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利益至上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纪实
2008-08-28 11:29: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耿辉 祥龙
今年以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紧紧抓住辖区群众广为关注的行政审判工作,高度重视和维护诉讼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官民矛盾,采取切实有效的关注民生措施,倾力打造民心工程,审判质量和效果得到显著提升。1-7月份,该院行政案件结案数同比增加14%;一审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达到44.4%,同比增加了32个百分点;一审行政案件上诉率同比下降了8个百分点;没有出现被发回改判或提起再审的案件。
异地管辖顺民意
今年4月,泗阳县某丝绵厂起诉要求确认该县建设局拆迁行为违法并附带申请行政赔偿,泗阳县法院受理后,该厂认为案件涉及政府拆迁工作,怀疑当地法院不能严格依法维护其权益,书面请求移送异地管辖。泗阳县法院按照市中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报请中院裁决,宿迁中院为彻底消除原告对审判公正的怀疑,决定尊重原告的意见,裁定将案件就近指令到宿豫区法院管辖。
为充分保护群众诉权,从受案源头排除行政审判工作的外来干扰和阻力,宿迁中院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以来提级管辖以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25件,指令基层法院异地管辖行政案件19件,本地区没有出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因符合立案条件未受理而由省法院指令受理或指令交叉管辖的情况。该院在办理指令管辖案件过程中,充分尊重起诉人的意愿。一是在考虑是否异地管辖方面尊重起诉人的选择权,只要其提出书面申请和正当理由,一般都予以采纳;二是在确定异地管辖法院时,注意征求起诉人的意见,尽可能采取就近指令,方便的其诉讼。
便民诉讼排民忧
大量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提级到中级法院一审之后,给诉讼当事人带来较多不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负担。对此,宿迁中院建立了行政案件就地巡回审判制度,规定对于群体性行政诉讼和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应选择到当地基层法院或案发地附近的人民法庭进行审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努力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今年以来,该院由行政庭庭长主审,先后在泗洪县人民法院和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8件,在泗阳县王集人民法庭和新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行政案件3件,共有4名副县长出庭应诉,300多名原告及其亲友现场旁听了庭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7件案件得到协调化解。
2002年,陈某翻建老宅上房屋时,认为其兄家楼房屋檐侵入了自家的界址,妨碍自家盖新楼,遂强行砸掉了屋檐。两家为此产生纠纷,先打了民事诉讼,后又申请镇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行政确权。但镇政府于2004年和2007年两次作出对陈某一方有利的行政处理决定,都因其兄申请行政复议被县政府撤销。陈某不服县政府笫二次作出的复议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六年来,双方矛盾越积越深,其兄半身不遂卧床不起,陈某也身患疾病行动不便。宿迁中院行政庭法官为从根本上消除两家矛盾,于6月17日冒雨来到两家住地,详细勘验了两家宅基尺寸,下午在离两家仅有十多里的新袁人民法庭就地公开审理,双方亲友全部到庭旁听。在彻底查明案件事实及两家矛盾演变情况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和庭长先后通过兄弟俩的诉讼代理人和该镇基层干部,反复做二人调解工作。法官的精诚最终一点点融化了兄弟俩心中坚冰,使双方就争议持续六年的界址达成了和解。
主导庭审解民困
行政审判是法官在各方诉讼当事人平等诉辩基础上进行的居间裁判活动,各方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如何,对审判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现实中,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巨大悬殊,特别在经济欠发达的宿迁地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方的行政相对人很多不懂法、不会诉,由于财力所限往往又请不起律师,在诉讼中不具备充分表述和展示诉讼请求和依据及参与质证、辩论的能力,从而影响到法官获取信息的平衡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为此,宿迁中院在尊重当事人诉讼主导权基础上,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充分关注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方面存在的悬殊,通过行使释明权、举证责任分配权、促进原告完善诉讼主张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的主动审查权和协调和解指挥权等方式,努力缩小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避免单纯依靠诉讼技巧决定审判结果。
2007年9月21日,泗阳县人民政府以原告石某某承包耕地登记表内容登记有误为由,发出公告,决定注销石某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石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经济困难,只委托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代为诉讼。但这名法律工作者对行政诉讼不通,庭审中只是坚持认为被注销的证书是真实有效的,不能准确指明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质证、辩论明显处于下风,连原告自己也认为败局已定。但审判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围绕原告代理人的主张进行审查,而是严格按照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全面进行合法性审理,最终查明被诉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从而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令原告万分激动。
照准判决护民利
