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标的款分配顺序的建议
2008-08-06 14:21: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谌志卫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款的分配一般包括申请人的本金、利息、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及法院本身尚未收取的部分诉讼费,及在执行过程中新产生的执行费用、罚款等。

  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在执行到执行标的款后先行扣除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及执行费用、罚款,然后退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最后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利息等。对于所执行到位的标的款足以偿付所有款项的则无可非议,但对于一些当事人履行能力差的案件,法院在执行到部分标的款后,先行扣除须交纳法院的各种费用后,可供偿付申请人债权的金额则所剩无几,如此一来,必然会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对立情绪。特别是新民诉法大幅提高了罚款的金额,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一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在如此高的罚款金额下若法院先行扣除罚款则更加影响到当事人债权的实现。

  为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威信,缓和当事人对法院的对立情绪,笔者认为,执行标的款应当按如下顺序分配;一、申请人的本金、利息;二、当事人垫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三、法院尚未收取的部分诉讼费;四、执行费用;五、被执行人应交纳的罚款。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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