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近三千名缓刑矫正对象无一重新犯罪
2008-08-08 10:09:26
     中国法院网讯 (肖春燕 李洪涛)  为确保缓刑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全省2001年至2006年六年间的缓刑适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六年来缓刑适用率不断增长,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率明显高出成年犯,缓刑适用效果好,缓刑犯再犯比重普遍低于实刑犯再犯比重。2006年6月份前,全省社区矫正组织共接收7000余名矫正对象,其中解除矫正的近3000人中,至统计时无一人重新犯罪。

  调查显示,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判处的刑事罪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以及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刑犯和缓刑犯人数,分别比2001年增长了34.39%、50.21%和83.24%。缓刑适用率的不断增长,充分表明了缓刑适用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这也使其成为各级法院、其他政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缓刑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职务犯罪等几类案件中。据统计,2001年至2006年上述案件缓刑适用人数占全部缓刑犯人数的75.08%。其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最高,达81.5%;职务犯罪次之,缓刑适用率为58.78%;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为53.9%。而盗窃、抢劫犯罪的缓刑适用控制相对严格,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7.34%、19.50%。

  多年来,山东法院按照“法律许可、当事人认可、社会认同”的要求,逐渐加大缓刑适用力度,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缓刑适用的基本导向,在犯罪主体方面,重点考虑未成年犯、在校学生和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对累犯、惯犯、再犯不适用缓刑,在适用情节方面,全面考虑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积极赔偿、退赃等酌定情节对适用缓刑的影响和作用,收到良好效果。2002年至2006年,在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三类犯罪中,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率比成年犯高出11.28%。他们随机调查了山东17个基层法院2006年的再犯情况,大多数法院的缓刑再犯比重低于甚至大大低于实刑再犯比重。而据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2006年6月份前全省社区矫正组织共接收7000余名矫正对象,其中解除矫正的近3000人中,至统计时无一人重新犯罪。从山东的社会治安状况来看,2006年山东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数在出现下降的1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下降幅度最大,达6.8%。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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