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个至上”的原则
高扬政法队伍建设的主旋律
2008-05-29 19:24: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兆顺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座谈会上讲话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担负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这一论述鲜明地提出了政法队伍建设的根本原则和正确方向,是我们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政法工作有所作为的重要指针。
(一)坚持“三个至上”原则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的原则,建立在对我国政法工作科学而准确的定位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必须随着这个事业的发展而发展;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这些论述,实际上是告诫我们,政法工作绝不能游离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绝不能游离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同时再次向我们提出了政法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政治要求,也提出了如何把握这个定位全面审视自身工作的严肃问题,以及用什么标准来审视的问题。
勿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小康社会建设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矛盾的凸现期,政法机关在忠实履行职责的前提下,面临着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政法工作特别是改革过程中,有时确实存在对自身工作定位模糊的倾向问题,表现在提出不切实的口号或闭门造车抓改革等等,甚至有人提出司法绝对独立、全盘西化等。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忽视了对政法工作的准确定位,淡化了政法工作的党性,没能上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个特殊规定性的高度来思考和审视自身。
只有坚持“三个至上”的原则,才能自觉地把政法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来。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单位和个人习惯于单纯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往往在观念上人为地造成了与服从服务大局、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的冲撞甚至脱节。使一些司法部门和人员在具体工作中,面对难以调整的复杂社会矛盾,不愿意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更不愿意在方式方法上进行有益的探索。简单办案、机械办案、孤立办案,因此造成的上访或与法官对立的现象不在少数。实践告诉我们,仅仅强调宪法法律至上是不够的;每个执法者都必须明了,严格依法办案只有统一到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整体要求上来,才有强大的权威性和生命力。这“三个至上”的原则,使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更加鲜明,并得到了进一步的理顺和统一。政法干警只有从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克服枉谈宪法法律至上、看不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人民利益实现的现实需求的问题;才能克服种种不正确的思想情绪,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化为扎扎实实的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实践。
(二)坚持“三个至上”原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法机关既肩负着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使命,也肩负着保证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为此,必须自觉处理好“三个至上”的关系,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至上的关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三个关系,才能保持清醒头脑,找到一个科学的发展思路;才能在政法工作中找到以人为本的多种实现形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当代中国,党的事业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就是组织和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并走向共同富裕的伟大事业。而人民利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中,才能得到逐步有效地实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职能所在。而党的领导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保证,人民利益的实现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基础和动力。从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来看,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宪法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或滞后的一面;如果单纯强调宪法法律至上,极易造成党的方针政策与司法实践的矛盾,更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有利于进一步把政法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中来布局、来筹划、来推进、来发展。应防范政法工作迷失方向或脱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倾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有利于进一步把政法工作纳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政法工作的每一深入都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支持。在这两个基础上,同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以体现依法治国的权威性,保障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活动,以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协调发展。“三个至上”原则是一个整体,它规定了政法工作的方位和作为空间,规定了政法工作必须与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实现人民利益的实践发展相适应的轨道,提出了政法工作在新形势下的职能完善和转换问题。
(三)坚持“三个至上”原则是高扬政法队伍建设主旋律的必然归宿。队伍建设是一项常抓常新管长远的基础工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队伍建设的主旋律。从法院工作实践来看,法官队伍建设始终是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正确地实现职能要求的关键所在。高扬主旋律,就是要使每个法官在审判执行实践中自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当前,要把法官队伍建设自觉地纳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先进性建设之中。始终抓住如何保证审判权正确行使的问题,从党风廉正建设入手,筑牢法官的思想政治防线。防止法官队伍建设急功近利现象或重业务能力轻思想素质的问题,防止脱离党的建设的实际、主观臆断的倾向。要大力倡导调查研究,使队伍建设推陈出新,建设一支具有党的先进性的法官队伍。要积极开展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专题教育。尤其要树立审判工作的党性原则,反对以西方法官中立的理念来淡化甚至抵消党性原则问题;深入解决“唯法律”论和机械执法的错误意识,深入弄清大局在哪里、是什么的问题,弄清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与大局的关系是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对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弄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三个至上”的基本要求,以此解决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存在的偏差。要完善法官队伍建设的激励措施,不仅要培养办案能手,还要培养带着感情办案的人民满意干警,培养具有坚强党性的司法工作者。
(四)坚持“三个至上”原则是检验司法改革成败的试金石。改革是推进政法事业发展的动力,是政法机关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经常性根本性措施。政法工作改革牵涉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自身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问题。在不断快速发展的社会实践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面前,要确实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听从党和人民的召唤,不断自觉地进行工作改革。“三个至上”的原则是新形势下政法工作改革的检验标准,它理所当然地包含了党的先进性的标准、人民满意的标准、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
从人民法院近年来改革的成效和实践来看,没有改革就不能打开实现司法公正的新局面;但在改革中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全盘西化的问题。西方司法制度中一些合理的程序性东西可以借鉴,但对那些不被我国人民群众所认同的模式要予以抛弃;尤其对那些源于其根本社会制度的实体性制度,必须进行去伪存真的再认识。单纯强调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的问题,希望通过单纯的技术性改革达到公正高效的问题,唯审判改革而改革、不重视与队伍建设等配套改革相协调的问题,都偏离了“三个至上”的原则,而使一些单位的改革处于浅尝则止的状态,甚至成了作秀摆花架子的工程。
