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角度看经营者社会责任缺失风险预防
2008-04-03 11:48: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 郑元
次贷危机对美国乃至全世界造成了重大影响,而且其危害远未结束。透过现象看本质,可以发现企业经营对社会的风险归根到底是企业经营者造成。吸取国际教训,结合我国现状,当前尤其应注意控制企业经营者造成的社会风险,特别是加强对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社会风险的预防。
中国: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已成热点难点
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案件和其他进入司法程序的大量案件等情况看,在我国,企业经营对社会的风险时有发生,虽然是局部的,但影响很大的,而且处理棘手。例如企业大量欠薪后工人讨要无着而阻塞交通,企业大量加班且侍遇很低,民工流出使同地区企业招工难,企业突然关停大量工人利益无着影响生活甚至到政府闹事……这些风险归根到底主要是企业经营者造成的,行为有无意和故意之分,其中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这种故意行为明显违法,常导致社会风险,危害最大。
据深圳日报报道,深圳在2007年有一些企业主故意通过关停企业等手段,大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稳定问题,报道将此类企业主称为黑心老板,为打击此类行为,报道时深圳已对部分黑心老板进行了刑事拘留。据2008年2月新浪网消息,部分在华韩企非法撤离,有的甚至半夜撤离,留下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多见形式与原因简析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形式多样,常见的有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七种。
虚假出资,在企业开办时开办者实际未投入注册资本,或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少于应投入量,混过验资关。
抽逃注册资本,企业的开办者将已经验资的作为注册资本的资产又抽出企业,如果企业实力本来就不大,抽逃注册资本将使企业很快无法正常经营,很多企业因此很快歇业,留下一个空壳,来应对数不清的债务。
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经营者将企业资产无偿转出。常导致企业无财产或财产不足,难于清偿债务。无偿接受资产的往往是企业经营者的另一企业或关联企业。
故意通过关停企业欠薪欠债,有的企业经营者索性直接突然关停企业,但不赖帐不还债不走人,此时企业往往己拖欠工人大量工钱、拖欠外界大量货款,生产所得难敌可能的付出,在企业经营者看来生产已无必要了。
非法撤离企业,企业事前事后不办工商登记经营地址变更、不告知一般员工和债权人,悄然离开原经营地点。这与企业正常搬迁张贴提示已搬往他处且光明正大搬迁不同。他们秘密逃走,留下未付工资、房租、货款等大量企业债务无从追讨。
不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经同意让劳动者长时间加班,克扣劳动者应得收益,对工伤者不帮助治疗、不适当安置、不履行赔偿义务,甚至野蛮对待,等等。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应付讨债或执行躲避不出、甚至虚设法定代表人,以此敷衍债权人、应付劳动者、对付检查和对抗执行。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原因,从主观方面看,是企业经营者想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明知法律有规定仍故意作出逃避行为,他们的诚信意识极低。客观方面是这种逃避行为的确给部分企业经营者带来好处或者可能带来好处,有的甚至是巨大的利益。法律对企业经营者的限制还不够具体,社会对企业监管不力和难于监管也使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有机可乘。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社会风险预防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社会风险极大,理应事前预防、事中遏制、事后追究,预防胜于救火,预防是防范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社会风险的最重要手段,成本最低,不良影响最小。预防风险必须防止风险源,也即预防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行为发生。结合司法实践,综合国际国内有益的经验,必须有效采用六项举措。
(一)努力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主要是诚信意识与经营能力,要通过普法的正面教育和典型违法案件的反面教育让他们增强诚信意识,要曝光不诚信行为,倡导诚信经营。经营能力是另一重要方面,是合法的获取企业利润的能力,善于经营者企业效益自然更好,实践中逃避责任的较少见。
(二)严格审查企业变更、关停、重设、股东变动等行为。多数企业经营者并不是大张旗鼓地硬性逃避责任,他们想方设法披上合适的外衣,然后金蝉脱壳,完成逃避责任行为。企业变更、关停、重设、股东变动等是他们惯用的手法,因此必须严格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既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又必须考虑企业是否已履行相关义务,对明显属逃避责任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强调依法处理涉企业纠纷促进社会对企业经营的监督。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行为大量隐藏于涉企业纠纷中,很多是事后处理才发现,有些则蒙混过关。法律是重事实的,必须依法处理涉企业纠纷,但纯粹指望事后处理,往往缺乏证据,形成“疑似”逃避责任的状态。因此社会必须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督,特别是企业员工、债权人等更应明确,自身利益的保护应遵守法律,靠闹事等不合法手段解决不了问题,也是无理行为。自己有法律上的义务提供有关企业逃避责任的证据,执行中应力所能及地提供企业财产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者转移财产等情况,必须积极参与到监督中去,才能有效防止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或在事情发生后及时提供证据,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及时有理有据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企业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完整的财务资料,企业对此有保管的义务和举证的条件。有些企业经营者故意隐藏、销毁财务资料,企业关停后什么资料也没有,不能证明企业经营者有责任,法院执行中也难于查明非法转移企业财产、抽逃注册资金等事实,难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难于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有些企业经营者被判决限期清理企业还债,但就是不清理。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明确企业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由于企业经营者有举证的条件,不举证或证据不利于企业经营者的,应由企业经营者承担责任。
(五)加强相关问题立法。针对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多样形式,我们应对的法律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处,很多条文原则性强、可操作性稍差,重事后责任,在部分紧急事项上失却良机,形成难于拉住过河牛尾巴的局面,有的还找不到相关规定。因此在立法上对紧急事项应重点前移,制订企业经营风险预防法,为提前遏制逃避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在相关法律出台前,对现行规定过于原则的要细化,增强应对可操作性。
