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消融社会纷争 和谐之花香遍京津走廊
——“廊坊经验”再谱新篇章
2008-06-04 14:49: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运涛
  荣誉小档案:2002年1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2002年6月,廊坊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自然资源号;2003年3月,廊坊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立案信访工作先进集体”;2004年5月,廊坊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2006、2007年,连续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2007年被省法院评为十七大控访工作台先进集体,被最高院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所辖十一个基层法院先后有三河、大厂、香河、开发区等四个法院分别立集体一等功、一个基层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法院,一法庭被评为全国民事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并立集体一等功。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传来喜讯:被中央政法委授予“全国集中排查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消息的传来,令廊坊人无比自豪。是什么原因让廊坊法院再次站到了政法系统的最高领奖台上?为廊坊的稳定、发展、和谐、繁荣做出积极贡献的法官们异口同声的告诉我们四个字:“廊坊经验”。经过廊坊法院几代法官几十年辛勤培育、浇灌、呵护,调解工作的“廊坊经验”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百花园中一枝大放异彩的奇葩,在建设法治、营造和谐的进程中更多更广的发挥了积极作用,消融了一起又一起社会纷争,使和谐花开遍了京津之廊。

          80%以上案件调解结案

  夏玲,廊坊市某工厂女工,35岁。因为阳台噪音等烦心事,三年中跟邻居闹过好几场,多次惊动“110”,最后,诉诸法律。立案很顺利,那名年轻的法官还对双方讲了很多消气的话,又建议双方最好找民间调解,笑着劝他们说:“打官司可要花钱花时间啊,你们算算账,值不值。”委屈得受不了,夏玲坚持立案。她说,“这是我平生第一次打官司告状,就要说个清楚,论个曲直。”很快,她收到法院的通知书,生平第一次进法庭的她,一进门就愣住了:满墙写的是家常理儿,圆桌上是滴着露水的花、冒着热气的茶,屋内轻柔音乐绕梁。夏玲正奇怪自己是不是走错了地方,咦,自己素来尊重的一个亲戚笑呵呵地跟法官一起走了进来,还有一个50多岁慈祥的陪审员大姐,大家坐下来她们讲过日子的法理和道理。在这样的氛围下,她也不好跟那邻居说什么难听的了,火儿一点一点降温,道理也都在心平气和中更明晰了。两个小时后,她居然和那仇人一样的邻居握了下手。

  案件调解了,以后的生活也变得平和多了。夏玲告诉笔者,“原来官司可以这样打。”象夏玲一样,大多数带着怨气而来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满意而归。据统计,多年来,廊坊两级法院的案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80%以上,有的基层法庭连续几年达到100%。

          案结事了=百姓心服口服

  以前,优秀法官的衡量标准是他的办案数量。今天,这个概念在廊坊早已过时。廊坊中院王越飞院长说:“今天调解了,明天当事人又反悔了,这就是不成功的,办案数量多,当事人上访也多,法官会遭‘一票否决’。”法官的评价机制只有一个——案结事了,也就是让老百姓心服口服。

  廊坊由此涌现出来一批在全省司法系统都叫得很响的新型优秀法官:张国威、杨心冰、王海波、张振宝、徐兵……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调解,是廊坊法院新拓宽的调解内容,而面对受到严重侵害的施害人和受害者,调解非常困难,但近年来刑一庭助审员徐兵居然将手里的案件100%调解成功。他的耐心细致,颇为同事认可。在一桩刑事案中,徐兵预约被害人的母亲到法院接受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知道那位老人一辈子没出过远门,徐兵委托村干部将老人送到县城的长途汽车站,当老人在廊坊市长途汽车站下车时,第一眼就看见法官等在那里接她。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老人拿到了一笔赔偿款,徐兵唯恐老人携带大笔现金不安全,就带她到银行存了款,又把她送到车站,买票送上车,还电话联系村干部接站。

  像徐兵这样,廊坊法院的这些办案能手也与以往不同,都以各自的人格魅力和个性化方法解决了一起又一起纷争。“案结事了,就是让群众满意,就是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离北京最近,上访最少

  近年来,“调解”之风盛行神州大地,“廊坊经验”被当作典型性经验在全国推广。现在的廊坊经验,不仅仅局限于方法、机制、理念的创新,更是辐射到各个审判领域。不但近距离辐射到唐山、沧州、衡水等省内各地,而且我国南方许多城市也纷纷前来学习。河北省委、省法院也出台相关规定,号召全省学习推广廊坊经验,把调解范围扩展到法律约束之外的任何领域,让调解的方法深入到矛盾纠纷的各个环节中。

  在廊坊,调解早已不拘泥于传统民事案件,而是大胆地伸向刑事附带民事案、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和行政协调等各个领域。以民事再审案件为例,2003年,中院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率为12.5%,2004年为20.4%,2005年为34.6%,2006年为40.7%,2007年均超过这些指标,且经调解解决的再审案件无一重访。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