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院:调解形成合力难题迎刃而解
2008-07-25 14:56: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魏军 刘庆伟
  再审案件调解率偏低、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是一个长期以来一直困扰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难题。再审案件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常常案已结但事未了,很难实现胜败皆明、定纷止争的目标。为解决这一难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从细微处入手,努力改进再审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去年泰安中院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了28%,今年上半年调解结案率稳步上升,达到了30%。

        从细微处着手营造良好氛围

  一个好的氛围,能改变当事人焦虑、浮躁的情绪,也能挖掘人性善良、谦让的一面。泰安中院审监庭法官一直注意从细微处入手,着力营造平等、和谐的气氛。在接待当事人时,法官们对不同的当事人给予同样的待遇,以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场的,法官设法让他们握手并尽可能地促成双方相互交谈;调解前,再审法官还要摸清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情况,对当事人遇到的困难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遇到有一方是外地当事人的案件时,法官们用言行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外地当事人消除疑虑。这些看似细小的事情,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与多部门联系形成调解合力

  再审案件在调解时或多或少要牵涉到对原审裁判失误的评价,我院审监庭通过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出了与原审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需发回重审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力争使案件得到调解,尽可能不发回重审,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结合审判实践我们发现,原审结果居于有利地位一方当事人对原审法官往往比较信赖,而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的申诉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同志比较信任。因此我院在办案时均做到虚心听取原审承办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主动向原审法官征求调解方案,在实施调解时,原审法官也会积极配合再审法官做原审结果有利方当事人的工作,在法院内部形成调解合力,使许多难题迎刃而解。

  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再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终审”,这对审判监督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中院审监庭法官处理案件的方式直接影响着基层法院、本院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量,节约诉讼资源、减轻当事人讼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泰安中院将继续探索、不断努力,争取更多的用调解方式处理再审案件,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分止争的目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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