我们需要的改革,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基本实践的改革;是立意高远、统筹规划、以确保改革成果符合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要求的改革;是持之以恒、艰苦探索、不断解决实质性问题的改革;而不是理想家想象的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改革。改革成果必须体现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上来,体现到依法治国、发挥其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功效上来。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坚持“三个至上”原则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的原则,建立在对我国政法工作科学而准确的定位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必须随着这个事业的发展而发展;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这些论述,实际上是告诫我们,政法工作绝不能游离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绝不能游离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同时再次向我们提出了政法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政治要求,也提出了如何把握这个定位全面审视自身工作的严肃问题,以及用什么标准来审视的问题。
勿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小康社会建设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矛盾的凸现期,政法机关在忠实履行职责的前提下,面临着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政法工作特别是改革过程中,有时确实存在对自身工作定位模糊的倾向问题,表现在提出不切实的口号或闭门造车抓改革等等,甚至有人提出司法绝对独立、全盘西化等。这些问题的本质是忽视了对政法工作的准确定位,淡化了政法工作的党性,没能上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个特殊规定性的高度来思考和审视自身。
只有坚持“三个至上”的原则,才能自觉地把政法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来。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一些单位和个人习惯于单纯强调宪法法律至上,往往在观念上人为地造成了与服从服务大局、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的冲撞甚至脱节。使一些司法部门和人员在具体工作中,面对难以调整的复杂社会矛盾,不愿意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更不愿意在方式方法上进行有益的探索。简单办案、机械办案、孤立办案,因此造成的上访或与法官对立的现象不在少数。实践告诉我们,仅仅强调宪法法律至上是不够的;每个执法者都必须明了,严格依法办案只有统一到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整体要求上来,才有强大的权威性和生命力。这“三个至上”的原则,使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更加鲜明,并得到了进一步的理顺和统一。政法干警只有从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克服枉谈宪法法律至上、看不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人民利益实现的现实需求的问题;才能克服种种不正确的思想情绪,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化为扎扎实实的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实践。
(二)坚持“三个至上”原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法机关既肩负着依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使命,也肩负着保证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为此,必须自觉处理好“三个至上”的关系,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至上的关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三个关系,才能保持清醒头脑,找到一个科学的发展思路;才能在政法工作中找到以人为本的多种实现形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当代中国,党的事业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就是组织和带领全国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并走向共同富裕的伟大事业。而人民利益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中,才能得到逐步有效地实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职能所在。而党的领导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保证,人民利益的实现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基础和动力。从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来看,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宪法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或滞后的一面;如果单纯强调宪法法律至上,极易造成党的方针政策与司法实践的矛盾,更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有利于进一步把政法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中来布局、来筹划、来推进、来发展。应防范政法工作迷失方向或脱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倾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有利于进一步把政法工作纳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轨道,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政法工作的每一深入都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支持。在这两个基础上,同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以体现依法治国的权威性,保障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活动,以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协调发展。“三个至上”原则是一个整体,它规定了政法工作的方位和作为空间,规定了政法工作必须与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实现人民利益的实践发展相适应的轨道,提出了政法工作在新形势下的职能完善和转换问题。
(三)坚持“三个至上”原则是高扬政法队伍建设主旋律的必然归宿。队伍建设是一项常抓常新管长远的基础工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队伍建设的主旋律。从法院工作实践来看,法官队伍建设始终是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正确地实现职能要求的关键所在。高扬主旋律,就是要使每个法官在审判执行实践中自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当前,要把法官队伍建设自觉地纳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先进性建设之中。始终抓住如何保证审判权正确行使的问题,从党风廉正建设入手,筑牢法官的思想政治防线。防止法官队伍建设急功近利现象或重业务能力轻思想素质的问题,防止脱离党的建设的实际、主观臆断的倾向。要大力倡导调查研究,使队伍建设推陈出新,建设一支具有党的先进性的法官队伍。要积极开展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专题教育。尤其要树立审判工作的党性原则,反对以西方法官中立的理念来淡化甚至抵消党性原则问题;深入解决“唯法律”论和机械执法的错误意识,深入弄清大局在哪里、是什么的问题,弄清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与大局的关系是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对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弄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三个至上”的基本要求,以此解决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上存在的偏差。要完善法官队伍建设的激励措施,不仅要培养办案能手,还要培养带着感情办案的人民满意干警,培养具有坚强党性的司法工作者。
(四)坚持“三个至上”原则是检验司法改革成败的试金石。改革是推进政法事业发展的动力,是政法机关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经常性根本性措施。政法工作改革牵涉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自身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问题。在不断快速发展的社会实践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面前,要确实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听从党和人民的召唤,不断自觉地进行工作改革。“三个至上”的原则是新形势下政法工作改革的检验标准,它理所当然地包含了党的先进性的标准、人民满意的标准、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
从人民法院近年来改革的成效和实践来看,没有改革就不能打开实现司法公正的新局面;但在改革中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全盘西化的问题。西方司法制度中一些合理的程序性东西可以借鉴,但对那些不被我国人民群众所认同的模式要予以抛弃;尤其对那些源于其根本社会制度的实体性制度,必须进行去伪存真的再认识。单纯强调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的问题,希望通过单纯的技术性改革达到公正高效的问题,唯审判改革而改革、不重视与队伍建设等配套改革相协调的问题,都偏离了“三个至上”的原则,而使一些单位的改革处于浅尝则止的状态,甚至成了作秀摆花架子的工程。
我们需要的改革,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基本实践的改革;是立意高远、统筹规划、以确保改革成果符合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要求的改革;是持之以恒、艰苦探索、不断解决实质性问题的改革;而不是理想家想象的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改革。改革成果必须体现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上来,体现到依法治国、发挥其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功效上来。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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