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想减刑伪造公章 耍小聪明被严惩
2008-06-06 15:06:13
     中国法院网讯 (冯卫 肖文淑)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办案法官在审理一起减刑案件时发现罪犯企图伪造行政机关公章以达到减刑目的,及时作出了处理。同时,这也是该庭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发现的第一例企图利用伪造公章减刑的案件。

  何某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同案犯共同赔偿受害人72993元。服刑期间,何某在交了500元罚金后并没有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008年4月,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议庭在认真细致审理案卷时发现相关材料存在疑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除了要看服刑人员是否服从管教,积极改造外,还要看是否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或征得受害人的认可。

  对于赔偿部分,何某出具了一份受害人同意其出狱后再分期进行赔偿的协议书,并加盖了受害人的签章和当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的公章。办案法官梁小亮在仔细核对作为减刑假释材料证据之一的协议书时,发现何某提供的民事赔偿协议书上的“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分局红卫派出所”公章和“邵阳市民政办公室”公章有伪造的嫌疑,遂及时上报领导,同时,致电致函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公安分局红卫派出所和邵阳市民政局进行核实。经调查,该派出所与民政办均表示他们并没有为何某出具此证明。为分辨真伪,红卫派出所与邵阳市民政办均出具了真实公章的样函。在获取这一重要证据后,合议庭向监狱及驻监检察院反映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经过再次对何某的讯问,面对铁证,何某终于承认公章系伪造。由于其行为性质恶劣,不能认为何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何某的减刑案卷退回。目前,何某因涉嫌伪造行政机关公章罪被狱律政科及驻狱检察机关联合立案侦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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