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最高法院把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有效推进了基层法院的发展。但在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本文拟以蓬安县人民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当前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做一分析。
一、诉讼费改革,经费保障模式面临新变化
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导致诉讼费收入的大幅度降低,给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下面我们以2005年我院收结案及个案为例做一个对比:
按原收费标准 |
案件类型与数量 |
收费情况 |
案件平均收费额(元) |
收费下降比例率 | |||||||
案件类型 |
件数 |
其中: |
小计 |
受理费 |
其他诉讼费 |
申请费 |
执行案件实际支出费 | ||||
简易程序 |
调解结案 | ||||||||||
合计 |
1169 |
599 |
401 |
255.98 |
50.82 |
147.89 |
5.34 |
51.93 |
2190 |
| |
商事案件 |
388 |
244 |
172 |
163 |
47.01 |
115.99 |
|
|
4201 | ||
离婚案件 |
530 |
355 |
219 |
34.46 |
2.66 |
31.8 |
|
|
650 | ||
执行案件 |
219 |
|
|
57.27 |
|
|
5.34 |
51.93 |
2615 | ||
其他案件 |
32 |
|
10 |
1.25 |
1.15 |
0.1 |
|
|
391 | ||
按新收费标准 |
合计 |
1169 |
599 |
401 |
24.09 |
18.13 |
|
5.96 |
|
206 |
90.59 |
商事案件 |
388 |
244 |
172 |
14.49 |
14.49 |
|
|
|
371 |
91.11 | |
离婚案件 |
530 |
355 |
219 |
3.53 |
3.53 |
|
|
|
67 |
89.76 | |
执行案件 |
219 |
|
|
5.96 |
|
|
5.96 |
|
272 |
89.59 | |
其他案件 |
32 |
|
10 |
0.11 |
0.11 |
|
|
|
34 |
91.2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新的收费办法各类案件的收费额下降了90.59%,2007年我院的诉讼费收入为50.07万元(2007年1季度新收案件及上年结转案件仍按旧收费标准收费)。4月1日后均按新标准执行,则全年诉讼费收入均在35万以下,法院经费保障将原来行政性收费占总收入一半的格局打破了,变为依赖财政保障和上级安排经费的模式。
二、司法体制改革,法院内部管理面临新调整
1、人民陪审员制度广泛应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推进司法民主进程、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发挥了直接的作用。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共21人,学历水平为4名本科、11名大专、6名高中,平均年龄48岁,具有法律专业的只有5名,约占陪审员24%;从2005年统计到2007年9月底止,两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共623 件,其中刑事152件共179人次,民事468件共 861人次,行政 3 件共 4 人次,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5.88%,达到了审理案件的1/4。但陪审员制度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2、法官助理制度改革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年来,18个试点法院经过艰辛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200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8年起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800余个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工作,以进一步缓解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加快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 我院是试点法院之一。如果按照法官助理制度的要求实行,我院只能保留9名主审法官,其他一线从事审判业务的13名法官都只能担任法官助理,按照这样的构想,法官必须走职业化、精英化的道路,然而根据我院法官队伍的现状,要完成这一重大改革,法官的现有普遍水平必将使该进程缓慢或运作困难。
3、书记员实行单列管理
2003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这意味着书记员今后将不再过渡为法官。我院现有书记员17人,在书记员岗位上的有14人。其中新招录的3名书记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过渡为法官,致使其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信息化时代到来,法院理念面临新思考
2008年5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副局长彭波在新媒体高峰论坛上表示,对汶川地震的报道,标志着网络媒体正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成为主流媒体,也可以说信息化时代在我国已经到来。实际上,“西充事件”和“广州许霆案”就已经显示了信息化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在基层法院,虽然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干警的学历80%以上都提高到了本科以上,但这80%中只有很少部分是全日制的本科,大部分都是通过函授取得的学历。所以,基层法院,特别是西部基层法院干警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与信息化时代的要求或多或少地显得有些不相适应。在信息化、国际化、全球化的浪潮中,法院的未来如何定位?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法院程序规则及其运作将产生何种影响?信息化法院的兴起对传统法院有哪些冲击?电子法院是否就是法院未来发展的方向?这些前沿性又是现实性的课题,不仅引起我国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也引起了世界诉讼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四、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保障面临新任务
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吹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号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更加重大。人民法院要通过公正司法,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和正义;要通过公正司法,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维护良好风尚,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减少摩擦与内耗,真正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要通过公正司法,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能力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使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要通过公正司法,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要通过公正司法,约束和惩罚破坏生态、破坏自然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循环经济体系的建立,促进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五、立法高峰,法官业务学习面临新挑战
1979年至2007年10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0余件;国务院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70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一次通过7部法”:通过禁毒法等2部法律,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等5部法律。2008年开始施行的新法就有25件。我国正处于立法的高峰期,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狠抓理论学习,是摆在每一位法官面前艰巨而长期的任务。
六、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1、根本要求仍然是司法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我国21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从古至今,老百姓打官司,心里最渴望的就是法官能给予公平正义。所以,今天,人们一提起法院工作就显得特别有感情,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时代,他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和对法官的期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他们最不愿意看到法院工作中的个别腐败现象,尤其难以容忍发生在极个别法官身上的枉法裁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首要追求目标。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的生命,做不到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存在价值。司法公正虽然是人民法院始终不渝为之奋斗的目标,可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极少数案件处理不公的现象。究其原因,既有法律制度不健全,整个社会的法制化程度不高,形形色色保护主义对司法过程的不当干预等外部因素,也有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更有一些司法人员思想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及自身不够清廉等内部因素的影响。
2、强烈呼唤司法高效
司法效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今司法活动中面临的是司法资源设置不近合理,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法官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司法效率不很理想。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司法高效,一方面要求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快结;另一方面还要求能够随时在办公室找到法官,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3、普遍要求照顾法律弱势群体
在农村,学法用法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多数当事人属于法律上的弱势群体,缺乏必要的诉讼知识和经验,又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诉讼证据。因此,往往发生有理打不赢官司的尴尬现象,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老百姓渴望在诉讼中得到更多的指导,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如何理解法律规定,在庭审中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