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讨论”促“大延伸”
巫山法院构建民事调解大格局
2008-07-22 16:57:20
中国法院网讯 (许世雄) 重庆市巫山县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针对辖区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状况,积极创新活动形式,认真做好审判的大延伸、大实践工作,努力构建民事调解大格局,促进辖区社会和谐与稳定。
该院采取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方式,广泛吸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促进案结事了。同时,该院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纳入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加大调研力度,探索调解规律,增强调解意识,力求让每个法官全面深刻理解调解制度的法律内涵,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该院不断探索调解艺术,采取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恒心、评判是非有公心的“四心”工作方法,找准纠纷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坚持“法、情、理”三字并用,帮助当事人认清是非责任,按照最能接近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路径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同时,做到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庭外调解与当庭调解、“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四个结合,确保民事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此外,该院还简便调解程序,通过巡回审判、到纠纷现场实地调解等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根据案件流程不同阶段,开展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判决送达前调解,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障当事人的调解选择权。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把调解工作前移,将审前准备与庭前调解有机结合,简化程序,即收即调,快速结案。对疑难复杂案件,把调解贯穿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避免矛盾激化。除法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后,适时为双方提供协商、对话的机会和场合,促进调解机率。
该院要求各业务庭及相关调解人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坚持自愿、合法、公开、透明原则开展调解工作。在立案或诉讼阶段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置履行担保及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惩罚性条款,提高当庭兑现率。推行诉讼调解回访制度,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做到案结事了。坚持定期汇报调解、速裁工作状况及建议,确保办案有尺度、结果有质量、权力有监督。
该院采取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方式,广泛吸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促进案结事了。同时,该院将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纳入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加大调研力度,探索调解规律,增强调解意识,力求让每个法官全面深刻理解调解制度的法律内涵,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
该院不断探索调解艺术,采取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恒心、评判是非有公心的“四心”工作方法,找准纠纷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坚持“法、情、理”三字并用,帮助当事人认清是非责任,按照最能接近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路径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同时,做到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庭外调解与当庭调解、“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四个结合,确保民事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此外,该院还简便调解程序,通过巡回审判、到纠纷现场实地调解等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根据案件流程不同阶段,开展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判决送达前调解,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障当事人的调解选择权。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把调解工作前移,将审前准备与庭前调解有机结合,简化程序,即收即调,快速结案。对疑难复杂案件,把调解贯穿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避免矛盾激化。除法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后,适时为双方提供协商、对话的机会和场合,促进调解机率。
该院要求各业务庭及相关调解人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坚持自愿、合法、公开、透明原则开展调解工作。在立案或诉讼阶段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置履行担保及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惩罚性条款,提高当庭兑现率。推行诉讼调解回访制度,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做到案结事了。坚持定期汇报调解、速裁工作状况及建议,确保办案有尺度、结果有质量、权力有监督。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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