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县法院为母女俩巧执活命钱
2008-08-30 10:48:53
图为:当事人喜领活命钱。
     中国法院网讯 (王瑶、黄永生)  8月29日上午,云南省龙陵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一位名叫段春华的中年妇女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执行款时,站在一旁的女儿天真地说“妈妈,法官阿姨真好,给我们多多的钱去买米,我们不再饿肚子啦”!顿时,段春华泪流满面地连声说道:“感谢法官为我们母女俩讨回活命钱!”

  事情还得从1998年夏天说起。农村少女段春华和龙陵县水泥厂工人赵孝明认识,并于同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生育一女,取名赵涵(化名)。2003年赵孝明因所在的水泥厂效益不景气,便停薪留职外出做生意。在做生意期间赵孝明与另一个女人关系暧昧,便对段春华母女逐渐冷漠,仅给一点点生活费。2007年9月,赵孝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龙陵县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赵孝明给付段春华母女生活费及抚养费45000元。但在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内,赵孝明不仅分文不付,而且四处躲藏,致使段春华母女生活无着落。2008年4月16日,迫于无奈的段春华申请龙陵县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后的第三天,执行法官就到赵孝明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赵孝明外出躲避,执行法官便展开调查搜索其可能隐匿的财产。经过多方调查,得知赵孝明所在的水泥厂破产时有一笔安置补偿费,执行法官迅速向该县破产清算组发出协助扣款通知书,将赵孝明应得的安置费38100元予以扣留。并于8月29日上午将38100元执行款提出,支付给段春华母女。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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