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型被执行人执行难问题研究
2018-02-13 16:06: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华珍
  利用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智慧云系统及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对门头沟法院2016年被执行人为法人的财产类执行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法人类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一、法人类被执行人案件的现状

  (一)案件总量相对较多,占同期案件数量比例较大,执行用时指数与同期指数持平。

  2016年一年,门头沟区共执行结案法人类被执行人财产类类案件751件,占同期案件的35%,其中被执行人为保险公司的案件共139件,占所有法人类案件18%;所有执行案件执行用时指数58.8天,高于同期所有执行案件用时指数,其中被执行人为保险公司的案件执行用时指数为14.7天,仅为法人类案件用时指数的25%。

  (二)执行标的到位率、实际执行率较低。

  在751件法人类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到位率仅为25.7%,;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的案件有412个,其中,自动履行的案件有322件(包括139件被执行人为保险公司的案件);以撤回方式报结的案件共208个,以终本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共127个,以其他方式报结的案件有4件,实际执行率为54.8%。其中,139件保险类案件的执行标的到位率、实际执行率均为100%。

  (三)执行案由分类较少,合同类案件占比较大。

  在751件执行案件中,合同纠纷类案件共492件,劳动纠纷类186件,生命健康权纠纷48件,其他类案件25件。

  (四)财产发现手段较多,但获取财产信息较少。

  现有的财产查控手段包括线上财产反馈【1】线下财产调查【2】及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三大部分、十余种手段组成。经过对751件案件所采取的查控手段进行梳理后发现:

  (1)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在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案件中,通过执行完毕的案件共158件,占所有执行完毕案件的38.3%;在以撤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中,采取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措施的案件有73件,占所有未实结案件的21.8%

  (2)工商登记、税务查询、国土:在未实结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会查询工商登记、税务信息,但是通过这两种方式查询到的财产信息却少之又少,仅冻结了三起案件中法人对外投资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的税务信息。

  (3)住所地调查:在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的案件中,并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文书中一般表述为“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查阅案件的法律文书,共有8起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线索,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有效处理的案件共1件。

  (五)执行惩戒措施手段单一,效果较小

  在现有的执行法律规定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失信认定、拘留、罚款。在对339件未实结执毕的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认定的案件共98件,占29%;未发现拘留、罚款措施。

  二、法人类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1、被执行人财产难找—-财产查控手段甚微

  在法人类执行案件中,如果有偿还能力的,已在执行立案前给付,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空壳公司或者仅有少量财产。现有的执行财产查控手段包括了线上网络查控以及传统线下查控,线上财产反馈较少,线下财产调查中,往往未能发现有效的财产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办公用具、交通工具等财产,属于法院可以依法处置的财产范围,但是这些财产的处理难度较大,影响法院的执行效果。

  2、被执行人难找—-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分离

  经过法院到工商调查或者查询诉讼阶段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般都会找到被执行人的注册登记地,但是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仅有少量的案件能在注册登记地找到被执行人。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注册登记地时会根据税收或者招商引资等优惠条件进行注册,但实际经营时则选择运营成本较低的区县,法院仅根据工商、税务等调查的证据难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难找往往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执行和解难以实现,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无法适用,

  3、转移财产认定难---手段多样规制难

  调研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案件调查证据、申请鉴定等事由导致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客观上为被告转移财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其次,在诉讼阶段转移财产的手段较多,法院查找难度大,诉讼阶段中,当事人往往采用取现、转账、销户、存款等行为,在执行阶段,法院对上述行为的调查都需到注册登记地银行查阅流水信息,翻阅银行纸质转账票据,费时费力。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中的“有能力履行”的时间点界定通常为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执行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难以追责。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认定较为困难,大大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4、法定代表人限制难---法律规定缺位

  具体表现为法院无法直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惩戒措施,现有的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处分及处罚措施缺少明文规定。法定代表人恶意转移财产并重新注册公司,从而规避执行义务,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更容易出现财产转移现象,导致公司财产查控难。

  三、关于提高法人类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的相关建议

  总结上述调研结果后可以发现,法人类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不仅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更为主要的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认定难,法定代表人规制难。针对上述法人类执行案件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点提出规制完善法人类执行:

  1、加大与各单位执行联动,充分发挥被执行人财产、查找被执行人的作用。

  法人类被执行人财产主要表现为公司银行账户、纳税账户、土地及建筑物、交通车辆等,涉及的部门包括注册登记地政府、税务部门、国土资源分局、交通分局。“解决执行难”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继续采用拘留、罚款等传统打击手段,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各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唯如此,才是治本之策。【3】因此,应从战略高度上认识执行联动推进解决执行难的积极作用,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解决执行难的相关意见,积极建立法院与各部门的执行联动机制,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充分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担任其他公司股东,不动产交易、国有土地使用、参与政府招投标等活动进行限制,公安、各政府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线索,利用内外合力形成对被执行人的重重限制,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2、引入搜查、审计方式解决法人隐匿财产问题。

  在门头沟法院已执结的某汽车租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系统反馈没有财产线索但是公司尚在实际运营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搜查公司账本,明确公司的运营模式,引入专业审计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评估,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通过审计公司账户,能够有效识别公司实际账户,当出现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及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同时,也可以明晰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股东在未足额缴纳范围内承担责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大范围内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通过对财务审计报告,在被执行公司存在隐匿财产、抗拒执行的行为时,可以追究被执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通过上述执行手段,可以有效的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采取针对性的惩戒手段,效果良好。

  3、完善执行结案方式,提升执行质效

  通过调研发现,法人类执行案件中,除过保险类执行案件外,执行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占比较大,影响了整体执行案件的额执行效果。现有的执行调查手段及惩戒措施能够较大程度满足执行办案所需,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控结案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切勿将执行调查手段形式化,减少执行终结案件的占比,将每项执行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发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作用

  本次调研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案件占比较少,原因可以归纳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或者执行法官不重视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完善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方式,建议在执行谈话中,释明执行过程,提高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的占比,尤其是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因该案件的人身属性较强,法官可以多注意引导当事人提供执行线索。同时,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执行法官要注意甄别,及时核实相关财产线索,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1】根据最新的北京市执行办案系统设置,可以在线查询的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六大财产信息。

【2】现有的线下财产调查包括被执行人住址调查、税务调查、国土

【3】刘贵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6日第003版。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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