在当前的行政诉讼类型中,因行政机关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纠纷越来越多,尤以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案件最为常见。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除了对被诉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外,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还必须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纠纷进行调处。但是,如果行政裁决并不构成违法,而且拆迁双方就民事争议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仅有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拆迁人单方自愿作出补偿让步的,法院应该如何裁判?对此,现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宿迁市中院研究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享有对该民事争议的终局裁判权,拆迁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裁决不构成违法时,从最大限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仍可以针对行政相对人就民事争议方面的合理诉求开展调解,如果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民事主体完全出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单方授予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法院可以而且也应当作出照准的判决。
今年7月17日,宿迁市中院行政庭就被拆迁人蔡某某不服沭阳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蔡某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照准原审第三人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行政裁决补偿费141354元的基础上,自愿增加拆迁补偿费128646元,使被拆迁人蔡某某获得的补偿金额提高了近一倍,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是该法院近三年来创新行政裁判方式所作出的第6起行政照准判决。
公正司法维民权
行政诉讼案件都是合议制审理,而宿迁两级法院受编制限制,行政庭都仅有一个合议庭配置,且法官素质层次不齐,尤其是非承办法官对案件往往缺乏责任心,常常在法庭上忙些自己的事情,不能专注于庭审,案件评议不深、不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为此,宿迁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条线开展“创建精品案件工程活动”,并将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质量作为创建活动的突破口。中院行政庭根据行政审判的特点,设计了庭审评议意见书。其主要包括案件名称、争议焦点、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意见、对行政主体是否超越法定职权的审查意见、对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意见、对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的审查意见、对每一份争议的认证意见、对全案的处理意见等10项内容。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填写庭审评议意见书,并作为个人对案件评议意见的组成部分,订入卷宗备查。除此之外,宿迁中院还在行政审判条线全面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庭审示范观摩制以及重大案件由承办法官、行政庭长、分管院长三级会办协调制等多项举措,有效提升了行政法官司法水平,保证了审判公正。
2004年8月21日,宿迁某院校招录赵某之妻吴某为本单位临时工。次日下午5时15分左右,吴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其受伤死亡。宿迁市劳动局经过多次研究,并先后两次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最终于2007年5月8日作出了认定因工死亡的决定。宿迁某院校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宿迁某院校的诉讼请求。后来该案通过行政案件三级协调化解机制,终于促成宿迁某院校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偿金122400元,使这起延续三年半的工伤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异地管辖顺民意
今年4月,泗阳县某丝绵厂起诉要求确认该县建设局拆迁行为违法并附带申请行政赔偿,泗阳县法院受理后,该厂认为案件涉及政府拆迁工作,怀疑当地法院不能严格依法维护其权益,书面请求移送异地管辖。泗阳县法院按照市中院《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报请中院裁决,宿迁中院为彻底消除原告对审判公正的怀疑,决定尊重原告的意见,裁定将案件就近指令到宿豫区法院管辖。
为充分保护群众诉权,从受案源头排除行政审判工作的外来干扰和阻力,宿迁中院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以来提级管辖以县(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25件,指令基层法院异地管辖行政案件19件,本地区没有出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因符合立案条件未受理而由省法院指令受理或指令交叉管辖的情况。该院在办理指令管辖案件过程中,充分尊重起诉人的意愿。一是在考虑是否异地管辖方面尊重起诉人的选择权,只要其提出书面申请和正当理由,一般都予以采纳;二是在确定异地管辖法院时,注意征求起诉人的意见,尽可能采取就近指令,方便的其诉讼。
便民诉讼排民忧
大量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提级到中级法院一审之后,给诉讼当事人带来较多不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负担。对此,宿迁中院建立了行政案件就地巡回审判制度,规定对于群体性行政诉讼和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应选择到当地基层法院或案发地附近的人民法庭进行审理,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努力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今年以来,该院由行政庭庭长主审,先后在泗洪县人民法院和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案件8件,在泗阳县王集人民法庭和新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行政案件3件,共有4名副县长出庭应诉,300多名原告及其亲友现场旁听了庭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7件案件得到协调化解。
2002年,陈某翻建老宅上房屋时,认为其兄家楼房屋檐侵入了自家的界址,妨碍自家盖新楼,遂强行砸掉了屋檐。两家为此产生纠纷,先打了民事诉讼,后又申请镇政府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行政确权。但镇政府于2004年和2007年两次作出对陈某一方有利的行政处理决定,都因其兄申请行政复议被县政府撤销。陈某不服县政府笫二次作出的复议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六年来,双方矛盾越积越深,其兄半身不遂卧床不起,陈某也身患疾病行动不便。宿迁中院行政庭法官为从根本上消除两家矛盾,于6月17日冒雨来到两家住地,详细勘验了两家宅基尺寸,下午在离两家仅有十多里的新袁人民法庭就地公开审理,双方亲友全部到庭旁听。在彻底查明案件事实及两家矛盾演变情况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和庭长先后通过兄弟俩的诉讼代理人和该镇基层干部,反复做二人调解工作。法官的精诚最终一点点融化了兄弟俩心中坚冰,使双方就争议持续六年的界址达成了和解。
