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人民法院改革展望
2008-10-27 08:35: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院长 梁劲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工作伴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发展,也随之不断发生改革变化,丛而促使法院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带来的新形势、新变化、新机遇、新挑战。只有改革法院工作,才能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改革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司法保障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历史使命。我们一定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人民法院的改革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大的决心和更有效的措施全力支持和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改革工作,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顺利实现。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向前推进。

  二、人民法院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人民法院的审判体制和审判制度相继得到恢复,这一阶段的改革,奠定了我国现行法院制度的基础。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法律的完善, 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强化了庭审功能,实现了由纠问式审判方式向抗辩式审判方式的转变,使法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等等。第三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直到现在,中央对法院改革给予高度重视, 这一阶段的改革已经开始涉及到改革司法体制、司法机制等深层次的内容。如果说多年来人民法院改革取得了一些成就,这归功于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积极工作,归功于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也归功于广大法学研究者的辛勤耕耘和热心倡导。

  三、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

  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最终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基本特征就是公正高效权威,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就是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维护公正正义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司法功能更加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手段更加多样化;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司法活动更加规范健全,司法方式更加便捷;司法对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司法救助制度更加完善;司法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开审判制度更加健全,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司法队伍的素质显著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得到全面满足。在此基础上,必须做到以下工作:

  1、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对铁路、农垦、林业、油田、港口等法院的管理体制进行研究,逐步改变人民法院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领导、管理的现状;要探索实行人民法院的分级管理,最终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组织体系,使人民法院真正成为国家的法院,防止地方人民法院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2、完善国家法官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关键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权由国家统一行使,是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特征。我国的地方法院,是国家通过法律在地方设置的法院。地方法院行使审判权,是代表国家在地方行使审判权,其裁判效力不仅在地方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且在全国都具有法律强制力。 我国要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法官管理体制,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3、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 如何从体制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是全国法院极为关注的问题。必须在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基础上,探索法院经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体制,保障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同时,逐步改善和提高法官的待遇,实行“以奉养廉”。 因此我们不仅要进一步加强法官理想信念、道德素质和职业素质的培养,大力倡导自觉奉献的精神境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使法官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不想贪、不能贪,保证司法的公正。

  四、法院改革必须完善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人民陪审制的完善问题 。 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陪审制上升为宪法规范,为司法民主提供宪法依据。二是完善组织法和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规范表述方法,增加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和其权力意识,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

  2、关于公开审判的落实问题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但 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并不理想:一是审判实践中先定后审、上定下审使庭审流于形式, 使庭审空洞化,是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漠视,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庭审方式,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提高当庭宣判率。二是裁判文书缺乏说理性,使判决的公开性不足。 因此应当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形象的载体。三是应当允许公众查阅裁判文书。

  3、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 。在我国大众传媒实行舆论监督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表达民意,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能够发挥监督司法运作的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 因此必须处理好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关系,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一是媒体应准确把握角色定位。媒体是大众传播工具, 媒体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应限于如实报道,促使正常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包括司法最终解决,而不应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或“法官之前的法官”。二是司法与媒体应当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 。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应积极沟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以利于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三是舆论对司法的报道应坚持客观、真实、公正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不应过多地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做出评论,从而影响个案的审判 ,从而误导公众。

  五、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坚持改革谋发展。只有改革才能带来发展。虽然改革必然意味着风险的存在,但我们不放弃改革。辩证地看待司法改革中可能面临的种种困难甚至是失败,在可能的失败、挫折中汲取经验、完善自身同样能够为最终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援,才是对待改革风险的正确态度。从一定意义上讲,改革没有失败,所谓的失败,事实上是验证了某个改革方向、某项改革措施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并不适合处于特定社会状态下的中国而已。

  二是改革一定要有新突破。改革本身就意味着对既有制度、规则和习惯的突破。不破不立,只有打破传统、落后司法制度的桎梏,才能建立新的现代法治。这存在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要有打破一切落后制度的勇气;另一方面又不能恣意妄为,视现有法律制度为无物;改革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而目的又是对现有框架破旧立新。这一旧一新、一守一破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解决冲突最好方式,现在看来只能是通过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使改革措施在“静态”可能违法的同时获得的特定场域下的合法性。

  三是一定要树立科学的改革观。法院改革的各项措施必须经过严密论证;严格实施;严肃检查;严谨汇总。法院改革中,切实有效的实证调研是十分必要的。在调研中应注重对各方面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加强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收集实际、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设计、构建出的各项改革措施才更为科学。 

  改革开放三十年已经过去,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们深感任重而道远。法院改革工作还将往更深、更高层次推进,改革是法院工作向更深、更高层次迈进的立院之本、动力之源。在改革中求生存、求发展,只有不断改革法院工作,才能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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