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司法为民为铁路发展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2008-05-30 11:25: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临汾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杨世宁
  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和实践这一要求,切实做到思想上爱民、行动上亲民、方法上便民,最大限度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铁路跨越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坚持司法为民,必须维护好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

  能否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好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是由铁路专门法院的性质、地位决定的,这既是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就要正确处理好司法中立与为铁路跨越式发展大局服务的关系,要明确服务大局是铁路专门法院的政治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要立足本职,胸怀大局,全面履行审判职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是对具体案件,还必须顾及到整个司法活动,顾及到司法对跨越式发展的影响。要努力做到裁判结果与铁路改革发展大局的相一致,避免让司法成为改革发展的制约因素。特别是对上层关注,影响大局发展的经济纠纷案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同时,要切实提高维护铁路企业稳定的能力,坚持“严打”的方针不动摇,全力维护铁路企业正常的运输生产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坚持司法为民,必须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归根结底都是为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企业职工是企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原动力,是典型的人民群体,是实践司法为民的直接客体。铁路法院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意识,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当前,随着铁路跨越式发展的不断推进,必然涉及到职工群众各种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各种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凸显出来,有些甚至会表现的非常激烈。为此,作为铁路专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慎重考量各种利益的正当性和位序关系,最大程度地满足职工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要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基本标准,妥当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公正裁决争议,还要致力于彻底消弭冲突,化解矛盾,消除企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三、坚持司法为民,必须维护好广大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旅客、货主是铁路企业的服务对象,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思想必然要求,是铁路专门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司法为民的最直接体现。从现在的情况看,铁路运能与运量的矛盾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彻底的缓解,由此带来的铁路与旅客货主之间各种矛盾纠纷会大量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要摒弃铁路法院只为铁路说话的错误认识,始终把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牢固树立秉公司法的理念,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要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依法维护好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把维护铁路利益与维护旅客货主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把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坚决克服衙门作风,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提升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水平。

  四、坚持司法为民,必须维护好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铁路新一轮建设高潮的到来和铁路企业多元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工程、物资、购销、资金担保等领域的案件不断攀升,当事人的成分日益复杂。因此,依法维护好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铁路法院司法为民的题中之意。处理好这些案件,在运用法律手段顾及各方利益的同时,要特别注重运用调解这一人性化的手段解决问题。要把妥善化解各类当事人与铁路的矛盾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能,调解协调好具体的利益冲突,把各种纠纷控制在铁路改革发展可承受的范围内。要引导各类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尽可能使矛盾各方形成良性互动、动态平衡的格局,既能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铁路企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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