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父母未尽义务 南通法院首发教子督促令
2008-06-30 15:43:16
     中国法院网讯 (丛言)  6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向未尽管教和关爱义务的未成年罪犯袁某的父母送达了督促令,敦促他们在袁某服刑期间及时进行探视并对其进行教育和鼓励,切实担负起监督、保护、教育、管理等职责。据悉,对未成年罪犯的父母适用督促令,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2008年3月,袁某先后4次在南通市崇川区蓝天网吧窃得金斯顿牌内存条11根。经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80元。6月16日,崇川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袁某的父母长期在安徽打工,袁某至今仍未满十八周岁,而其在初中毕业后又无正当职业,日常生活由其祖父母及姑姑照料。袁某的自控能力较差,平时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沉迷于网络,且不能听从其祖父母及姑姑的管教,经常夜不归宿,行为不端,案发前还曾经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袁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的刑罚,虽然刑期并不算长,但是适用的是比较严厉的监禁刑,而非类似情况下一般可以适用的非监禁刑罚。作出这样的处理,主要是根据袁某的犯罪事实、一贯表现、帮教条件和相关社区矫正机构的综合意见等。判处监禁刑罚是对袁某所犯罪行的依法惩处,但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是应当始终坚持执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方针。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袁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而其终未到庭。为了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等工作,更多地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效地避免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决定向袁某的父母发出书面督促令,敦促他们在袁某的被监禁期间及时进行探视并对其进行教育和鼓励,以使袁某能够获得家庭的关怀,增强其改造的信心;同时希望他们在袁某服刑完毕以后,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担负起监督、保护、教育、管理等职责,尽可能多地关心袁某的教育和成长,使袁某将来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对社会有用的人。

  同时,崇川法院要求袁某的父母书面答复是否探视或者何时前来探视袁某,以及有什么进一步的管教方法和措施,以便法院对袁某的改造、教育情况实行有效跟踪。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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