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司法建议解二位当事人之急
2008-07-15 15:25:30
中国法院网讯 (詹菊生 俞向标) 陈红华及两个女儿三原告诉被告俞明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但经多次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仍暂未实现。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当事人双方家庭状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向其所在村委会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促使双方当事人家庭按月领取了低保金。尽管案件还未能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还是有了保障。
两年前,俞明光承建本村村民的一幢民房,雇请泥水工陈红华之夫俞金华帮忙施工。2006年10 月25日,俞明光、俞金华在粉刷外墙时,双双从脚手架上同时摔下来,俞金华不治身亡,俞明光腰椎重创,出院后未能痊愈如初。2007年9月7日,婺源法院作出判决,房主补偿原告陈红华为夫救治的医疗费,俞明光赔偿原告陈红华及其两个女儿各项损失13.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房主的工程至今仍是一幢烂尾楼、保持原状。案件生效后,被告也处于治伤花费和恢复期间,暂无执行能力;原告因家中顶梁柱垮塌,一个妇女带着一双小女儿生活陷入困境。婺源法院全体执行官将以关注民生为立足点,时刻关注此案执行的每个环节,对该案的执行决不言弃。该院于今年4月9日向江湾镇汪口村委会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当事人所在村委会、镇政府经过调查核实,采纳了司法建议。至发稿时,双方当事人家庭均按当地农村基本生活标准,按月领取了144元、192元的低保金。
两年前,俞明光承建本村村民的一幢民房,雇请泥水工陈红华之夫俞金华帮忙施工。2006年10 月25日,俞明光、俞金华在粉刷外墙时,双双从脚手架上同时摔下来,俞金华不治身亡,俞明光腰椎重创,出院后未能痊愈如初。2007年9月7日,婺源法院作出判决,房主补偿原告陈红华为夫救治的医疗费,俞明光赔偿原告陈红华及其两个女儿各项损失13.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房主的工程至今仍是一幢烂尾楼、保持原状。案件生效后,被告也处于治伤花费和恢复期间,暂无执行能力;原告因家中顶梁柱垮塌,一个妇女带着一双小女儿生活陷入困境。婺源法院全体执行官将以关注民生为立足点,时刻关注此案执行的每个环节,对该案的执行决不言弃。该院于今年4月9日向江湾镇汪口村委会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当事人所在村委会、镇政府经过调查核实,采纳了司法建议。至发稿时,双方当事人家庭均按当地农村基本生活标准,按月领取了144元、192元的低保金。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