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户典当房子借钱玩失踪 得知将被拘留急还钱
2008-04-18 13:57:49
     中国法院网讯 (高旭 刘尽忠)  将房子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以借款做生意的刘某,生意失败后迟迟不还款被北京某典当公司向法院起诉,在法院调解确定还款义务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时。4月18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威慑下,刘某向北京某典当公司偿还了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及罚息共计三万元。

  刘某与北京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签订了房地产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刘某抵押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一间房屋,向该典当公司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从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典当公司按照每月2.7%的利率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每月0.5%的利率收取利息,同时约定了借款逾期期间,每天按照万分之五收取罚息。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典当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后刘某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尚有本息、综合服务费、罚息共计3万余元未偿还。为此,2007年11月17日,该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上述款项。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刘某于2008年2月底前偿还典当公司典当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及罚息共计三万元,如未按期履行,则每日按照未还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罚息;且刘某履行还款义务后,典当公司解除刘某所典当房屋的抵押。

  调解协议生效后,刘某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向典当公司偿还借款,2008年3月4日,该典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寻找刘某谈话,但其一直称生意亏本而无钱可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来,拒不露面,企图拖延、拖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查获刘某的行踪,将刘某带回法院,对其讲解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将要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制裁。面对着法律的威慑,刘某承认了错误,主动向典当公司偿还了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和罚息,这起当户和当行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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