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审判提速 让群众受益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创新道交案件审理模式纪实
2019-05-22 15:07: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柳延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私家车的拥有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趋势,随之而来的是诉至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针对这种情况,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积极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模式,研究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规程,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分段审理模式,努力让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换挡提速。
提升审判“速度”
与其他案件相比,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性,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的确定往往需要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因此,按照传统办案模式,几乎百分之八九十的交通事故案件都伴随着鉴定、评估程序,而其中伤残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又有时间限制,一般受害人伤后3个月才可委托,涉及颅脑损伤、智力鉴定的则为事故发生后6个月,少数案件还会出现重新鉴定、评估等更多的程序。鉴定、评估这些专业性程序的进行,使案件审理程序变得繁琐,且办案法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案件的审理都是有心无力,束手无策,形成了马拉松式的结案周期,案件审限少则七八个月,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理周期的繁琐冗长使当事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的期待难以实现。
分段审理模式的核心要义是以分步处理受害人的损失为基础,打破鉴定、评估程序与裁判结果牢牢捆绑的桎梏,将鉴定、评估程序设置于初次诉讼与再次诉讼之间,把鉴定、评估程序排除在诉讼审理之外,从而提升审判速度,排除案件超期隐患。自分段审理模式运行以来,该院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效果,解决了长期以来的案件审限过长、结案效率过低的问题。之前,该院交通事故类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分别为2013年的167天、2014年的193天、2015年的187天、2016年的185天;分段审理模式运行以后的近两年,该院交通事故类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分别为2017年的128天以及2018年的83天,案件审理期限大幅度缩短。
该院副院长谢海华说:“目前,我院在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时,能够做到立后即审、审后即结,大部分案件能在1个半月内结案,改变了以往立案后等待鉴定评估、确定损失,继而再开庭审理、结案的传统审理模式,大幅度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贡献了‘加速度’。”
降低办案“难度”
分段审理模式创设的法律依据即多项诉求可以分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就部分已查清事实可以进行先行判决的规定。因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产生了多项损失,并据此主张多项诉求,形成了诉的合并,因此而产生的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是“可以合并审理”。为了解决当事人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不一并处理,也是该项规定的应有之义。
据该院民一庭负责人邓雪芹介绍,分段审理模式打破多个诉求一次性起诉的传统做法,初次诉讼仅处理已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等,该部分诉求具体明确,处理起来较为简单,一般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且初次处理时经过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责任划分基本确定,为之后的再次审理提供了送达的便利、开庭的便利以及裁判文书制作的便利。
因此,分段审理模式并非简单的将案件由1变N,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该院民一庭近几年案件受理数在全院范围内的占比来看,2015年为11.66%,2016年为12.74%,2017年为13.23%,2018年为13.51%。案件数量并没有大幅增加,恰恰相反的是,由于分段处理,双方的矛盾得到缓冲,调解率大幅度上升。在分段审理模式运行之前,该院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调撤率分别为2014年的58.8%、2015年的57%、2016年的40.3%;模式运行以后的近两年,该院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调撤率在2017年当年即达到了69.24%,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案件审理难度,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
传递司法“温度”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身体、财产的直接损害,且由于事发突然,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心理预期,由此带来的矛盾冲突往往较为直接和剧烈,尤其是出现伤亡、伤残等严重事故时,双方的矛盾更是一时难以调和,分段审理模式则有效缓解双方因意外事故带来的这种对立。交通事故纠纷双方矛盾的症结除了身体损害,更主要的是由于治疗身体损害而支出的不在日常生活计划内的医疗花费,而分段审理模式的初衷便是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的矛盾,尽快终结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该院分段审理模式中,初次诉讼通常是解决已实际支出的医疗花费,该部分诉求具体明确,不需要鉴定结果作为依据。通过初次诉讼,原告暂时获得部分赔偿款,能够获得心理上的安慰,缓解经济上的压力,同时也可以减轻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负担,双方的态度不再是不可调和的对立,能够平心静气地等待鉴定、评估程序的完结,对双方矛盾的化解产生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的温度缓缓发力。
受害人交通事故受伤后,因住院看病,进而牵涉到其亲属的筹款、护理,其亲戚、朋友的探望,故一位受害人往往辐射到数个家庭。分段审理模式带来的快审快结,在实实在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同时,也让其亲属、朋友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并且,分段审理模式将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分步、有序进行,使原、被告双方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所处的状态,当事人在打一场明明白白官司的同时,对案件的审理流程有了更深的了解,更加体会到了法官工作的艰辛,对法院的工作也多了一份理解。
