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威慑露锋芒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销案”
2008-04-17 14:42:12
中国法院网讯 (孙晓雯) 日前,郑某从辽宁省抚顺县石文镇匆匆赶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来为自己长达三年之久的执行案件“销案”。
2001年7月中旬晚,郑某驾驶的车辆行至抚顺市某化塑厂附近拐弯处,不慎翻车,造成吴某损伤。抚顺市伤残法医鉴定所对吴某伤残作出《伤残评定书》,伤残十级。2004年5月19日新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二万一千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郑某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2004年7月吴某到新抚区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人找到郑某,但是郑某表示自己现在靠打工来维持生活,对原告的赔偿款项两万余元无力支付。办案人经过工作,了解到被告郑某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其收入情况确实并不稳定,没有能力偿还。
2008年3月初,郑某主动来到法院,找到新抚区法院执行局该案承办人王健。原来,他马上到外地工作,可自己未履行还款义务,他通过新闻等渠道了解到国家的执行威慑机制,也通过朋友了解到相关信息,恐将其在网上公开,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和信誉度。所以,在近一年的时间里,郑某多方筹措,并与原告吴某积极达成赔偿协议,主动偿还了赔偿款项,于是立刻带着其与原告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到法院来为自己“销案”。
2001年7月中旬晚,郑某驾驶的车辆行至抚顺市某化塑厂附近拐弯处,不慎翻车,造成吴某损伤。抚顺市伤残法医鉴定所对吴某伤残作出《伤残评定书》,伤残十级。2004年5月19日新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二万一千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郑某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2004年7月吴某到新抚区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人找到郑某,但是郑某表示自己现在靠打工来维持生活,对原告的赔偿款项两万余元无力支付。办案人经过工作,了解到被告郑某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其收入情况确实并不稳定,没有能力偿还。
2008年3月初,郑某主动来到法院,找到新抚区法院执行局该案承办人王健。原来,他马上到外地工作,可自己未履行还款义务,他通过新闻等渠道了解到国家的执行威慑机制,也通过朋友了解到相关信息,恐将其在网上公开,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和信誉度。所以,在近一年的时间里,郑某多方筹措,并与原告吴某积极达成赔偿协议,主动偿还了赔偿款项,于是立刻带着其与原告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到法院来为自己“销案”。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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