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审判 关注民生
2008-07-17 14:58: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傅芳萍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民生”一词成为全国人民最关注的话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大潮中,更应率先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双牌县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坚持便民诉讼、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把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贯彻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一、构建方便快捷的诉讼机制,在诉讼程序上便民。
实行诉讼指引制度。建立导诉制度,确定专人解答诉讼咨询,向群众免费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资料。公开办事制度,将诉讼费收费标准、各类案件流程、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司法救助制度、信访注意事项和处访规定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方便当事人周知。落实和创新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立案调解等制度,促进立案窗口工作的有序性、及时性,促使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推行多项便民服务。针对涉及农民工案件增多的状况,为方便农民工打官司,开辟了诉讼活动“绿色通道”,立案庭指派专人引导、接待农民工;推行 “邮政立案”,让外地当事人省钱省力省心打官司;针对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又无钱支付律师费用的现状,充分利用法院局域网的优势,在法院网上开通了法律法规查询专栏,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庭的电脑上查阅有关法律知识。
积极开展了“审判进农家”活动。为方便边远山区群众诉讼,将坐堂办案与巡回办案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到山村农家、田间地头等地办案,使当事人从各种纠纷尽快解脱出来,使涉诉的财产尽快进入正常的经营流转。如茶林法庭针对辖区内阳明山旅游业发展迅猛的情况,在“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法庭的干警放弃休假,坚持24小时值班,接待游客的投诉,调处纠纷。
二、深入推进审判和执行方式改革,在司法效益上利民。
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案件的审理程序,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广泛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快速结案,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自2006年3月份成立以来,在只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的情况下,收案448件,调解结案372件,调解率83.2%,并当庭制作裁判文书,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减少了诉讼成本。
实行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提速工程”。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须在70天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须在120天内结案,分别比法定期限提速了20天和6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经院长批准,并规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措施,对无正当理由超期限审结案件2起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结案快的,给予一定办案经费的奖励。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审限简易程序缩短为35天,普通程序缩短为79天,没有超期限结案的。
完善了审判管理机制。将案件的审结率、调解率、当庭宣判率、二审改判率、陪审员参审率、净执结率、执结周期等37项指标,与干警年度目标考核、办案奖、评先评优挂钩。这些举措的实施,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诉权的司法保护,在公正裁判上保民。
依法扩大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我们牢牢把握以民为本的指导思想,注重对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认真做好司法救助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确有冤情但投诉无门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起诉的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
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所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一律予以准许;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及时审批,视情决定予以减交、免交的费用。去年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12万元;今年1至6月缓、减、免收诉讼费8万元。
规范诉讼费的预收、结算和退费。实行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一律不预收。
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审判作风上亲民。
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专门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规定》,对审判公开案件的类型、时间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只要公民持身份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时,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渠道,每季度向社会通报一次法院工作情况,对法院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审理情况随时向社会通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使误解和疑惑在公开审判中化于无形。
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参审工作,9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或执行案件89件,参审率居全市法院第二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强化诉讼调解功能。我们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期效应出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诉累之苦,最大限度的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我们不断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采取立案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等办法化解矛盾。在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撤诉的65件,调撤率72.7%。
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坚持和谐理念,改群众上访为法院下访,经常查漏补缺,改进工作,力求把审理的每一件案件都当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做到胜败皆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继续完善信访接待制和信访问责倒查制,坚持院长接访制度,实现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环节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的“信访”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重复访、越级访和上访老户等问题。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延伸服务上安民。
开展了“法官进社区”活动。选派4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辖区内的社区,当“社区法官”,让居民不出社区就可打官司。对社区内年龄大或行动不便者,法官还亲自登门开庭。平常因工作难以应诉的,法官会根据申请,提前预约来方便居民。居民不仅不用“跑断腿”,还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社区纠纷多是婚姻家庭、小额债务、相邻关系等比较简单的案件,社区法官就用简易程序来审理,部分案件甚至能当即立案、当天审理、当天结案、当庭送达。法官来到社区,除了断案,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对社区的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居委会主任进行业务指导和法律培训。同时,将比较典型、社区居民较为关注且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在社区就地开庭,让参加旁听的群众评判是非,以案释法,达到了很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的司法建议,充分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地位和作用,针对一些案件情况特殊,涉及人数众多,敏感性强,且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容易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特点,在处理案件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增强防范能力。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紧紧围绕审判热点、焦点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自2006年以来,相继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等新闻媒体刊发稿件达316篇,为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开展送温暖活动。对在审判或执行中的困难户,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如了解到年近70岁的申请执行人何某生活非常困难,而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及时帮助何某寻求社会救济,在县政府和县民政局的支持下,何某被民政部门确定为五保户。这些司法护民、为民的实际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关注民生,任务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党的事业至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要求,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使法院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维护民权、保障民利、体现民意、改善民生上,让人民群众从我们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构建方便快捷的诉讼机制,在诉讼程序上便民。
