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学校开办足球住宿班未果状告北京市教委终审败诉
2008-05-29 15:59:22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北京某少年足球俱乐部因与朝阳区某中学开办足球住宿班未果,将朝阳区教委和北京市教委双双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该足球俱乐部要求撤销市教委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北京市某少年足球俱乐部与朝阳区某中学签订协议书,约定在该中学开办足球住宿班,由该中学为足球俱乐部提供教育教学环境,足球俱乐部保证球员服从学校一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督促球员按时完成各项作业。球员课余时间由希望足球俱乐部专人负责管理,球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擅自行动等内容。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足球俱乐部于2003年向朝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21日,朝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判决该中学返还足球俱乐部1000元,同时驳回足球俱乐部其他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6日,足球俱乐部以朝阳教委不履行为住宿班学生办理学籍登记手续,不为俱乐部办理租赁房屋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亦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手续收取该俱乐部1万元办班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向朝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朝阳教委对退还1万元款项以及是否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作出书面答复。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朝阳教委将1万元退还足球俱乐部,足球俱乐部出具了收条,并在收条中明确表示俱乐部与朝阳教委之间不存在任何钱款纠纷,不再与朝阳教委就2002年办班事宜有任何争议。

  2007年8月1日,足球俱乐部向市教委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市教委确认朝阳教委未履行对足球俱乐部在学校内办足球住宿班审批不予登记不作为违法,确认足球俱乐部在筹备足球住宿班过程中的投资与朝阳教委不履行监管义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确认朝阳教委通过学校收取俱乐部1万元摊派款项至今未还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退款并要求赔偿筹备办住宿班的各项损失。市教委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认定足球俱乐部与朝阳区某中学所签协议明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属合法有效。足球俱乐部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朝阳教委提交了相关申请,故不能确认朝阳教委存在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足球俱乐部通过朝阳区某中学向朝阳教委捐赠的1万元,属自愿捐赠的助学款,符合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且朝阳教委已于2007年2月将该款退还足球俱乐部。根据《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足球俱乐部的行政复议申请。

  足球俱乐部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市教委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足球俱乐部捐赠的1万元助学款已由朝阳教委退还,足球俱乐部明确表示就2002年的办班事宜不再与朝阳教委有任何争议。而足球俱乐部又于2007年8月1日向市教委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市教委对其与朝阳教委之间的纷争作出确认与处理有悖于自己的承诺。

  同时,法院认为,市教委作为朝阳教委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依足球俱乐部的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足球俱乐部认为朝阳教委对其开办足球住宿班的申请未履行审批职责属于不作为,并以此为由向市教委提出复议申请,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朝阳教委提出过开办足球住宿班的申请,故市教委认定朝阳教委不存在不作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并无不当。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了足球俱乐部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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