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涉嫌传销 法院支持行政处罚
2008-09-02 14:00: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波 刘静
  出租房屋把关不严涉嫌传销,被行政处罚后不服,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维持了工商局作出的责令何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10月的一天,李某和于某一道与原告何某联系租房事宜,何某将其位于晓月路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于某。10月13日,接群众举报,老城区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工商、公安、办事处等部门对老城区晓月路何某的出租屋进行检查,发现李某等9人聚集于上述地点进行传销活动。11月5日,老城区工商分局以何某涉嫌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为由对何某进行立案调查,12月3日,老城区工商分局向何某送达“听证告知书”,但何某没有要求听证。今年1月4日,老城区工商分局对何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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