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有道 理念先行
法官与学者共话“三个至上”指导下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
2008-09-12 15:57: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文波
  高老太太在老伴病入膏肓之际,与老伴一起按手印并在律师面前承诺,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孙子并委托孙子办理该房子的拆迁事项。在老伴死亡后,高老太得知孙子得到拆迁款185万元,于是起诉要求撤销向孙子的赠与。一审法院以遗赠协议已实施完毕为由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高老太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面对这位因不懂法律而一分钱拆迁款没得到的老人,法官应当怎样履行法律赋予的释明权,让案件的审理取得最佳的效果?

  为了在全院进一步掀起“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新高潮,引导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深刻理解“三个至上”的内涵要求,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促进司法理念的转变和司法水平的提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1日召开“‘三个至上’指导下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理论研讨会。来自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庭及研究室的5位法官围绕当前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中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一中院100余名青年法官参加了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审理此案的张晓霞法官介绍了自己的做法,针对高老太太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赠与而因不懂法而说不到“点子”上的情况,张法官把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权利向对薄公堂的祖孙二人进行了释明,最后促使祖孙二人达成调解协议,高老太太拿到了足以让她满意的37万元拆迁款。“应当按照司法为民理念的要求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张法官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对“三个至上”指导下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畅谈了自己的体会和感悟。

  在刑事审判中如何让“法、理、情”得到最好的融合和统一,这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近二十年的贾连春法官思考的问题。

  贾法官在发言中介绍了自己经历的一件事: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他了解到一起刑事案件的两名四川籍被告人因不知家中情况而情绪颇不稳定,于是,他就想尽一切办法与被告人家乡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被告人家中的情况,在提解被告人时,法官在第一时间告知了两名被告人家庭受灾情况及当地抗震救灾的进展。两名被告人深受感动,其中一名还主动坦白自己在第一次开庭时说了谎话,表示以后将如实向法庭供述,正确对待法院的判决,好好改造,不负法官的关心和帮助。法官的法外用功取得这样好的效果,这使贾连春法官深深地认识到:注入了情理的司法过程对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预防制止犯罪会产生不容忽视的无形力量,其对犯罪分子的感召和心灵的净化,比起强制实施的刑罚也许更见成效。

  从事商事审判工作的郑卫华法官就在商事审判中衡平司法的理念及其运用谈了自己的体会,她认为: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形式,衡平司法的运作承载着对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主要体现为:一是填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发展;二是防止法律僵化,促进司法的人性化;三是矫正分配正义,提高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四是保障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北京一中院院长王明达在发言中提出:践行“三个至上”司法指导思想,一是要在准确把握基本要求上下功夫;二是要在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上用心思;三是要在推动审判工作上见成效。他指出:法院工作之所以要坚持“三个至上”,首先是法律存在不可避免和克服的滞后的局限性所决定的。法律滞后的局限性,是对法官履行运用法律调处社会矛盾职责的挑战。“法官不能因没有法律而不判案”。当出现没被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案件,法官就需要借助党在各个时期制定的政策来分析现实发生的新的情况和新的矛盾,需要以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对如何处理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作出理性的判断,从而实现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统一。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