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
2008-10-24 15:37: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 甘代兴
  执行威慑机制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它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社会规范。它是围绕着解决法院“执行难”而人为构建的一种法律机制;是一种长效机制,其目的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等途径,促使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自动履行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彻底解决法院“执行难”;是以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主导,以其他相关部门广泛参与和密切配合为基础的法律机制;是有提高生效裁判的履行率,培育群众的法律信仰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如何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关键。要充分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必须依赖行政机关、财产登记和管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这就要求:

  首先是增强行政机关、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的法治意识。增行政机关、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法治意识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公民个人守法经营的基础,如果一个社会行政机关、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法治意识不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不依法办事、不依法经营,那么这个社会将是一个无序、混乱的社会。执行威慑机制是要建立在一个有序管理、按规则办事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发挥其威慑的作用,所以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保证执行威慑机制的正常运作就必须做到:一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者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的高低;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法治建设。执行威慑机制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执行威慑机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审查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给虚假注册大开方便之门,则被执行人完全可以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二是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是执行威慑机制发挥作用的又一重要保证,如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企业注册资金验资、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如实验资或出具报告,则给公司企业虚假注册、抽投资金转移财产创造了条件。这种情形下再好的执行威慑机制也起不了任何作用。三公民要守法经营。公民守法经营是法治国家的根本,严格来讲公民守法经营是建立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的,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自然要把公民纳入到依法经营的轨道,如果公民不守法经营将受到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所以要使公民守法经营的前提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当然,这是公民被动下的守法经营,至于公民主动守法经营这就要在法治的大环境下,公民有较高的法治意识,才能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是建立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靠的是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协助,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与相关单位、部门建立一种联动机制,要通过这种联动机制到信息共享、积极协助的工作机制。一是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公安机关掌握着公民户籍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全国范围户籍信息的联网以及高科技含量的新型身份证的推广使用,对相关公民身份情况及下落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的调查越来越方便。因此,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就必须借肋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管理这一平台,才能及时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身份、车辆登记等基本情况,最大限度地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外流、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二是与财产登记或资金管理单位的联动。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看其是否有房产或银行存款,而我国对房地产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所以,人民法院与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同人民银行等资金管理部门联动,这对查明被执行人房地产状况、银行存款情况是轻而易举的事。特别是目前我国金融部门实现全国计算机联网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拿着一张储蓄卡在全国各地银行部门的营业网点取款、存款,通过与人民银行建立联动机制让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也能在人民银行的各地分支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存款。三是与工商、税务机关的联动。被执行人要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就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照,也必须要向税务部门纳税,特别是被执行人想通过另立公司企业转移财产的,没有经过工商、税务部门是根本办不到的。如果人民法院与工商、税务机关建立了信息共享、积极协助的联动机制,人民法院能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投资、办企业等各种信息,工商、税务部门能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并积极协助法院采取措施,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再次是建立风险控制责任追究机制。执行威慑机制能否正常运作关键看相关单位、部门能否与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协助。因此,要促使相关单位、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让执行威慑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建立风险控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风险控制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建立赔偿责任制度,有关单位、部门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如果由于该单位、部门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人民法院案件不能执行的,该单位、部门除了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外,还应当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赔偿。建立赔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相关单位、部门积极主动协助执行。二是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过去的执行工作实践中,有协助义务的单位、部门对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可以置之不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明确对有观责任人的行政追究制度,这就使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根本不把法院要求协肋当一回事,反正不协助又撤不我的职,开除不了我的公职。正是在这种不协助只有民事制裁,没有领导行政责任的制度下,有关单位、部门的办事人员总是以要领导审批等借口,有意推托、拒绝协助。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强化有关单位、部门的领导责任,如果因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部门追究领导行政责任。三是强化司法追究制度,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有关单位、部门拒不协助受到追究的并不多,究其原因就是法律只规定有关单位是协助,既然是协助,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就意味着处在次要、从属的位置上,所要承担的义务并不大。事实上,案件能否执行与有关单位是否积极主动协助至关重要,如金融机构如果不积极配合,稍有拖延被执行人的存款就可能被转移,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由此可见,强化对协助执行人的司法追究制度是保证执行威慑机制能正常运行的又一重要手段。

  总之,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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