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司法效能建设
2008-06-24 16:06: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时代
  司法效能是指司法活动所蕴含的有利的作用。这里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所蕴含的有利作用,既取决于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也取决于司法机关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效率,有赖于指导司法活动的思想、理念和在这种思想、理念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加强司法效能建设,旨在提高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一、科学发展观视野下司法效能建设的价值追求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法院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于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高度统一的显著特征,秉承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密切相关的重大原则,人民法院司法效能所应发挥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安全。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确立的,是人民和历史的必然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维护国家安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障,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是高度统一的。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维护国家政权的国家机器,对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安全负有责无旁贷的使命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始终是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人民法院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障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所在,也是检验法院是否科学发展的重要标准。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离不开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应当着眼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处理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人为本,就是要着力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党的十七大对以关注民生为内容的社会建设作出了全面的部署。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必须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维护和保障民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职责。改善民生的诸多工作都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职能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法院承担政治责任、历史使命和其他社会责任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高审判质量,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高效工作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通过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审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赢得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

  二、我市法院司法效能建设现实状况

  近年来,我市法院立足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从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入手,同时也将审判活动所衍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纳入其中,加强司法效能建设。2005—2007年,我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627件,结案 21850件,审结率为92.4%,执结率为71.3%,执行和解率达65%,一审服判率为93.1%,再审案件改判率为0.18%,办案时间比法定期限平均缩短31天,没有超审限、超期羁押现象,没有出现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标准应当追究责任的错案,省法院周溯院长对我市法院审判工作给予“三高两少”(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息诉罢访率高;发回重审和改判少、申诉上访少)的积极评价,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肯定。

  从司法效能建设的措施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审判质量效率标准体系,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加强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对庭审质量、裁判文书质量、服判息诉率、二审维持率、申诉率、抗诉率、审结率、执结率、案件审理时间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二是建立审判质量和效率考评机制和队伍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通过量化考核法官的业务实绩(法院其他人员的考核标准大多以法官为参照或取法官的平均值),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强审判保障,建立并执行保障审判执行为内容的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司法行政管理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积极提供后勤服务和物质保障。四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以提高职业能力为重点,同时结合专题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我认为,从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强调坐堂问案,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司法效能建设的内容发生了明显变化。此前衡量司法效能的主要标准是审判质量和效率,现在除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外,还设定审判效果这一重要标准。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将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内化为司法效能建设的内容,而不是作为司法活动所衍生的结果。对照司法效能建设的新要求,我市法院司法效能建设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适应:

  一是司法理念方面。少数法官受西方法治思想的不良影响,政治、大局、责任、服务意识不强,认为做到依法裁判,就尽到了职责,完成了任务,不能主动融入大局,积极服务大局,办案时死抠法条,孤立办案,审判的社会效果不够好。少数干警对群众的感情不深,将自己视为高高在上的裁决者,对当事人缺乏人文关怀,接待不热心,解释不耐心,工作不细心,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二是司法能力方面。处于深刻社会变革时期的矛盾纠纷纷繁复杂,解决的难度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提升,对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数法官法学素养、业务技能,特别是妥善解决纠纷的能力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如审判程序上存在瑕疵,以致少数案件当事人不断申诉缠访等,反映法官存在能力不强的问题。

  三是司法保障方面。审判力量不能适应任务的需要。2006年我市法院受理案件7238件,2007年受理案件达10469件,案件数大幅上升,我市法院实有审判人员228人,审判、执行一线的法官仅196人,加上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办理个案的工作强度增加,办案人手不足问题突出。另一方面,办案、办公物质装备相对落后,科技含量较低,信息化建设进程较慢,影响了司法效能。

  四是司法环境方面。外部因素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仍然存在,少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暴力抗法事件仍有发生,影响了审判、执行的权威性。内部因素有,有的法院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不够,解决问题靠自己孤军奋战,不能充分借助可利用的资源。有的对司法宣传工作重视不够,不能针对社会、群众需要有效开展宣传,群众对法院工作不了解、不理解,增加了开展工作的阻力。

  三、新时期加强司法效能建设的对策思考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承载着更加紧要的政治使命和十分重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加强司法效能建设就不能停滞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而且要将审判执行工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作为衡量司法效能的重要标尺。也就是说,要以质量、效率和效果作为综合衡量司法效能的标准。同时,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司法效能。

  (一)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设定效能建设衡量标准。给司法效能建设定标准、定条件、定要求,是加强司法效能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将审判质量、效率、效果作为司法效能建设的评价标准,司法效能建设的标准体系就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手段,以公开开庭率、案件评查优良率(包括庭审质量、裁判程序、裁判文书质量等)、一审裁判生效率、服判息诉率、上诉维持率、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执行到位率等为内容,不断完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二是以案件流程管理为手段,以当庭审判率、审结率、执结率、审理执行时间等为内容,不断健全案件效率评价体系。三是以听取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意见为形式,以调解结案率、申诉信访率、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满意率等为内容,建立和完善审判效果评价体系。

