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法院分析灾后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008-06-04 09:06: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法宣
地震可能带来被执行人死亡、失踪或伤残,部分执行标的灭失、毁损,执行期限难以确定,以及被执行人已成为灾民,自身生活都靠政府救济等问题,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地震给执行工作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止5月12日,我院共有执行未结案件403件,其中,从执行依据来看,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的376件,仲裁决定27件。从申请人所在地看,申请人是我市重灾区七个镇的案件102件,占25.3%,被申请人是重灾区七个镇的案件189件,占47%,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为重灾区的案件79件,占19.6 %。从财产所在地在受灾区域看,共有189件案件的财产在灾区。
二、可能因地震引发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
地震改变了社会关系,也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由于我国救助体系并不完善,一些天灾造成的损失要由当事人来承担,也给司法带来了难堪。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涉及执行案件主体的变更,特别是出现双方当事人均告失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执行只能按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中止案件的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权利人申请宣告死亡,案件无法按终止处理,容易出现积案增加的情况。
——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尚未处置,而财产又在这次灾害中灭失的案件。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手续,并将房屋交由一方当事人保管,不得损毁。但在地震中,部分房屋发生严重损害成为危房,部分房屋倒塌,导致查封财产无法变现。
——被执行人财产灭失,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原本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地震后,被执行人财产灭失,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按规定可发放债权凭证。但申请执行人灾后极度困难,发放债权凭证申请人不同意,容易引发申请人对法院的不满,引发新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执行和解协议的恢复执行问题。在银厂沟农家乐的执行案件中出现较多,案件在原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申请执行人经营农家乐,以经营收入抵偿债务,但在地震中银厂沟农家乐都已严重损害倒塌,导致和解协议无法履行,此种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导致和解协议无法履行。
——冻结预期利润所得是否能予部分解冻问题。在原执行过程中,对部分被执行人的预期收入所得进行了冻结,但地震发生后,被执行人因房屋和财务受到严重毁损,生活存在困难,故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部分解除冻结措施,对该申请,法院是否能予以部分解除冻结,保证被执行人的必要生活。
——权利人及其继承人、被执行人均失踪,如何进行下一步执行。在这次地震灾害中,特别是一些赡养案件和小额经济纠纷,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居住在同一自然村,容易出现双方当事人均告失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执行只能按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中止案件的执行。但此种情况下,也容易出现积案增加的情况。但因被执行人无权利人申请宣告死亡,案件无法按终结处理。
——对于震后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完全灭失,如何把握案件的执行,采取中止还是终结。因为依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相关规定,法人组织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具有独立的财产,但在这次地震灾害中,部分法人被执行人固定资产全部灭失,缺乏执行能力,而且也无能力恢复财产,无法执行。但在工商行政部门,其法人登记尚未登记注销,因此无法终结案件执行,有也可能引发执行积案增加。
——涉及到房屋评估、拍卖存在的难点。一是拍卖物是房屋的,在拍卖前是否还需要对房屋质量进行一次鉴定;二是先前已经流拍一次的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底价如何确定,如果按最高院评估拍卖办法的规定,降幅应控制在20%之内,但房屋受损,现有价值无法确定,如按现有价格进行拍卖,又与最高院的办法相悖;三是已评估尚未拍卖的房屋,是否重新进行评估和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建议如下
为缓和矛盾,有利维护社会稳定,尽力帮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共渡难关,提出以下建议:
1、认真清理执行未结案件,掌握准确资料。立即着手对现有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对涉及灾区的案件采取逐案走访,特别是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进行确认,仔细核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固定,对涉及执行案件主体变更的案件主动介入,提前准备。
2、充分发挥执行救助金的救助作用。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而申请人又确属于执行救助范围的案件,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执行救助金的作用,尽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注重人文关怀,寻求多方协助。在保障当事人的生存权上,同情和站在弱者一边,尽力帮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共渡难关,同时积极寻求救助渠道解决,以缓和社会矛盾冲突。
