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未成年被告的特殊关爱让我们感到温暖
2008-06-10 14:57:34
中国法院网讯 (张炜琰 蔡明霞/文 刘印江/摄影) 6月4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晓强(化名)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了一案。
今年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晓强(化名),在2006年8月份,伙同他人(其中三人已被判刑)在德州市以持刀威胁手段,抢劫了正在谈恋爱的一对男女,劫得手机一部、现金190元。案发后,被告人晓强由于害怕,一直躲藏到外地。经过了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煎熬后,2008年3月12日,晓强在逃亡了一年半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事实。
针对该案,德城区法院刑庭经过研究,认为被告人晓强犯罪时还未满16周岁,人生观、价值观处在形成时期,极易发生偏离,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说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决定对本案实行圆桌审判方式,并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晓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对被告人晓强进行了耐心开导、教育,人民陪审员也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对晓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晓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晓强的法定代理人也及时检讨了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对孩子关心教育不够,不注意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的问题,并表示会配合法院,全力做好被告人晓强的改造工作。
庭前,德城区法院刑庭办案人员还对被告人晓强的家庭、成长经历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调查。庭审结束后,晓强的法定代理人动情地说:“一走进法院,我们就感到很紧张,但看到法院用这种圆桌审判方式审判,尤其是看到儿子没戴手铐、没穿囚服,让我们感到心情放松,能够让我们近距离地和儿子进行交流,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关爱,我们从心里感到很温暖。”本案将择期宣判。
为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总体思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今年5月底设立了少年审判法庭,对符合圆桌审判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实行圆桌审判方式,开始了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更加人性化、更充分体现刑事审判中的法庭教育模式的有益实践。
今年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晓强(化名),在2006年8月份,伙同他人(其中三人已被判刑)在德州市以持刀威胁手段,抢劫了正在谈恋爱的一对男女,劫得手机一部、现金190元。案发后,被告人晓强由于害怕,一直躲藏到外地。经过了长时间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煎熬后,2008年3月12日,晓强在逃亡了一年半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事实。
针对该案,德城区法院刑庭经过研究,认为被告人晓强犯罪时还未满16周岁,人生观、价值观处在形成时期,极易发生偏离,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说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决定对本案实行圆桌审判方式,并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晓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对被告人晓强进行了耐心开导、教育,人民陪审员也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对晓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晓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父母带来的伤害。晓强的法定代理人也及时检讨了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对孩子关心教育不够,不注意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的问题,并表示会配合法院,全力做好被告人晓强的改造工作。
庭前,德城区法院刑庭办案人员还对被告人晓强的家庭、成长经历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调查。庭审结束后,晓强的法定代理人动情地说:“一走进法院,我们就感到很紧张,但看到法院用这种圆桌审判方式审判,尤其是看到儿子没戴手铐、没穿囚服,让我们感到心情放松,能够让我们近距离地和儿子进行交流,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关爱,我们从心里感到很温暖。”本案将择期宣判。
为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总体思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今年5月底设立了少年审判法庭,对符合圆桌审判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实行圆桌审判方式,开始了对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更加人性化、更充分体现刑事审判中的法庭教育模式的有益实践。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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