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
2008-06-05 10:37: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宏
  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本文旨在通过一个案件的执行,来体现运用法治保护多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当时的客观条件,多方位协调、通融,平复社会矛盾,追求和谐稳定的过程。

  申请执行人上海保税商品交易市场中国铁路贸易中心曾与比利时瑞杰尔国际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合作生产物理阻爆材料合同,被执行人北京市瑞爱克斯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的房地产作担保。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支付购置设备款14.4万美元、30万元人民币。之后比利时瑞杰尔公司破产,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我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此时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我院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90880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在审判阶段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高科技园区内的房地产,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的一部“北京2020”吉普车,后了解到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原因,查封被执行人房地产的还有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另外被执行人还拖欠该房产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未进行诉讼,但施工人员始终看守着该房产。我院曾与拍卖机构联系拟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但当时北京的几家拍卖机构均未接受委托。半年后,山东省潍坊市中院带领山东省拍卖总行人员来京,要求我院协助他们拍卖该房地产,在北京市实兴大厦举行公开拍卖会,以人民币800万元成交,买受方是该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北京春光新型建筑材料厂。但买受方未能足额缴纳购房款,以至拍卖未成就。我院遂对此案中止执行。在此以后相关法院多次磋商,也曾提出搞第二次拍卖,但都因未能找到买受人而搁浅。事隔四年后,原买受人北京春光新型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到我院提出可否将此买受项目转让给北京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愿以880万元购置该房地产。经了解该公司确有买受实力,在石景山高科技园区还有其他项目,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比较容易。我院将此情况向其他法院进行了通报,各院都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情况,只有这样变通处理。在征得各院一致意见后,北京春光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北京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由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880万元购买北京春光新型建筑材料厂未买到的原属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M3—2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之前,我院冻结了合丰房地产公司880万元购房款,召集相关法院,在我院召开协调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按会议纪要的规定,我院和石景山法院协助为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实现了土地的合法转移,我院按会议纪要的要求,向各院分发了案款,将这起涉及7起纠纷、5家法院受理、搁置了7年之久的案件圆满执结。

  三、评析:

  (一)关于项目转让,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有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北京春光新型建筑材料厂既是该工程的建设人,也是原拍卖程序的买受人(只是由于其未交足购置款而未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买受人),还是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因建设工程款纠纷在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判刑而未完成仲裁),且其自行行使留置权派人始终看守该房产。其向他人转让包含自己部分权利的、尚未完全买到的项目,等于由他人出资代其购买,双方的《转让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危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具有合法性。

  本案已拖至7年未结,被执行人已不存在,其法定代表人被判无期徒刑,除了处理该房产再无其他执行条件。原买受人已丧失买受能力,按要求应进行再次拍卖,但经过几年的努力都未能实现,如果就此转让,可获得比原拍卖结果更多的价款,不仅对各权利人有利,而且还能使这块被搁置多年的国有土地得以及时、充分的利用,这是双赢的结果,具有合理性。

  该地块能否办理过户手续,经我们向土地管理部门详细介绍了本案的情况后,土的管理部门也认为本案在目前只有这样处理为最佳,并表示只要交足必要的费用,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因此具有可行性。

  综上,涉及本案的相关法院一致同意项目转让。

  (二)案款分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协调会议上,我院提出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对该房产实施保管的行为适当补偿;金钱给付的案件按比例清偿的分配原则得到与会法院的一致赞同。

  石景山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是土地出让者北京实兴公司向被执行人追偿土地出让金,得到优先全部清偿。

  北京春光新型建筑材料厂因被执行人拖欠工程款申请的仲裁虽然没有最后裁决,但已向我院提交了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处的工程施工鉴定,该种鉴定在诉讼和仲裁中是确定建筑工程款的依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已无法再进行诉讼和仲裁,与会的法院也同意以该鉴定为确定施工工程款的依据,优先进行清偿。

  北京春光新型建筑材料厂对该房产自工程竣工后至此时已实施了多年的保管行为,经与会法院审查其提供的费用支出清单,给予47万元的适当补偿。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受理的另一起案件、湖北省京山县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院、山东省潍坊市中院和本院受理的案件,均为金钱给付案件,遂将剩余款额按各自案件裁判本金数额的68.4%进行分配。

以上分配方案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政策的规定。

  (三)本案的处理不拘于法律形式,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

  本案第一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能交足款额,按规定就应当组织重新拍卖,但在四年内经过多家法院共同工作,始终没有找到新的买受人,主要涉及被查封房地产的地理位置、用途要求、烂尾工程、拍卖佣金等问题,其他拍卖机构也不愿介入。因此本案已不具备按正常拍卖程序进行的条件。

  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当通过仲裁或诉讼来确认,但被执行人早已不存在了,其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刑,施工单位也不具备按正常程序确认工程款得的条件。

  本案被执行人的房产先后被五个法院查封,但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有所不同,有的送到市房管局,有的送到区房管局,有的送到办公室,有的送到业务处,有的送到土地开发商,查封日期有的填了,有的没填,而且查封行为均发生在最高院下发查封规范以前。导致此种现象的发生是由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不规范造成的,不能按照最高院的查封规定的要求办理。

  鉴于此案的客观情况,如果完全按照有关规定,是没法处理的,只有通过涉案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通融,就当时的客观情况和执行时机,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各部门互相谅解、工作上互相支持,才得以圆满解决。

  (四)本案的公正处理体现了大局意识,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本案的处理协调执结了5家法院的执行案件,解决了参加诉讼或未能诉讼的7起纠纷,最大限度的满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院第一次主持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效果良好。

  首先,国家土地资源得以充分的利用。本案被查封的土地已闲置7年之久,没有任何效益。通过此次处理,使国有土地资源得以及时、充分的开发利用,而且通过项目转让,使案款收益比原拍卖价格提高了10%,使申请执行人得到更多的补偿。

  其次,平复社会矛盾。原施工单位由于得不到工程款,长期派人看守执行标的,经常与前去执行的法院人员发生冲突,情绪激烈;湖北京山县法院的案件是追偿离退休人员的集资款,当事人多次到最高院上访,给全国人大写信,已造成多次涉诉信访;衡水中院、潍坊中院的案件均涉及国有企业,员工情绪不稳,当地党政领导极其关注;本院执行的案件,申请人是铁路企业第一批整合的公司,隶属铁道部,案件处理结果在全路范围有很的影响。通过本案的圆满执结,化解了矛盾,消除了不安定因素。

  再次,通过公正处理本案,树立了铁路法院的良好形象。本案执行标的的原买受人和后来项目转让的受让人,由于担心外地法院和地处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方法院处理不公,只要求由我院主持此次案件处理工作,否则宁可不做。我院执行人员不辞劳苦,与有关单位的通融、协调工作都是我们做的;案款的分配方案是由我院提出的;且在对我院案件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严格按照债权性质,按比例参与分配。通过我们依照规定作当事人的工作,我院案件当事人尽管拿到的案款是最少比例的,但也表示充分理解。通过处理本案,我们铁路法院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意识,得到所有涉案法院的一致赞许;我们提出的案件解决方案、契而不舍、不辞劳苦的工作精神,得到有关协助单位的赞扬;各案的当事人,事后更是对我们感激有余。通过本案的公正处理,即实现了和谐公正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也在社会上树立了铁路法院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

  公正的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全力消匿社会矛盾,是法院民事审判、执行的最终目的,执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服务宗旨,我们要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为营造公正、和谐的文明社会发挥作用,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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