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瓷土未包扎公司被罚200元 程序违法城管局败诉
2008-05-29 15:44:31
   中国法院网讯(严有根 杨文锦) 5月29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2日,原告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洪达汽运公司的一辆货车经毗邻的宜丰县花桥乡装运瓷土去景德镇市。途经上高县城学园路时,被被告上高县城市管理局余土办的执法人员拦截,认为原告装运的瓷土是散装货物,不进行包扎而有土块遗撒地面影响市容。故在没有填写法定程序规定的、有预定格式的、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对原告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取了罚款。事后,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原告既不出具处罚决定书,也不说明货车运输中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地点,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退还罚款,承认具体行政行为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货车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对瓷土进行包扎密封而产生遗撒路面,有损市容的现象是事实。但是,被告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原告货车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口头上随意作出罚款处理,在处罚时又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必备手续,违反了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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