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首笔医疗救助金
2008-09-18 10:00:50
9月16日,云阳法院向申请救助的王本兰颁发医疗救助金5000元
中国法院网讯 (饶国君) 9月16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发放了首笔困难当事人医疗救助金。该院副院长于刚向申请救助的王本兰颁发现金5000元,用于解决她丈夫治病疗伤所急需。王本兰十分感激法院的人性执法,表示案款执行到位后一定要先期归还。
今年以来,云阳法院为改善执行环境,加大执行力度,建立执行威信与矛盾化解协调处理机制,经与政府、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协商,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实施了执行救助制度。目前,这项工作从开展以来收到了明显社会效果,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别对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通过执行救助渠道更能体现和谐司法主旨,赢得社会对司法公正、权威的信任。本笔执行救助金是云阳法院实施执行救助制度后针对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第一笔医疗救助金。
获得5000元救助金的王本兰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案款申请执行人。2005年1月16日下午,王本兰之夫、云阳县巴阳镇官塘村12组村民熊德宽与其弟熊德伟挑红桔到同村刘少伟设定的红桔收购点出售。熊德宽与负责称秤的被告人熊德余因收购价格发生争吵并抓扭,熊德伟捡起地上一半截火砖将熊德余头部砸伤,熊德余随即从邻近村民卢先培家抓起菜刀对熊德宽的头部、面部、左手处连砍四刀,导致熊德宽严重受伤。经鉴定,熊德宽的损伤程度系重伤。2005年4月15日,云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熊德余因红桔收购价格与原告人熊德宽发生纠纷,在自己被熊德伟用火砖致伤的情况下,不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拿菜刀砍伤其哥哥熊德宽,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时判决被告人熊德余应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宽医疗费、后期治疗(颅骨修补)费、康复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0.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熊德余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和民事赔偿金额偏高而上诉。同年6月22日,经重庆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王本兰向法院申请执行,在长达3年多时间里,被执行人熊德余尚在服刑,家里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熊德宽又因伤残原因需要长期康复治疗,两个孩子读书教育开支日益增长,目前家庭极度贫困,符合执行救助条件。为此,根据本人申请,云阳县法院向其发放首笔医疗救助金。
今年以来,云阳法院为改善执行环境,加大执行力度,建立执行威信与矛盾化解协调处理机制,经与政府、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协商,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实施了执行救助制度。目前,这项工作从开展以来收到了明显社会效果,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别对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的案件,通过执行救助渠道更能体现和谐司法主旨,赢得社会对司法公正、权威的信任。本笔执行救助金是云阳法院实施执行救助制度后针对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第一笔医疗救助金。
获得5000元救助金的王本兰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案款申请执行人。2005年1月16日下午,王本兰之夫、云阳县巴阳镇官塘村12组村民熊德宽与其弟熊德伟挑红桔到同村刘少伟设定的红桔收购点出售。熊德宽与负责称秤的被告人熊德余因收购价格发生争吵并抓扭,熊德伟捡起地上一半截火砖将熊德余头部砸伤,熊德余随即从邻近村民卢先培家抓起菜刀对熊德宽的头部、面部、左手处连砍四刀,导致熊德宽严重受伤。经鉴定,熊德宽的损伤程度系重伤。2005年4月15日,云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熊德余因红桔收购价格与原告人熊德宽发生纠纷,在自己被熊德伟用火砖致伤的情况下,不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拿菜刀砍伤其哥哥熊德宽,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时判决被告人熊德余应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德宽医疗费、后期治疗(颅骨修补)费、康复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0.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熊德余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和民事赔偿金额偏高而上诉。同年6月22日,经重庆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王本兰向法院申请执行,在长达3年多时间里,被执行人熊德余尚在服刑,家里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熊德宽又因伤残原因需要长期康复治疗,两个孩子读书教育开支日益增长,目前家庭极度贫困,符合执行救助条件。为此,根据本人申请,云阳县法院向其发放首笔医疗救助金。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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