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补缴防空室建设费99万" 网通状告登封防空办
2008-07-21 10:39:20
中国法院网讯(李耀武 刘建宇) 因认定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登封市网通公司)建设的职工家属楼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登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登封市防空办)对其作出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决定,结果却被网通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21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行政纠纷案。
据登封市网通公司诉称:2003年底,登封市网通公司在市区少林路北段,由职工集资建设了一栋家属楼。不想登封市防空办却以未经批准、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没有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登封市防空办还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文件、郑价公(2004)1号、郑价公(2005)3号的文件规定,对其作出了“限15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9万元”的行政征收决定书。
登封市网通公司认为,登封市人防办作出的这份决定书,没有事实和证据,显然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据登封市网通公司诉称:2003年底,登封市网通公司在市区少林路北段,由职工集资建设了一栋家属楼。不想登封市防空办却以未经批准、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没有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登封市防空办还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和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文件、郑价公(2004)1号、郑价公(2005)3号的文件规定,对其作出了“限15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99万元”的行政征收决定书。
登封市网通公司认为,登封市人防办作出的这份决定书,没有事实和证据,显然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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