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官普法入人心 法庭上被告用法获减刑
2008-06-05 15:38:47
     中国法院网讯 (孔令杰)  法官:“被告人沈某,你有什么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吗?”

  被告人沈某:“法官,我……我曾经有过立功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上次你们法官来我们看守所上课时,我听到的……”

  鉴于被告人沈某提出有立功表现,法庭待查证后择日宣判。

  这是几天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理一盗窃案时的一幕,今天上午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沈某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切实感受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于2007年7月20日晚上,伙同他人至闵行区用自带钥匙开启门锁,窃得受害人停放于此的长安奥拓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875元。2008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再次至闵行区某处,用自带钥匙开启门锁,窃得被害人停放于此的长安奥拓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480元。

  在法庭上,沈某对于事实部分没有异议,而当法官问到其有没有检举、立功表现时,支支吾吾,法官觉得其有话要说便果断追问,仅有高中文化的被告人沈某用自己近期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向法官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理应获得减刑,而该情节在起诉书中并未提及。

  原来,日前金山法院刑庭庭长赴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开展以普及法律知识、激励认罪悔罪为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沈某通过闭路电视系统认真收看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尤其是了解到了具有法定从轻及酌情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如何体现刑事政策,对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及坦白交代、积极退赔等酌定情节如何体现从轻处罚等等,并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牢记在心。

  休庭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查实了被告人沈某所陈述的立功情节,到案后被告人沈某主动交待了去年伙同他人盗窃汽车这一警方尚未掌握的事实,并向警方提供了同伙的手机号码,5月该同伙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者单独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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