主导庭审解民困
行政审判是法官在各方诉讼当事人平等诉辩基础上进行的居间裁判活动,各方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如何,对审判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现实中,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巨大悬殊,特别在经济欠发达的宿迁地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方的行政相对人很多不懂法、不会诉,由于财力所限往往又请不起律师,在诉讼中不具备充分表述和展示诉讼请求和依据及参与质证、辩论的能力,从而影响到法官获取信息的平衡性,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为此,宿迁中院在尊重当事人诉讼主导权基础上,深化行政审判方式改革,充分关注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方面存在的悬殊,通过行使释明权、举证责任分配权、促进原告完善诉讼主张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的主动审查权和协调和解指挥权等方式,努力缩小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避免单纯依靠诉讼技巧决定审判结果。
2007年9月21日,泗阳县人民政府以原告石某某承包耕地登记表内容登记有误为由,发出公告,决定注销石某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石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经济困难,只委托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代为诉讼。但这名法律工作者对行政诉讼不通,庭审中只是坚持认为被注销的证书是真实有效的,不能准确指明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质证、辩论明显处于下风,连原告自己也认为败局已定。但审判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围绕原告代理人的主张进行审查,而是严格按照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全面进行合法性审理,最终查明被诉行政行为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从而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令原告万分激动。
照准判决护民利
在当前的行政诉讼类型中,因行政机关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纠纷越来越多,尤以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案件最为常见。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除了对被诉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外,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还必须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纠纷进行调处。但是,如果行政裁决并不构成违法,而且拆迁双方就民事争议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仅有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拆迁人单方自愿作出补偿让步的,法院应该如何裁判?对此,现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宿迁市中院研究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享有对该民事争议的终局裁判权,拆迁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裁决不构成违法时,从最大限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仍可以针对行政相对人就民事争议方面的合理诉求开展调解,如果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民事主体完全出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单方授予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法院可以而且也应当作出照准的判决。
今年7月17日,宿迁市中院行政庭就被拆迁人蔡某某不服沭阳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蔡某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照准原审第三人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行政裁决补偿费141354元的基础上,自愿增加拆迁补偿费128646元,使被拆迁人蔡某某获得的补偿金额提高了近一倍,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是该法院近三年来创新行政裁判方式所作出的第6起行政照准判决。
公正司法维民权
行政诉讼案件都是合议制审理,而宿迁两级法院受编制限制,行政庭都仅有一个合议庭配置,且法官素质层次不齐,尤其是非承办法官对案件往往缺乏责任心,常常在法庭上忙些自己的事情,不能专注于庭审,案件评议不深、不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为此,宿迁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条线开展“创建精品案件工程活动”,并将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质量作为创建活动的突破口。中院行政庭根据行政审判的特点,设计了庭审评议意见书。其主要包括案件名称、争议焦点、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意见、对行政主体是否超越法定职权的审查意见、对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意见、对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的审查意见、对每一份争议的认证意见、对全案的处理意见等10项内容。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填写庭审评议意见书,并作为个人对案件评议意见的组成部分,订入卷宗备查。除此之外,宿迁中院还在行政审判条线全面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庭审示范观摩制以及重大案件由承办法官、行政庭长、分管院长三级会办协调制等多项举措,有效提升了行政法官司法水平,保证了审判公正。
2004年8月21日,宿迁某院校招录赵某之妻吴某为本单位临时工。次日下午5时15分左右,吴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其受伤死亡。宿迁市劳动局经过多次研究,并先后两次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最终于2007年5月8日作出了认定因工死亡的决定。宿迁某院校不服,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宿迁某院校的诉讼请求。后来该案通过行政案件三级协调化解机制,终于促成宿迁某院校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偿金122400元,使这起延续三年半的工伤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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