑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该庭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告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对于需要委托辩护人但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的,该庭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二)开庭审理中,营造平和的法庭气氛,增设法庭教育阶段
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该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开庭时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使用械具;让未成年被告人坐着受审;主审法官使用较为温和的语气讯问未成年人,并适时提醒公诉人在讯问时的用词和语气。通过这些努力营造出平和的法庭气氛,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庭审给未成年被告人带来的紧张、畏惧的心理。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增设法庭教育阶段,加大教育力度。在这一阶段,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合议庭成员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认清行为的危害,增加悔过自新的内在动力,将过去“要我改造”,变为“我要改造”。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法庭上的发言往往对被告人的触动最大。如,被告人孙某的母亲在庭上自我反省,认为自己与孙某的父亲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给孙某造成压力,同时对孙某的关心也不够。母亲的一席话使久未得到沟通的亲情重新温暖被告人孙某。又如,被告人李某的父亲入情入理的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帮助被告人李某更加深刻的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再如,被告人汪某的母亲来自农村,不善言辞,但是她无言的泪水让站在被告席上的汪深深感受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流下了忏悔的眼泪,并表示“一定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不辜负妈妈的一片苦心。”通过这一过程使得庭审不再仅仅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更成为一个启迪未成年被告人良知,督促其真正认罪悔罪、立志自新的过程。在每一份送达给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决书中,均有一段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及动机的分析文字,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被告人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教育。
(三)定罪量刑上,贯彻宽严相济,体现人文关怀
该庭努力寻求惩罚和教育的平衡点,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定罪量刑时除了考虑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更注重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如是否有立功、自首情节,是否认罪、是否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导致其犯罪的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等等。对于依法可不定罪处罚的,原则上不定罪处罚;依法可判处非监禁刑的,原则上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单处财产刑的,原则上适用单处财产刑,不适用自由刑。如在该庭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毛某均为在校学生,年纪小,涉世不深,思想不成熟,理解和认识行为能力较弱,法律意识不强。在与同学一起玩耍时,听有人提议去打人抢钱便随声附和,就这样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经教育二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后悔,对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表示由衷的歉意,恳求法庭给他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能继续求学,承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二被告人的家长积极表示一定加强对小孩的监督和教育,促使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因此依法对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从2004年至2008年10月,该庭未判处监禁刑(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管制、拘役、缓刑)的被告人数情况如下:2004年4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39.6%;2005年60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8.8%;2006年3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43.7%;2007年32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8.8%;2008年(1-10月)14人,占被告人总数的51.85%。挽救了一批主观恶性不大、有良好悔罪表现、积极配合改造的未成年被告人。
三、两头拓展,帮教回访,参加综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向后延伸:拓展帮教,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该庭为已结案的每一位未成年被告人建立花名册和跟踪帮教档案,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延伸教育,预防其再犯罪。
对判处监禁刑的,采取实地回访考察帮教。每年法官们都要带上学习生活用品去省少管所,看望该庭所判决的未成年犯,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改造表现以及思想状况,同时给他们带去家人的问候、关切和鼓励。通过上法制课的形式,以乡情、亲情和法理来感召这些失足的孩子,鼓励他们树立人生信念,“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由于该庭法官的积极帮教,这些未成年犯在监区普遍表现良好,大多数被减刑或假释。
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则成立帮教小组,会同街道、居委会、学校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帮教计划。对他们取得的进步加以肯定,从积极方面鼓励他们走好新路,对思想上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及时加以批评和引导,对在就学、就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努力予以沟通协调。如毛某某,系本市第六中学的在校生。因有厌学情绪,在被取保候审阶段就未上学,其父母再三劝说也不见效。经过主审法官多次教育,使其重新找到学习的动力和兴趣,愿意回到学校继续上学。但由于其离校已有一年的时间,期间又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学校已将其作自动退学处理。此时毛正处在非常时期,心理较为脆弱,希望得到社会、集体的接纳,为此该庭法官多次冒着酷暑到学校联系,阐明利害关系,希望学校能给其再次就学的机会。经过多次努力,校方终于同意让毛复学。又如曹某某,在本市某单位工作,因受到周围同事歧视情绪低落工作积极性不高。其父及时与该庭取得联系,在该庭法官的教育和鼓励下,曹的精神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变,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多次受到单位的表扬。
该庭还一直关心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生活。为了给未成年被告人营造良好、健康的改造氛围,使之能顺利的接受改造,实现再社会化,该庭积极帮助他们的家庭,解决一些实际的困难。如,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其父母双双下岗,母亲又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该庭法官与社区联系将其安排到本市某超市工作,帮助郑解决了工作问题,缓和了其家庭的经济困难。郑某某十分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在工作单位一直表现良好,同事们都很喜欢这个勤劳的小伙子。郑现已顺利通过了缓刑考察期。
(二)向前延伸:参加综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立足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主动用法律意识占领未成年人思想阵地,向他们灌输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防止他们误入歧途。为此,该庭充分利用法院工作优势,发挥法制宣传功能,选派理论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并先后多次到市第一中学、第三中学、第六中学、凯明艺术学校为中学生们作法制宣传报告、法律知识讲座。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结合具体案例讲解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听课学生人数达6000余人,有效的引导学生们增强法制意识,远离犯罪,同时提高了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自觉性。此举得到所在学校、学生家长及社会的普遍好评。此外,该庭还十分注重开展青少年维权的宣传工作。多次深入街道各社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如“远离毒品”活动、“浪子回头”活动;到社区赠送法律书籍,发放普法教材,引导社会青少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工作从无到有,已走过了十余年的发展道路。该庭在院领导的关心、支持和鼓励下,法官们克服困难、锐意进取,不断的探索总结,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多次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并被评为江西省“青少年维权优秀集体”。珠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法官们将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为了民族的未来、社会的和谐、无数个家庭的幸福而奋斗不息。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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