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行政争议 保障民生权益
2008-05-06 10:24: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继生
  作为化解官民矛盾的行政审判,在建设城乡统筹直辖市的伟大实践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审判机关服务“314”总体部署,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解放思想,更新司法观念,规范司法行为,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为重庆大发展、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更新司法观念,服务城乡统筹

  实现重庆大发展、大开放,需要我们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符合审判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和谐司法观念,切实为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一)围绕发展主题,服务工作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审判机关判断形势和思考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处理法律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如果法官坚持单纯业务观点,片面理解或割裂审判工作与发展大局的关系,就会导致司法成了为审判而审判,将严重背离时代的发展要求。司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主题,牢固树立“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是发展环境”的观念,确保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合法行为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支持,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成果都能得到司法裁判的保护。

  作为行政审判,对于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命健康、住房保障、国民教育、消费维权、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实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宏观调控措施和合法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给予维护和支持。对于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妥善平衡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定。还要结合行政案件审理,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适时分析审判工作形势、特点,对新类型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透过案件对改革措施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积极向党委、人大建言献策,为完善政策与地方立法提供决策参考。

  (二)更新司法观念,支持城乡统筹

  全面实施“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目标,为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改革就要突破传统,试验就要大胆尝试,这就难免出现因企业改制、社会保障、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新问题。改革试验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新生事物,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工作失误。我们应从有利于城乡统筹改革试验推进的角度出发,宽容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审慎司法。凡符合“民生”、“发展”、“城乡统筹”,就要大力支持、鼓励和维护;对于打着改革试验旗号牟取个人私利的,应坚决予以司法处置。

  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适用法律过程中要树立“五观”:一是树立公正的利益平衡观。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把握案件的实质,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比较衡量,作出哪一方案件当事人应当受保护的判断,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二是树立全面的综合思维观。很多案件是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必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社会及法律、逻辑、情理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分析,破除单纯法律思维模式,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是树立为民的换位思考观。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的诉讼之难,了解当事人的心情,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站在当事人角度看判决结果,学会换位思考,对当事人能宽容一些。四是树立服务发展的大局观。法官要对社会有深刻的理解。和谐司法就是要消化已有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五是树立慎密的逻辑思维观。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证据也不可能详尽具体,办案中不能机械理解法律条款,要注重运用逻辑推理,从确认的证据推导出事实,进而得出结论。

  (三)注重办案效果,妥善化解争议

  法律具有稳定性、滞后性,政策具有暂时性和灵活性。和谐司法既不是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僵化刻板地视法律为教条,也不是无视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者合理含义“和稀泥”,甚至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要。追求法律效果并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效果也不是随意创制或废除规则。“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城乡统筹试验性改革,需要打破影响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机制,一些改革政策必然要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在户籍制度、土地管理、社会保障、公共财政、农村金融、城乡行政体制等方面率先“破题”,很多新政策即将出台。如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允许农民办金融互助组织等,可能突破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发生纠纷后如何解决,需要找准法律与政策的结合点,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理涉及城乡统筹行政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依靠法律,不能太过于跟改革的风,依法办案的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法官不能死抠条文,机械执法,要尽量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把握法律与政策本质的一致性,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以是否有利于城乡统筹、促进发展为标准来检验司法工作的好坏。对一些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解决的复杂敏感案件,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下,依靠独特的政治优势妥善加以处理。

  二、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按照最高法院要求,我们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 

  (一)保障行政诉权,扩大司法救济

  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当前,要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主动适应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大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切实解决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对于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要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变更;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要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事关城乡统筹发展的案件,既要积极受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对政策“率先”突破领域内的行政案件,如现有改革中的土地入股、出租,改变土地用途等突破了法律的限制引发的行政争议,尽量由政府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来解决,法院受理时宜慎重。

  妥善运用行政审判,维护民生合法权益。审理好涉及居民收入分配的行政案件,切实保障城乡居民收入权益,推动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审理好涉及社会保障类的行政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合法权益;审理好涉及基本医疗卫生类行政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审理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公平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审理好涉及受教育权的行政案件,维护教育公平,实现学有所教;审理好涉及劳动权益的行政案件,保障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得到实施。

  (二)注重司法细节,落实司法为民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前,行政群体性案件激增,审判工作任务繁重,工作容易出现差错。我们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高度重视立案、送达、庭审、判决等司法工作细节。送达法律文书或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做到用语规范,消除当事人的合理顾虑。严格庭审时间安排、传递证据规范、交待诉讼权利完整、庭审精力集中、正确把握审判节奏、搞好合议庭成员配合,切实提高庭审质量。注重判决说理性,正确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让裁判理由充分、合理、合法,运用法律推理使当事人及社会大众相信并接受法院的判决。切实改进和做好了这些工作细节,才能真正地实现案结事了。

  针对当事人参与诉讼法律知识的现状,切实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及时发放诉讼须知,让当事人明白诉讼的权利义务及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切实做好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通过设立网上立案查询和网上信访、实行诉讼导诉制度等形式,方便群众诉讼。注重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进行整改,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传统中遵循司法规律、和谐处理纠纷、为民排忧解难的精髓,贯彻到现代司法活动中,以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以及司法人员的形象公正,让司法公正成为当事人“看得见的正义”。

  (三)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化解争议

  和谐司法既不是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僵化刻板地视法律为教条,也不是无视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者合理含义“和稀泥”,甚至随心所欲地服从即时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要。追求法律效果并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效果也不是随意创制或废除规则。“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法官不仅要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头脑,还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让通俗化的判决结果更加接近普通群众的认知程度,努力使判决结果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法律地位,确保当事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确保违法的行政行为得到纠正或者受到否定性评价,确保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确保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法律法规冲突现象再所难免,特别是地方法规与法律规章不一致现象客观存在。我们要高度重视法律冲突现象,加强调查研究,通过正常程序向市高法院、最高法院反映,提出具体条文修改建议,由立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法官只有适用或不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力,绝不能越权在判决书认定某一条款与上位法冲突而“无效”或“作废”。中国是成文法大陆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法官造法的功能。审判实践中,需要法官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通过明晰法律概念、把握法律精神,运用司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特别是创造性的、合理的诠释对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进行平衡,才能更为准确地把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中。

  三、重视沟通协调,改善司法环境

  改善司法环境,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行政法官要主动多做和解工作,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配合和协调,注重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对接,形成司法良性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一)疏导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依法注重与原、被告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易产生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力争涉诉上访案件。当前行政案件一审上诉率高现象,意味着当事人并没有认同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矛盾纠纷并没有在司法审判环节得到彻底解决。我们要正确处理好依法审判与服判息诉的关系,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做好诉讼群众的思想工作,把保护诉权与满足诉求、依法判案与释法说理、罢访息诉与人文关怀、规范执行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诉讼权利受到尊重、合法权利得到保障”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

  (二)注重协调配合,提升执法水平

  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不得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执法活动。行政审判要正确处理好被动与主动的关系,注重与党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经常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和信息,结合案件审理主动提司法建议。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强化执法人员程序意识,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邀请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加强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办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做好涉诉行政机关工作,尽可能采取多种措施化解行政矛盾。

  (三)加强指导监督,统一司法尺度

  加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群体性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可能与改革政策相悖的案件应当报告。强化案例报送、发布制度,发挥好案例的指导作用。加强新类型案件调研,积极探索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规范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对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案件,依法运用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等手段加以解决。注重一二审法官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注重上下级法院在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沟通,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办好市五中法院行政审判刊物《探讨与指导》,注重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实现从个案公正到类案审理的规范和平衡。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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