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异地执行2500万标的侧记
2008-04-07 15:09: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星航 费文彬
春天的杭州一片生机盎然,苏堤的杨柳露出了嫩绿的叶芽,春风拂在脸上,也吹皱了一池烟波浩渺的西湖碧水。
2008年4月2日中午1点30分左右,浙江省汇通拍卖公司的总经理周敏在电话里向已经报名参加4月3日拍卖会并预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道歉:“实在不好意思,他们两家正在进行谈判,明天的拍卖会可能会出现新的变化。”
此刻,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的代理人姚克力和广西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豪公司)的代理人李崇文就两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还在紧急协商。此前,他们已经走完了从一审、二审到执行的相关程序。在4月3日下午将要举行拍卖会前,广厦公司突然提出协商解决即将拍卖的位于杭州市城区价值1500多万元的“林语别墅”等房产。
1993年,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和威豪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双方约定以每亩20.5万元的价格合作开发乡镇企业城范围内土地150亩,威豪公司以3075万元的价格取得北生集团依约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证。在威豪公司支付2500万元后,北生集团没有为威豪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直至2005年9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纠纷案件时,北生集团仍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200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依法判决北生集团返还威豪公司2500万元及利息。
广西高院在执行中查明,北生集团的开办单位为广厦公司。事实证明,广厦公司开办北生集团的2000万元注册资金没有实际到位。由于北生集团无财产可提供执行,2006年11月,广西高院依法裁定追加广厦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2000万元范围内向威豪公司承担责任。广厦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后被再次裁定驳回。
“此案为异地执行,且当事人一直不服,我们一定要扎扎实实的走好每一个程序,把好每一个关节,不能出现一点纰漏”。广西高院执行局领导反复叮嘱该案的执行法官韦法官。
此前,韦法官为了顺利依法执行该案,已经第8次到杭州了。2月28日,在广西高院准备对查封的“林语别墅”等房产进行拍卖时,广厦公司突然提出了对威豪公司有债务抵消,要求撤销拍卖,终结案件执行的请求。经过广西高院核查,广厦公司提出的债务抵消不成立,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广厦公司的请求。3月18日,广西高院再次启动拍卖程序,决定在2008年4月3日下午进行公开拍卖。
“相对于暴力抗法而言,这是一种以表面合法的方式对抗、阻碍法院的执行,是一种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在依法处理了广厦公司对追加主体财产评估异议和债务抵消等四次无理请求后,韦法官如释负重。
当时钟指向4月2日下午3点时,离谈判地点只有百米之遥的杭州“武林广场”上,川流不息的车辆和偶尔响起的喇叭声并没有打扰人们在树荫下踏青的兴致。这时电话里突然传来好消息:“他们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了!明天的拍卖会可以停拍了。”执行法官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当日,广厦公司2200多万元的债务款项和拍卖补偿款业已履行完毕。
“和谐执行,是人民法院追求的一种执行理念,这件执行案,我们在四个执行环节中打了一个漂亮战。我们坚持既要严格依法执行,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知,在和谐融洽的气氛中和解执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兰生昌如是说。
2008年4月2日中午1点30分左右,浙江省汇通拍卖公司的总经理周敏在电话里向已经报名参加4月3日拍卖会并预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道歉:“实在不好意思,他们两家正在进行谈判,明天的拍卖会可能会出现新的变化。”
此刻,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的代理人姚克力和广西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豪公司)的代理人李崇文就两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还在紧急协商。此前,他们已经走完了从一审、二审到执行的相关程序。在4月3日下午将要举行拍卖会前,广厦公司突然提出协商解决即将拍卖的位于杭州市城区价值1500多万元的“林语别墅”等房产。
1993年,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和威豪公司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双方约定以每亩20.5万元的价格合作开发乡镇企业城范围内土地150亩,威豪公司以3075万元的价格取得北生集团依约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证。在威豪公司支付2500万元后,北生集团没有为威豪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直至2005年9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纠纷案件时,北生集团仍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200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依法判决北生集团返还威豪公司2500万元及利息。
广西高院在执行中查明,北生集团的开办单位为广厦公司。事实证明,广厦公司开办北生集团的2000万元注册资金没有实际到位。由于北生集团无财产可提供执行,2006年11月,广西高院依法裁定追加广厦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2000万元范围内向威豪公司承担责任。广厦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后被再次裁定驳回。
“此案为异地执行,且当事人一直不服,我们一定要扎扎实实的走好每一个程序,把好每一个关节,不能出现一点纰漏”。广西高院执行局领导反复叮嘱该案的执行法官韦法官。
此前,韦法官为了顺利依法执行该案,已经第8次到杭州了。2月28日,在广西高院准备对查封的“林语别墅”等房产进行拍卖时,广厦公司突然提出了对威豪公司有债务抵消,要求撤销拍卖,终结案件执行的请求。经过广西高院核查,广厦公司提出的债务抵消不成立,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广厦公司的请求。3月18日,广西高院再次启动拍卖程序,决定在2008年4月3日下午进行公开拍卖。
“相对于暴力抗法而言,这是一种以表面合法的方式对抗、阻碍法院的执行,是一种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在依法处理了广厦公司对追加主体财产评估异议和债务抵消等四次无理请求后,韦法官如释负重。
当时钟指向4月2日下午3点时,离谈判地点只有百米之遥的杭州“武林广场”上,川流不息的车辆和偶尔响起的喇叭声并没有打扰人们在树荫下踏青的兴致。这时电话里突然传来好消息:“他们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了!明天的拍卖会可以停拍了。”执行法官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当日,广厦公司2200多万元的债务款项和拍卖补偿款业已履行完毕。
“和谐执行,是人民法院追求的一种执行理念,这件执行案,我们在四个执行环节中打了一个漂亮战。我们坚持既要严格依法执行,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知,在和谐融洽的气氛中和解执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兰生昌如是说。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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