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情况的分析及建议
2008-10-08 15:33: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怀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单位及个人的车辆保有量日益增加,各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也相应增长。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作出统计分析,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此类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根据对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的统计,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

  二是执行难度不断加大。在执行案件中,自动履行率和执行和解率较低,强制执行率偏高,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执结的案件中,强制执行为主要执行方式,强制执行的协助执行人多为保险公司,因为有的案件在诉前或审理阶段在保险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有的案件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另有部分案件通过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车辆等强制执行方式执结。

  三是信访案件数量增多。申请执行人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暂时或长时间得不到实现,损失不能及时弥补,加之对法院工作不理解,或因执行人员与之解释沟通不到位等因素,到法院吵闹、信访数量增多。此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旦上访,极易形成越级、重复、长期上访,牵扯各方精力,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执行周期不同幅度延长。被执行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往往与申请人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明显,自动履行意识差,甚至有的隐藏财产、逃避执行,拖延执行时间。如果强制执行过程中需对查封、扣押的车辆等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更加需要较长时间。此外,如果该类案件的赔偿还有需要受害人赡养、抚养人的赡养费、抚养费的赔偿时,往往涉及的当事人多、赔偿额大,执行难度增大,从而导致延长执行周期。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该类案件判决率较高。此类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大,通过多次深入的调解工作仍难奏效,导致案件的调解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难度,制约了执行效率提高。

  二是被执行人情况复杂。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财产难查的情形经常发生,如果被执行人是外省市人,则查找难度更大。有的被执行人主观上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财产受损等因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缺乏相应的履行能力。

  三是有的被执行人保险意识淡薄。有的被执行人,尤其是农民身份的被执行人,主观上从未重视车辆保险,不懂保险的重要性,有的则为省钱而不投保,发生事故导致赔偿时履行能力往往大打折扣。

  四是保险公司赔偿手续、程序繁琐,理赔时间过长。在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时,理赔过程过于繁琐,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公司协助执行的情况下,有的保险公司经常以种种理由借故拖延理赔时间,扣减不合理的理赔费用,减少理赔数额,使一些案件不能全部执结。此外,有的案件肇事车辆未投保或保险时的车主与肇事时的实际车主不一致,导致发生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问题,而法院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制裁措施。

  三、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是注重审判与执行程序的衔接。要在审判过程中兼顾执行,通过领导重视、制度约束(如制定保全案件跟踪监督制度)、增强审判人员责任心等方式,形成内部“大合唱”和“一盘棋”格局,深化审判与执行的“一体化”意识,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增强法律文书的可执行性,为下步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综合运用各类执行措施。要注重掌握被执行人详细住址,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坚持法制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行和解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对有能力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搜查、拘留、查封、扣押等措施并用,提高执行的效率,务求执行的实效。

  三是加大协助执行力度。与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沟通,采取当事人身份核查、暂扣车辆等办法,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基础。与保险公司加强沟通,使其能够提供肇事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被执行人应得保险金方面的线索,并使其配合执行工作,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质量,使案件顺利执结。

  四是依法实施司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同时有的被执行人的涉案车辆损毁,造成一定损失,影响了偿还能力。因此,根据案件情况,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司法救助,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法,同时还可以化解部分信访案件。

  此外,在法院外部,应当注重打造社会共管的格局,如加强驾驶员正轨化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交通管理和违章处罚力度,强化肇事案件调解工作等,从源头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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