4、多元协调结案,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要及时对涉及地震后纠纷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的作用,将因地震引发的纠纷,尽可能地解决在诉前和诉讼中,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止5月12日,我院共有执行未结案件403件,其中,从执行依据来看,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的376件,仲裁决定27件。从申请人所在地看,申请人是我市重灾区七个镇的案件102件,占25.3%,被申请人是重灾区七个镇的案件189件,占47%,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为重灾区的案件79件,占19.6 %。从财产所在地在受灾区域看,共有189件案件的财产在灾区。
二、可能因地震引发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
地震改变了社会关系,也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由于我国救助体系并不完善,一些天灾造成的损失要由当事人来承担,也给司法带来了难堪。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涉及执行案件主体的变更,特别是出现双方当事人均告失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执行只能按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中止案件的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权利人申请宣告死亡,案件无法按终止处理,容易出现积案增加的情况。
——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尚未处置,而财产又在这次灾害中灭失的案件。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手续,并将房屋交由一方当事人保管,不得损毁。但在地震中,部分房屋发生严重损害成为危房,部分房屋倒塌,导致查封财产无法变现。
——被执行人财产灭失,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原本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地震后,被执行人财产灭失,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按规定可发放债权凭证。但申请执行人灾后极度困难,发放债权凭证申请人不同意,容易引发申请人对法院的不满,引发新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执行和解协议的恢复执行问题。在银厂沟农家乐的执行案件中出现较多,案件在原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申请执行人经营农家乐,以经营收入抵偿债务,但在地震中银厂沟农家乐都已严重损害倒塌,导致和解协议无法履行,此种情况下,因不可抗力导致和解协议无法履行。
——冻结预期利润所得是否能予部分解冻问题。在原执行过程中,对部分被执行人的预期收入所得进行了冻结,但地震发生后,被执行人因房屋和财务受到严重毁损,生活存在困难,故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部分解除冻结措施,对该申请,法院是否能予以部分解除冻结,保证被执行人的必要生活。
——权利人及其继承人、被执行人均失踪,如何进行下一步执行。在这次地震灾害中,特别是一些赡养案件和小额经济纠纷,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居住在同一自然村,容易出现双方当事人均告失踪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目前执行只能按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中止案件的执行。但此种情况下,也容易出现积案增加的情况。但因被执行人无权利人申请宣告死亡,案件无法按终结处理。
——对于震后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完全灭失,如何把握案件的执行,采取中止还是终结。因为依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相关规定,法人组织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具有独立的财产,但在这次地震灾害中,部分法人被执行人固定资产全部灭失,缺乏执行能力,而且也无能力恢复财产,无法执行。但在工商行政部门,其法人登记尚未登记注销,因此无法终结案件执行,有也可能引发执行积案增加。
——涉及到房屋评估、拍卖存在的难点。一是拍卖物是房屋的,在拍卖前是否还需要对房屋质量进行一次鉴定;二是先前已经流拍一次的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底价如何确定,如果按最高院评估拍卖办法的规定,降幅应控制在20%之内,但房屋受损,现有价值无法确定,如按现有价格进行拍卖,又与最高院的办法相悖;三是已评估尚未拍卖的房屋,是否重新进行评估和评估费用的承担问题。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建议如下
为缓和矛盾,有利维护社会稳定,尽力帮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共渡难关,提出以下建议:
1、认真清理执行未结案件,掌握准确资料。立即着手对现有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对涉及灾区的案件采取逐案走访,特别是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进行确认,仔细核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固定,对涉及执行案件主体变更的案件主动介入,提前准备。
2、充分发挥执行救助金的救助作用。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而申请人又确属于执行救助范围的案件,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执行救助金的作用,尽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注重人文关怀,寻求多方协助。在保障当事人的生存权上,同情和站在弱者一边,尽力帮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共渡难关,同时积极寻求救助渠道解决,以缓和社会矛盾冲突。
4、多元协调结案,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要及时对涉及地震后纠纷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的作用,将因地震引发的纠纷,尽可能地解决在诉前和诉讼中,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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