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讨论 努力服务民生
2008-04-17 15:59: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院长 宋亚娟
民生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广为关注重大问题。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职责。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重要场所,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通过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一、强化爱民亲民情感,树立司法为民意识
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服务民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如果脱离人民群众,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审判权就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事事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一是要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要发扬优良的司法传统,倡导“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好作风。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依法及时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涉及下岗人员、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切实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的观点。
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诉讼程序制度是方便群众诉讼的根本环节,我们要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中的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坚持并不断完善群众欢迎的,改革群众有意见的,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在坚持统一、规范立案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办案等方式,进一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二是要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畅通与人民调解的联系渠道,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设立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等类案件的巡回审理点,适时组织进行巡回审理;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的案件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等做法,使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将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五是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宣判以及“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审判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六是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群众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败诉,加重诉累。
三、加大调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因素有效手段。强化诉讼调解,不仅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避免相互间不必要的摩擦。同时还有利于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以调解促大稳定、大和谐。一要树立调解是最有效结案方式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二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三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
四、狠抓涉诉信访,落实工作责任
涉诉信访工作直接关系“司法为民”思想的落实,关系到党的执政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依法合理解决好涉诉信访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彻底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涉诉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敏锐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高度,抓紧、抓实、抓好。对待当事人的诉讼信访,无论其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是否属于法律救济的范围,都要真诚关注,及时处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其次,制定详细的处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案结了事、息诉罢访为标准,针对每个案件制订不同的解决方案,并对疑难案件当事人进行反复接待和组织听证,全部错误的全部纠正,部分错误的部分纠正;第三,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落实“三定三包”责任制,即定案件、定人员、定期限;即包稳定、包结案、包息访,脚踏实地解决好每一起案件。第四,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和研究治本之策,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院长预约工作制度、原审判庭预约工作制度,判后答疑工作制度等,从源头上减少涉诉越级上访问题的产生。
五、践行时代主题,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在提高公正与效率上下功夫。一是狠抓案件质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各类案件办案规则,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体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讲求司法效率。建立完善的民事审判速裁机制,繁案简办,简案速办,确保无超审执限案件的审判效果,从而做到既能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及时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具有代表性的新型案件,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办案指导思想、办案技巧、法律适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实现突破,起到精品示范作用。四是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廉洁,执行迅速规范,监督同步到位,反应及时准确,诉讼方便快捷。
六、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实现民权
坚持司法为民,服务民生,维护民权,就必须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强有力的执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是认真用好用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工作新规定。如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新的规定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必将对缓解执行难问题起到很大推动作用。二是结合执行工作改革,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以执行“创优”为载体,从优化管理、优化程序、优化服务入手,着力抓好规范执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积极探索执行新方法、新机制,如实行执行公开听证等制度,增强办案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顺利实现。四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坚持对执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案件,多向党委、人大汇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正在掀起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热潮,我们要以此为契机,通过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让党放心。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重要场所,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通过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一、强化爱民亲民情感,树立司法为民意识
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服务民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如果脱离人民群众,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审判权就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事事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一是要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二是要发扬优良的司法传统,倡导“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好作风。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依法及时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涉及下岗人员、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切实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的观点。
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诉讼程序制度是方便群众诉讼的根本环节,我们要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中的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坚持并不断完善群众欢迎的,改革群众有意见的,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在坚持统一、规范立案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办案等方式,进一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二是要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畅通与人民调解的联系渠道,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设立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等类案件的巡回审理点,适时组织进行巡回审理;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的案件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行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等做法,使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将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五是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宣判以及“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审判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六是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群众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败诉,加重诉累。
三、加大调解力度,促进社会和谐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因素有效手段。强化诉讼调解,不仅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避免相互间不必要的摩擦。同时还有利于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以调解促大稳定、大和谐。一要树立调解是最有效结案方式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二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三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
四、狠抓涉诉信访,落实工作责任
涉诉信访工作直接关系“司法为民”思想的落实,关系到党的执政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依法合理解决好涉诉信访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彻底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涉诉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敏锐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高度,抓紧、抓实、抓好。对待当事人的诉讼信访,无论其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是否属于法律救济的范围,都要真诚关注,及时处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其次,制定详细的处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案结了事、息诉罢访为标准,针对每个案件制订不同的解决方案,并对疑难案件当事人进行反复接待和组织听证,全部错误的全部纠正,部分错误的部分纠正;第三,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落实“三定三包”责任制,即定案件、定人员、定期限;即包稳定、包结案、包息访,脚踏实地解决好每一起案件。第四,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和研究治本之策,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院长预约工作制度、原审判庭预约工作制度,判后答疑工作制度等,从源头上减少涉诉越级上访问题的产生。
五、践行时代主题,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在提高公正与效率上下功夫。一是狠抓案件质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增强纠纷解决的公正性。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制定各类案件办案规则,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体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讲求司法效率。建立完善的民事审判速裁机制,繁案简办,简案速办,确保无超审执限案件的审判效果,从而做到既能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及时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具有代表性的新型案件,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办案指导思想、办案技巧、法律适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实现突破,起到精品示范作用。四是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廉洁,执行迅速规范,监督同步到位,反应及时准确,诉讼方便快捷。
六、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实现民权
坚持司法为民,服务民生,维护民权,就必须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强有力的执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是认真用好用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工作新规定。如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新的规定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必将对缓解执行难问题起到很大推动作用。二是结合执行工作改革,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以执行“创优”为载体,从优化管理、优化程序、优化服务入手,着力抓好规范执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三是积极探索执行新方法、新机制,如实行执行公开听证等制度,增强办案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到顺利实现。四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坚持对执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案件,多向党委、人大汇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
当前,全国各级法院正在掀起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热潮,我们要以此为契机,通过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让党放心。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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