实行诉讼指引制度。建立导诉制度,确定专人解答诉讼咨询,向群众免费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资料。公开办事制度,将诉讼费收费标准、各类案件流程、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司法救助制度、信访注意事项和处访规定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方便当事人周知。落实和创新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立案调解等制度,促进立案窗口工作的有序性、及时性,促使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推行多项便民服务。针对涉及农民工案件增多的状况,为方便农民工打官司,开辟了诉讼活动“绿色通道”,立案庭指派专人引导、接待农民工;推行 “邮政立案”,让外地当事人省钱省力省心打官司;针对部分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又无钱支付律师费用的现状,充分利用法院局域网的优势,在法院网上开通了法律法规查询专栏,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庭的电脑上查阅有关法律知识。
积极开展了“审判进农家”活动。为方便边远山区群众诉讼,将坐堂办案与巡回办案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到山村农家、田间地头等地办案,使当事人从各种纠纷尽快解脱出来,使涉诉的财产尽快进入正常的经营流转。如茶林法庭针对辖区内阳明山旅游业发展迅猛的情况,在“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法庭的干警放弃休假,坚持24小时值班,接待游客的投诉,调处纠纷。
二、深入推进审判和执行方式改革,在司法效益上利民。
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案件的审理程序,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广泛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快速结案,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自2006年3月份成立以来,在只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的情况下,收案448件,调解结案372件,调解率83.2%,并当庭制作裁判文书,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减少了诉讼成本。
实行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提速工程”。 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须在70天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须在120天内结案,分别比法定期限提速了20天和6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经院长批准,并规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措施,对无正当理由超期限审结案件2起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结案快的,给予一定办案经费的奖励。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审限简易程序缩短为35天,普通程序缩短为79天,没有超期限结案的。
完善了审判管理机制。将案件的审结率、调解率、当庭宣判率、二审改判率、陪审员参审率、净执结率、执结周期等37项指标,与干警年度目标考核、办案奖、评先评优挂钩。这些举措的实施,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诉权的司法保护,在公正裁判上保民。
依法扩大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我们牢牢把握以民为本的指导思想,注重对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认真做好司法救助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确有冤情但投诉无门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等起诉的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
简化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所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一律予以准许;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及时审批,视情决定予以减交、免交的费用。去年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12万元;今年1至6月缓、减、免收诉讼费8万元。
规范诉讼费的预收、结算和退费。实行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一律不预收。
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审判作风上亲民。
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专门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规定》,对审判公开案件的类型、时间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只要公民持身份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以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同时,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渠道,每季度向社会通报一次法院工作情况,对法院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审理情况随时向社会通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使误解和疑惑在公开审判中化于无形。
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参审工作,9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或执行案件89件,参审率居全市法院第二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强化诉讼调解功能。我们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期效应出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诉累之苦,最大限度的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我们不断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采取立案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等办法化解矛盾。在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撤诉的65件,调撤率72.7%。
全力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坚持和谐理念,改群众上访为法院下访,经常查漏补缺,改进工作,力求把审理的每一件案件都当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做到胜败皆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继续完善信访接待制和信访问责倒查制,坚持院长接访制度,实现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环节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的“信访”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重复访、越级访和上访老户等问题。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延伸服务上安民。
开展了“法官进社区”活动。选派4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辖区内的社区,当“社区法官”,让居民不出社区就可打官司。对社区内年龄大或行动不便者,法官还亲自登门开庭。平常因工作难以应诉的,法官会根据申请,提前预约来方便居民。居民不仅不用“跑断腿”,还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社区纠纷多是婚姻家庭、小额债务、相邻关系等比较简单的案件,社区法官就用简易程序来审理,部分案件甚至能当即立案、当天审理、当天结案、当庭送达。法官来到社区,除了断案,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对社区的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居委会主任进行业务指导和法律培训。同时,将比较典型、社区居民较为关注且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在社区就地开庭,让参加旁听的群众评判是非,以案释法,达到了很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的司法建议,充分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地位和作用,针对一些案件情况特殊,涉及人数众多,敏感性强,且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容易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特点,在处理案件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增强防范能力。
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紧紧围绕审判热点、焦点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自2006年以来,相继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等新闻媒体刊发稿件达316篇,为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开展送温暖活动。对在审判或执行中的困难户,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如了解到年近70岁的申请执行人何某生活非常困难,而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及时帮助何某寻求社会救济,在县政府和县民政局的支持下,何某被民政部门确定为五保户。这些司法护民、为民的实际行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关注民生,任务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党的事业至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要求,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使法院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维护民权、保障民利、体现民意、改善民生上,让人民群众从我们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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