  (二)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奠定效能建设思想基础。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司法理念决定着司法效能的高下。新时期加强司法效能建设,必须坚持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最终要还原为司法方法,也就是要求法官在审判执行案件时,坚持并实施更多行之有效的,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措施,如面对要求满足基本公正的诉讼群体,更多地注重实体公正;面对要求低廉便捷解决纠纷的群体,更多讲求司法的灵活性;面对难以查明事实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纠纷,更多地追求案结事了;面对涉及法律和政策,涉及稳定与发展的案件,应当更多地追求社会效果等,保证司法活动正确的价值取向,实现司法效能的最大化。和谐司法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司法观念和方式,推行和谐司法,就是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积极推行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解决和执行和解方式,充分发挥被誉为东方经验,比裁判既艰难也更简便、既审慎也更灵活、更能够尊重和包容民意的诉讼调解的优势,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满足效能建设能力需求。加强司法效能建设,最关键的因素是提高队伍素质。社会的需求既决定了司法的功能,也就决定了对司法队伍素质和能力的要求。新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教育队伍深刻认识并时刻牢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征,深刻认识并充分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摒弃西方不良法治思想影响,牢固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必须着力“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提高准确理解法律精髓的能力”。着力提升法官多维度、多视角观察、分析和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准确适用法律与正确贯彻政策的能力。努力改善干警待遇,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帮助干警,鼓励、支持干警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完善职业保障制度,保障法官合法的职业权力,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行职责,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四)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整合效能建设有效力量。随着形势和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要求不断提高,司法资源不足问题,成为严重影响司法效能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解决这个矛盾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科学合理地配置法院内部现有的司法资源。一要按照向审判岗位、向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对现有的人力进行优化配置,根据岗位要求与个人素质,根据能力定岗位,依据岗位选人员,按照个体优势互补和价值取向趋同的原则,实行1+1>2的最佳组合,同时,为不在业务庭的法官设定第二岗位,在完成其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安排审判执行任务,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二要按照有效、有用原则,对财力、物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合理安排支出,借鉴企业经营方式,用有限的投入追求获益的高效率、高效益,及时添置、更新办案办公信息化设备,提高办案办公的科技含量,提高使用科技手段的能力,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辅助作用,降低工作强度,提高办案效率。

  (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激发效能建设工作活力。管理出效率,管理出业绩,这是实践已经充分证明的道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包括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机制的改革,突出制度建设,把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管案、管人与用人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体现审判特点、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是提高司法效能的最有效手段。在审判管理中要突出质效和责任。完善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审判绩效考评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案件效果出现负面影响也要追究相应责任,以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促进司法效能的提高。在队伍管理中要突出激励和惩戒。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把最得力的干部放在最重要的岗位,把最放心的干部安排在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鼓励干事者、支持改革者、宽容失误者、追究诬告者、惩治腐败者,挖掘干警的工作潜能,营造团结向上、开拓创新、扎实苦干的发展氛围。在行政管理上要突出保障和服务。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和执行,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提高服务能力,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全面提升。

  (六)大力改进司法作风,树立效能建设良好形象。司法作风与司法效能是互为表里的关系,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司法效能的发挥,加强作风建设,是司法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作风建设,要大力发扬热情服务、文明司法的优良作风。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裁判活动既是一项司法职能,也是一项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因此,我们必须强化宗旨观念,端正服务态度,真正做到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尊重老百姓、善待当事人”,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应当按照“最大限度的方便服务对象、最大限度的简化办案环节、最大限度的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的追求办案效果”的原则,完善便民措施,减少当事人讼累,坚持司法救助,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作风建设,要大力倡导团结协作,和衷共事的良好风气。团结就是力量,团结聚增效能。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和衷共事,就可以避免相互扯皮、推诿现象,就可以预防和减少内耗,是提高司法效能的必要条件。加强作风建设,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顽强拼搏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就是要实实在在地干工作,就是要提高工作的执行力。没有执行力就没有竞争力,没有竞争力就不能在当今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创造出好的业绩。干事创业需要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来不得半点虚假,搞花拳绣脚、蜻蜓点水,再好的工作思路、方案、措施都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加强作风建设,要大力弘扬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风气。必须深化廉政教育,完善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的监督,保障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形象。

  (七)着力优化工作环境,调动效能建设积极因素。不论是司法效能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是对司法效能作用的最终评价,都决定着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处理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建立和谐的司法环境,而不应当以审判权独立行使为由,闭关自守,孤军奋战。首先必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法院首要政治责任,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全面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根本的政治要求。同时,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之下,才能把握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与贯彻政策结合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得到全面执行,确保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在服务大局中得到充分发挥。其二必须正确处理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同时人大的监督又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来自人民,他们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代表着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按照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法院工作,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的必要途径。其三必须正确处理政府支持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人民政府是党的决策的执行机构,党的工作中心,就是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与政府的联系,就更容易了解中心工作,融入中心工作。同时,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人民法院工作离不开政府支持和帮助,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强化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的意识,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就能保证法院各项工作顺畅开展。其四必须正确处理接受媒体监督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司法活动向来是媒体关注的焦点,媒体的监督对司法效能的影响不可低估。信息时代,媒体将更多的触角聚集于司法活动,阻断接受媒体监督的渠道是不可能的,正确的方法是加强与主流媒体的交流和对话,增进理解,形成共识,互守界限,让媒体的监督成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效能充分发挥的动力。其五必须正确处理上下级法院之间及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和谐的内部工作环境,是提高司法效能的重要条件。上下级法院之间不仅为法律规定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且是具有实际作用的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根据司法效能建设的需要,在坚持审级独立的前提下,加强上下级法院联系和沟通,特别是特殊案件的处理,涉及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下级法院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上级法院需要给予指导;下级法院应当积极维护上级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一个法院内部,要坚持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协调和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全面提升。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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