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中院院长带案下访 农民企业家16年纠纷一朝化解
2008-08-22 13:41:20
接访涉案当事人
中国法院网讯 (饶国君) 8月1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中伟来到云阳法院开展大接访活动,通过现场听取当事人意见,亲自主持调解,积极促成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也使长达16年之久的“扯皮官司”划上圆满句号。
1985年6月29日,云阳县盐渠乡农民陈孝忠与他人合作联办云阳盐渠丝棉厂,1986年2月,因联办人退出,陈孝忠独自经营盐渠丝棉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此后的1987年至1992年6年时间里,盐渠丝棉厂经历了企业扩大规模、快速发展、增产技改等过程。期间由于有关领导对政策理解有误,致陈所办丝厂无法生存,欲借集体名义经营,遂与南溪区公所乡镇企业办公室签订“转让合同”,企业更名为“南溪丝厂”。实际上仍是陈以“乡镇企业办公室主任(招聘)”的名义在管理经营,南溪区公所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该厂从未投入任何资金。1992年10月,陈以丝厂为其私营为由向云阳法院和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溪区公所返还南溪丝厂的所有权。经原万县市中院审理判决和四川省高院组织调解,陈孝忠讨回了企业所有权。同时,也依法确定了其应该承担的债权债务。由此充当了多年集体经济组织的“南溪丝厂”变更为陈孝忠私营独资企业 “红岩丝厂”。
1997年1月23日,曾经接管“红岩丝厂”公私诉权之争的长洪镇政府在推行企业改制中,将另一集体企业“长洪丝厂”以248万元转让给红岩丝厂。1997年1月22日至同年4月10日红岩丝厂共分三次支付了长洪镇政府152万元,1997年2月22日、3月22日又支付了8200.元,下欠95.18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1999年3月15日,红岩丝厂向长洪镇政府承诺,同意待红岩丝厂的移民补偿资金到位后一次性偿还。但由于遗留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企业经营受市场波动影响等多种因素所致,红岩丝厂后来一直拖欠下差款。2003年12月19日,长洪镇政府以清偿合同欠款纠纷将红岩丝厂诉至法院。云阳法院一审认定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红岩丝厂立即支付长洪镇政府转让长洪丝厂的下差价款95.18万元以及双方约定利息1.8%。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云阳法院在县移民局扣划了红岩丝厂移民补偿款341329.5万元。为此,被执行人红岩丝厂厂长陈孝忠多次到市二中院、高院上访。主要针对长洪镇政府未将原南溪丝厂资产全部交付,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南溪丝厂的债权也未全部转移,要求抵扣资金清算历史老账。至此,这桩先产权后债务的纠纷一直扯到现在也悬而未决,矛盾纠葛积重难散。直到现在,陈孝忠反复上访并向重庆二中院递交诉状,要求南溪镇政府(2006年行政建制调整,长洪镇合并到南溪镇)赔偿损失百万元。
这起案件时间跨度长达16年,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其间经历诉讼主体变更;企业改革、所有制转换等各种因素,堪称“跨世纪”难案。今年7月,根据市委和高院部署的“大接访、大下访”活动中,重庆市二中院将解决红岩丝厂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直接由院长王中伟包案落实。本着尊重历史,和谐司法的精神,秉承事要解决、消化矛盾的原则,王中伟院长专题听取案情汇报,详细查阅档案资料,多次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尔后又派出立案庭庭长田忠曼等法官协同云阳法院执行法官深入实地,与涉案双方协商,积极促成两案合并执行、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案达成。在王院长的关心和主持下,南溪镇政府与红岩丝厂争执16之久的“剪不断,理还乱”矛盾冲突逐渐消融,双方为债务达成和解协议:欠款者云阳县红岩丝厂法定代表人陈孝忠同意积极筹措支付债务40万元,约定在9月30日付清;债权人云阳南溪镇政府主动放弃追偿本金3万余元及债务所生利息的让步,双方并愉快地当着王院长的面,在和解执行协议书上签字。
1985年6月29日,云阳县盐渠乡农民陈孝忠与他人合作联办云阳盐渠丝棉厂,1986年2月,因联办人退出,陈孝忠独自经营盐渠丝棉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此后的1987年至1992年6年时间里,盐渠丝棉厂经历了企业扩大规模、快速发展、增产技改等过程。期间由于有关领导对政策理解有误,致陈所办丝厂无法生存,欲借集体名义经营,遂与南溪区公所乡镇企业办公室签订“转让合同”,企业更名为“南溪丝厂”。实际上仍是陈以“乡镇企业办公室主任(招聘)”的名义在管理经营,南溪区公所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该厂从未投入任何资金。1992年10月,陈以丝厂为其私营为由向云阳法院和四川省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溪区公所返还南溪丝厂的所有权。经原万县市中院审理判决和四川省高院组织调解,陈孝忠讨回了企业所有权。同时,也依法确定了其应该承担的债权债务。由此充当了多年集体经济组织的“南溪丝厂”变更为陈孝忠私营独资企业 “红岩丝厂”。
1997年1月23日,曾经接管“红岩丝厂”公私诉权之争的长洪镇政府在推行企业改制中,将另一集体企业“长洪丝厂”以248万元转让给红岩丝厂。1997年1月22日至同年4月10日红岩丝厂共分三次支付了长洪镇政府152万元,1997年2月22日、3月22日又支付了8200.元,下欠95.18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1999年3月15日,红岩丝厂向长洪镇政府承诺,同意待红岩丝厂的移民补偿资金到位后一次性偿还。但由于遗留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企业经营受市场波动影响等多种因素所致,红岩丝厂后来一直拖欠下差款。2003年12月19日,长洪镇政府以清偿合同欠款纠纷将红岩丝厂诉至法院。云阳法院一审认定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红岩丝厂立即支付长洪镇政府转让长洪丝厂的下差价款95.18万元以及双方约定利息1.8%。
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云阳法院在县移民局扣划了红岩丝厂移民补偿款341329.5万元。为此,被执行人红岩丝厂厂长陈孝忠多次到市二中院、高院上访。主要针对长洪镇政府未将原南溪丝厂资产全部交付,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南溪丝厂的债权也未全部转移,要求抵扣资金清算历史老账。至此,这桩先产权后债务的纠纷一直扯到现在也悬而未决,矛盾纠葛积重难散。直到现在,陈孝忠反复上访并向重庆二中院递交诉状,要求南溪镇政府(2006年行政建制调整,长洪镇合并到南溪镇)赔偿损失百万元。
这起案件时间跨度长达16年,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其间经历诉讼主体变更;企业改革、所有制转换等各种因素,堪称“跨世纪”难案。今年7月,根据市委和高院部署的“大接访、大下访”活动中,重庆市二中院将解决红岩丝厂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直接由院长王中伟包案落实。本着尊重历史,和谐司法的精神,秉承事要解决、消化矛盾的原则,王中伟院长专题听取案情汇报,详细查阅档案资料,多次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尔后又派出立案庭庭长田忠曼等法官协同云阳法院执行法官深入实地,与涉案双方协商,积极促成两案合并执行、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案达成。在王院长的关心和主持下,南溪镇政府与红岩丝厂争执16之久的“剪不断,理还乱”矛盾冲突逐渐消融,双方为债务达成和解协议:欠款者云阳县红岩丝厂法定代表人陈孝忠同意积极筹措支付债务40万元,约定在9月30日付清;债权人云阳南溪镇政府主动放弃追偿本金3万余元及债务所生利息的让步,双方并愉快地当着王院长的面,在和解执行协议书上签字。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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