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8-10-31 14:56: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作武 崔崇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存在着中止率高、终结率低、执行款物到位率低的问题,申请人意见较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笔者以东风法院为例,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结率极低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后认为,造成该类案件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为: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了解不深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及时,到执行阶段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刑侦和起诉阶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充分时间在侦查、起诉阶段转移财产。
3、被执行人履行与否一般不会影响其减刑、假释,导致被执行人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4、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其无法适用。
5、一些恶性犯罪造成损失巨大,这类犯罪分子大多年轻,经济条件较差,赔偿能力有限。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已无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六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被其家属掌控,而法院却无法律依据对那些不配合的家属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对被告人财产侦查制度,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把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登记在案,并予以保全,交由其家庭共同成员保管。在审理阶段,一旦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转为诉讼保全。
2、完善减刑、假释法律制度。把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纳入减刑、假释制度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犯罪人,在减刑、假释前应征求原审判法院执行机关的意见,将其是否积极赔偿犯罪损失作为考核是否有立功表现的标准之一。
3、建立协助执行义务人制度。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由被执行人财产的管理人(通常为被执行人的家属)作为协助义务人配合法院执行。如果其擅自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追回,在限期内不能追回的,应当在所转移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按照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赋予执行机关具有唯一的优先处分权,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必须随案移送,交由执行机关处置,优先赔偿受害人损失。
5、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对民事赔偿部分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既能消除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6、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本着量力而行和救急不济贫原则,主要解决申请执行人因案件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不予救助即无法正常生活的紧迫性问题。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了解不深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及时,到执行阶段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刑侦和起诉阶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充分时间在侦查、起诉阶段转移财产。
3、被执行人履行与否一般不会影响其减刑、假释,导致被执行人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4、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其无法适用。
5、一些恶性犯罪造成损失巨大,这类犯罪分子大多年轻,经济条件较差,赔偿能力有限。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已无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六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被其家属掌控,而法院却无法律依据对那些不配合的家属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对被告人财产侦查制度,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把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登记在案,并予以保全,交由其家庭共同成员保管。在审理阶段,一旦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转为诉讼保全。
2、完善减刑、假释法律制度。把被告人是否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纳入减刑、假释制度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犯罪人,在减刑、假释前应征求原审判法院执行机关的意见,将其是否积极赔偿犯罪损失作为考核是否有立功表现的标准之一。
3、建立协助执行义务人制度。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由被执行人财产的管理人(通常为被执行人的家属)作为协助义务人配合法院执行。如果其擅自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追回,在限期内不能追回的,应当在所转移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按照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赋予执行机关具有唯一的优先处分权,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必须随案移送,交由执行机关处置,优先赔偿受害人损失。
5、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对民事赔偿部分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既能消除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6、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本着量力而行和救急不济贫原则,主要解决申请执行人因案件无法执行或不能执行,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不予救助即无法正常生活的紧迫性问题。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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