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至上”为指导 努力做好法院工作
2008-07-04 15:21: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姚文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所作的重要讲话强调的“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观点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思想,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应结合基层法院实际,从切实改进审判工作实践出发,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实践“三个至上”精神。
一、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
(一)党的事业,涵盖了人民法院的事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的初级阶段所坚持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因此,党的事业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党的事业涵盖了人民法院的事业。
(二)人民法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的任务,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然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法院的事业与党的事业是统一的,是党的事业的重要部分之一。
(三)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守的理想信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人民法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理想信念,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审判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具体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自觉地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文明执法,公正审好每个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调处好各类民事纠纷,以自己实际行动捍卫党的执政地位,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平安建设。
二、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最终目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努力解决好各类纠纷,给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我国法院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法院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的这些规定,决定了我国法院的法律属性是人民性,是人民所设,为人民服务,其各项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三)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积极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
一是要积极办好各类案件,努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既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同时,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建设司法联络网络,坚持民事案件多调解、执行案件多和解、行政案件多协调的思路,积极审理解决各类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认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要全面落实包领导、定案件、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工作目标的“一包四定”信访责任制度,落实涉诉信访责任,积极做好稳控工作。要积极建设信访工作预警体系,要充分发挥立案、审判、审监、监察部门的协调联动作用,从立案、审理、审监和举报等各环节,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防范和及时防止当事人上访行为;要建立涉诉信访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上访的案件,要及时甄别,属于裁判问题的,要及时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防范事态进一步扩大。对属于违法违纪情况的,要及时查处,给当事人及时适当反馈,对当事人误解的,要启动“判后释疑”机制,及时消化当事人的矛盾。要开门接访,让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
三是积极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方便群众参与诉讼。要广泛推行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群众参加诉讼;要设立立案绿色通道和绿色司法援助通道,完善执行救助和信访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及时给予缓减免诉讼费和相应救助,提供诉讼指导,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证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要加强法院网站建设,推进“四进活动”,送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广泛深入宣传法制,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要广泛落实司法联络员制度,架好法院及法官与群众的桥梁,反映群众呼声,帮助推动司法执行进程,扩大法制效果和效率;要大力倡导司法义举,组织好法官的捐款捐物活动和各种献爱心活动。
三、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体现
(一) 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法律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应有之义,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的非法干预,以及人情的影响和利益的诱惑,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二)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思想的基础,如果连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做不到,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将成为一句空话,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的独立审判是依法独立审判,这表现为首先要坚持党对司法权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思想。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其次,我们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断改进工作,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依法监督。第三,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强化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公平、公正司法。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实施法律;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裁判,公正司法,维护正义。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做到公正裁判,认真调解,有效执行,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社会纠纷能得到有效调和,公正的裁判能得到及时实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要积极开展司法廉政建设,促进廉洁司法,公正办案,树立自身公正司法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认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不断改进法院各项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高有效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一、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
(一)党的事业,涵盖了人民法院的事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的初级阶段所坚持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因此,党的事业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党的事业涵盖了人民法院的事业。
(二)人民法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的任务,决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然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法院的事业与党的事业是统一的,是党的事业的重要部分之一。
(三)党的事业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守的理想信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人民法院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表现,是人民法院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理想信念,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审判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具体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自觉地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文明执法,公正审好每个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调处好各类民事纠纷,以自己实际行动捍卫党的执政地位,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平安建设。
二、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法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最终目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努力解决好各类纠纷,给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和谐稳定安定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我国法院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法院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的这些规定,决定了我国法院的法律属性是人民性,是人民所设,为人民服务,其各项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三)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积极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
一是要积极办好各类案件,努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即既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同时,要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建设司法联络网络,坚持民事案件多调解、执行案件多和解、行政案件多协调的思路,积极审理解决各类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要认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要全面落实包领导、定案件、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工作目标的“一包四定”信访责任制度,落实涉诉信访责任,积极做好稳控工作。要积极建设信访工作预警体系,要充分发挥立案、审判、审监、监察部门的协调联动作用,从立案、审理、审监和举报等各环节,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防范和及时防止当事人上访行为;要建立涉诉信访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上访的案件,要及时甄别,属于裁判问题的,要及时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防范事态进一步扩大。对属于违法违纪情况的,要及时查处,给当事人及时适当反馈,对当事人误解的,要启动“判后释疑”机制,及时消化当事人的矛盾。要开门接访,让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
三是积极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方便群众参与诉讼。要广泛推行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群众参加诉讼;要设立立案绿色通道和绿色司法援助通道,完善执行救助和信访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及时给予缓减免诉讼费和相应救助,提供诉讼指导,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证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要加强法院网站建设,推进“四进活动”,送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广泛深入宣传法制,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要广泛落实司法联络员制度,架好法院及法官与群众的桥梁,反映群众呼声,帮助推动司法执行进程,扩大法制效果和效率;要大力倡导司法义举,组织好法官的捐款捐物活动和各种献爱心活动。
三、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体现
(一) 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法律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应有之义,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的非法干预,以及人情的影响和利益的诱惑,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
(二)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思想的基础,如果连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都做不到,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将成为一句空话,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的独立审判是依法独立审判,这表现为首先要坚持党对司法权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思想。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其次,我们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不断改进工作,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依法监督。第三,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强化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公平、公正司法。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实施法律;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裁判,公正司法,维护正义。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做到公正裁判,认真调解,有效执行,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社会纠纷能得到有效调和,公正的裁判能得到及时实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要积极开展司法廉政建设,促进廉洁司法,公正办案,树立自身公正司法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认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不断改进法院各项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高有效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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