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8-04-14 08:54: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凤强 张景飞
  近年来,人民法院努力促成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运用执行的社会化力量,来协助化解“执行难”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执行联动机制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行联动机制功能的最大发挥。

  一是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目前对于执行联动机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相对具体的规定,一些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尤其对于拒不协助执行具体认定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完备,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缺乏约束力。

  二是执行联动机制中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的意识和积极性。执行联动机制中有协助执行义务部门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些部门往往考虑自己的部门利益,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工作,或者不配合,或者消极对待,缺乏履行协助义务的意识和积极性。

  三是执行联动机制中对于不协助执行等行为制裁措施不够。实践中,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成本比较低,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对单位的制裁,法律规定只是对直接责任人司法拘留最高十五天、个人罚款一千元,对单位最高罚款三万元,威慑力不大,实践中上述法律规定也很难得以真正实行。

  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应该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使执行联动机制运行有法可依。对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对执行联动机制中法院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加以明确,使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依法进行协助,提高执行联动机制的成效。

  二是加强对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意义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法院裁判既判力的意识。不断加大对执行联动机制建立的社会积极意义的宣传,提高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关心、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识,督促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应尽义务,提高全社会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意识。

  三是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中强制性措施体系,增强执行联动机制威慑力。理顺执行联动体制,实现真正的执行工作联动,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制裁,使其承担相应违法后果,增强执行联动机制威摄力,提高执行联动机制的功效。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