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抢救无效死亡 丈夫拒领亲生儿子
宛城法官悉心调解 滞留医院7个月婴儿终回家
2008-04-19 09:03:02
     中国法院网讯 (何明轩 梁延东)  4月17日上午,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环城法庭内,当该庭副庭长杨令军将调解书和5万元交给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时,这名男子不禁抱头痛哭。     

  2007年9月5日晚上7点左右,南阳市中心医院产一科收治了孕妇李多琴,经诊断李多琴曾经做过剖腹产手术,这次怀孕不足月,胎盘功能减弱,必须马上手术,否则孕妇和胎儿都有生命危险。产一科立即组织手术,当晚李多琴剖腹产娩出一男婴。由于婴儿不足月,发育不是很健全只有1.15公斤重,娩出后即被送到该院儿二科特别监护室的恒温箱内。第二天,李多琴出现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后抢救无效于当晚8点15分死亡。李多琴的丈夫郝朝锋认为妻子的死是医院没有对症治疗而且措施不力所致,所以拒绝缴纳母子的医疗费。经南阳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但由于具体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双方迟迟谈不拢,郝朝锋因此拒绝火化妻子遗体。2007年12月13日,郝朝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停尸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万余元。次日,医院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郝朝锋支付患儿治疗费暂1万元,立即将患儿抱领回家。双方的纠纷进入了白热化。

  就在1个多月前,李多琴的父亲刚刚去世,现在妻子又离他而去,遭受了沉重的心理打击后,李多琴拒绝抱走婴儿。这样,从2007年9月5日起,这名婴儿(多多)就长期留在了医院。2008年1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儿二科的医护人员想着多多要回家了,就把他打扮一新,抱到了法庭。可是这次多多的爸爸仍然没有抱走他。

  主审此案的环城法庭副庭长杨令军开始对此案的反诉也很挠头,这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即使判决了也不宜执行,因为执行程序中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对孩子的人身强制执行,既不人道,也不利于纠纷解决。因此,为做到案结事了,杨令军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做好双方的化解工作。

  在2008年1月16日的庭审调解中,杨令军对郝朝锋说如果坚持其妻遗体不火化,这样无谓扩大的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庭审结束后,郝朝锋听从法官建议将停在殡仪馆3个多月的妻子火化。但春节过后,郝朝锋南下武汉打工,联系方式不明。杨令军通过辗转打听,联系上了郝朝锋,劝郝朝锋不要抱着死有理的想法行事,毕竟李多琴的死内在的因素还是自身健康原因,郝朝锋终于答应回来接受调解。

  但医院方认为自己过错轻微,最多只负25%的赔偿责任,这样算下来,郝朝锋还要倒找医院钱。杨令军首先对医院负担照顾多多予以肯定,但同时指出医院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不是养育孩子,况且法理上医院对于李多琴的死还是负有责任的,从情理上说郝朝锋一时半会儿也接受不了死人还赔钱的现状,医院也终于松口。4月16日,双方来到环城法庭,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郝朝锋81010元,扣除所欠住院费31010元,医院再支付郝朝锋5万元;郝朝锋当庭履行监护职责,将儿子抱回。签完调解协议,郝朝锋双手抱过阔别7个月的儿子。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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