“我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从解决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困难出发,积极探索创设分段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模式,使原告的权利得以快速实现,被告车主的诉讼负担得到有效缓解,保险公司不再在漫长的诉讼中浪费人力物力,各方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满意度较之以往有了显著提高。最为明显的是案件服判息诉率显著提高,2018年我院服判息诉率为94.62%,在全省基层法院名列前茅,并处于全市法院首位。”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隋得民如是说。
提升审判“速度”
与其他案件相比,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性,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的确定往往需要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因此,按照传统办案模式,几乎百分之八九十的交通事故案件都伴随着鉴定、评估程序,而其中伤残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又有时间限制,一般受害人伤后3个月才可委托,涉及颅脑损伤、智力鉴定的则为事故发生后6个月,少数案件还会出现重新鉴定、评估等更多的程序。鉴定、评估这些专业性程序的进行,使案件审理程序变得繁琐,且办案法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案件的审理都是有心无力,束手无策,形成了马拉松式的结案周期,案件审限少则七八个月,多则一年,甚至更长,审理周期的繁琐冗长使当事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的期待难以实现。
分段审理模式的核心要义是以分步处理受害人的损失为基础,打破鉴定、评估程序与裁判结果牢牢捆绑的桎梏,将鉴定、评估程序设置于初次诉讼与再次诉讼之间,把鉴定、评估程序排除在诉讼审理之外,从而提升审判速度,排除案件超期隐患。自分段审理模式运行以来,该院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效果,解决了长期以来的案件审限过长、结案效率过低的问题。之前,该院交通事故类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分别为2013年的167天、2014年的193天、2015年的187天、2016年的185天;分段审理模式运行以后的近两年,该院交通事故类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分别为2017年的128天以及2018年的83天,案件审理期限大幅度缩短。
该院副院长谢海华说:“目前,我院在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时,能够做到立后即审、审后即结,大部分案件能在1个半月内结案,改变了以往立案后等待鉴定评估、确定损失,继而再开庭审理、结案的传统审理模式,大幅度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贡献了‘加速度’。”
降低办案“难度”
分段审理模式创设的法律依据即多项诉求可以分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就部分已查清事实可以进行先行判决的规定。因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产生了多项损失,并据此主张多项诉求,形成了诉的合并,因此而产生的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是“可以合并审理”。为了解决当事人急需解决的问题,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不一并处理,也是该项规定的应有之义。
据该院民一庭负责人邓雪芹介绍,分段审理模式打破多个诉求一次性起诉的传统做法,初次诉讼仅处理已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等,该部分诉求具体明确,处理起来较为简单,一般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并且初次处理时经过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责任划分基本确定,为之后的再次审理提供了送达的便利、开庭的便利以及裁判文书制作的便利。
因此,分段审理模式并非简单的将案件由1变N,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该院民一庭近几年案件受理数在全院范围内的占比来看,2015年为11.66%,2016年为12.74%,2017年为13.23%,2018年为13.51%。案件数量并没有大幅增加,恰恰相反的是,由于分段处理,双方的矛盾得到缓冲,调解率大幅度上升。在分段审理模式运行之前,该院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调撤率分别为2014年的58.8%、2015年的57%、2016年的40.3%;模式运行以后的近两年,该院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调撤率在2017年当年即达到了69.24%,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案件审理难度,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
传递司法“温度”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身体、财产的直接损害,且由于事发突然,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无心理预期,由此带来的矛盾冲突往往较为直接和剧烈,尤其是出现伤亡、伤残等严重事故时,双方的矛盾更是一时难以调和,分段审理模式则有效缓解双方因意外事故带来的这种对立。交通事故纠纷双方矛盾的症结除了身体损害,更主要的是由于治疗身体损害而支出的不在日常生活计划内的医疗花费,而分段审理模式的初衷便是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的矛盾,尽快终结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该院分段审理模式中,初次诉讼通常是解决已实际支出的医疗花费,该部分诉求具体明确,不需要鉴定结果作为依据。通过初次诉讼,原告暂时获得部分赔偿款,能够获得心理上的安慰,缓解经济上的压力,同时也可以减轻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负担,双方的态度不再是不可调和的对立,能够平心静气地等待鉴定、评估程序的完结,对双方矛盾的化解产生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的温度缓缓发力。
受害人交通事故受伤后,因住院看病,进而牵涉到其亲属的筹款、护理,其亲戚、朋友的探望,故一位受害人往往辐射到数个家庭。分段审理模式带来的快审快结,在实实在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同时,也让其亲属、朋友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并且,分段审理模式将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分步、有序进行,使原、被告双方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所处的状态,当事人在打一场明明白白官司的同时,对案件的审理流程有了更深的了解,更加体会到了法官工作的艰辛,对法院的工作也多了一份理解。
“我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从解决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困难出发,积极探索创设分段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模式,使原告的权利得以快速实现,被告车主的诉讼负担得到有效缓解,保险公司不再在漫长的诉讼中浪费人力物力,各方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满意度较之以往有了显著提高。最为明显的是案件服判息诉率显著提高,2018年我院服判息诉率为94.62%,在全省基层法院名列前茅,并处于全市法院首位。”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隋得民如是说。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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