(六)准确追究逃避责任的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是对全社会而言的,只有追究了逃避责任的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才能惩前毖后,使其它企业经营者不敢为之,从而起到预防作用。准确追究逃避责任的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包含二层意思,一是真正的企业经营者,他们可能不是法定代表人,现在发现,有些企业主逃避责任手段更为狡诈,居然将实际的工人、亲友等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自己幕后操纵企业,其实他们才是社会风险的真正幕后元凶,社会对法定代表人的遣责和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罚却与他们无关。二是准确性,只有准确才能从严从快,要查明他们逃避的方式手段,具体目的,等等,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理,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已成热点难点
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案件和其他进入司法程序的大量案件等情况看,在我国,企业经营对社会的风险时有发生,虽然是局部的,但影响很大的,而且处理棘手。例如企业大量欠薪后工人讨要无着而阻塞交通,企业大量加班且侍遇很低,民工流出使同地区企业招工难,企业突然关停大量工人利益无着影响生活甚至到政府闹事……这些风险归根到底主要是企业经营者造成的,行为有无意和故意之分,其中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这种故意行为明显违法,常导致社会风险,危害最大。
据深圳日报报道,深圳在2007年有一些企业主故意通过关停企业等手段,大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稳定问题,报道将此类企业主称为黑心老板,为打击此类行为,报道时深圳已对部分黑心老板进行了刑事拘留。据2008年2月新浪网消息,部分在华韩企非法撤离,有的甚至半夜撤离,留下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多见形式与原因简析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形式多样,常见的有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七种。
虚假出资,在企业开办时开办者实际未投入注册资本,或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少于应投入量,混过验资关。
抽逃注册资本,企业的开办者将已经验资的作为注册资本的资产又抽出企业,如果企业实力本来就不大,抽逃注册资本将使企业很快无法正常经营,很多企业因此很快歇业,留下一个空壳,来应对数不清的债务。
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经营者将企业资产无偿转出。常导致企业无财产或财产不足,难于清偿债务。无偿接受资产的往往是企业经营者的另一企业或关联企业。
故意通过关停企业欠薪欠债,有的企业经营者索性直接突然关停企业,但不赖帐不还债不走人,此时企业往往己拖欠工人大量工钱、拖欠外界大量货款,生产所得难敌可能的付出,在企业经营者看来生产已无必要了。
非法撤离企业,企业事前事后不办工商登记经营地址变更、不告知一般员工和债权人,悄然离开原经营地点。这与企业正常搬迁张贴提示已搬往他处且光明正大搬迁不同。他们秘密逃走,留下未付工资、房租、货款等大量企业债务无从追讨。
不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包括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经同意让劳动者长时间加班,克扣劳动者应得收益,对工伤者不帮助治疗、不适当安置、不履行赔偿义务,甚至野蛮对待,等等。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应付讨债或执行躲避不出、甚至虚设法定代表人,以此敷衍债权人、应付劳动者、对付检查和对抗执行。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原因,从主观方面看,是企业经营者想钻法律的空子甚至明知法律有规定仍故意作出逃避行为,他们的诚信意识极低。客观方面是这种逃避行为的确给部分企业经营者带来好处或者可能带来好处,有的甚至是巨大的利益。法律对企业经营者的限制还不够具体,社会对企业监管不力和难于监管也使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有机可乘。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社会风险预防
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社会风险极大,理应事前预防、事中遏制、事后追究,预防胜于救火,预防是防范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社会风险的最重要手段,成本最低,不良影响最小。预防风险必须防止风险源,也即预防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行为发生。结合司法实践,综合国际国内有益的经验,必须有效采用六项举措。
(一)努力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主要是诚信意识与经营能力,要通过普法的正面教育和典型违法案件的反面教育让他们增强诚信意识,要曝光不诚信行为,倡导诚信经营。经营能力是另一重要方面,是合法的获取企业利润的能力,善于经营者企业效益自然更好,实践中逃避责任的较少见。
(二)严格审查企业变更、关停、重设、股东变动等行为。多数企业经营者并不是大张旗鼓地硬性逃避责任,他们想方设法披上合适的外衣,然后金蝉脱壳,完成逃避责任行为。企业变更、关停、重设、股东变动等是他们惯用的手法,因此必须严格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既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又必须考虑企业是否已履行相关义务,对明显属逃避责任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强调依法处理涉企业纠纷促进社会对企业经营的监督。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行为大量隐藏于涉企业纠纷中,很多是事后处理才发现,有些则蒙混过关。法律是重事实的,必须依法处理涉企业纠纷,但纯粹指望事后处理,往往缺乏证据,形成“疑似”逃避责任的状态。因此社会必须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督,特别是企业员工、债权人等更应明确,自身利益的保护应遵守法律,靠闹事等不合法手段解决不了问题,也是无理行为。自己有法律上的义务提供有关企业逃避责任的证据,执行中应力所能及地提供企业财产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者转移财产等情况,必须积极参与到监督中去,才能有效防止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或在事情发生后及时提供证据,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及时有理有据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企业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完整的财务资料,企业对此有保管的义务和举证的条件。有些企业经营者故意隐藏、销毁财务资料,企业关停后什么资料也没有,不能证明企业经营者有责任,法院执行中也难于查明非法转移企业财产、抽逃注册资金等事实,难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难于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有些企业经营者被判决限期清理企业还债,但就是不清理。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明确企业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由于企业经营者有举证的条件,不举证或证据不利于企业经营者的,应由企业经营者承担责任。
(五)加强相关问题立法。针对企业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多样形式,我们应对的法律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处,很多条文原则性强、可操作性稍差,重事后责任,在部分紧急事项上失却良机,形成难于拉住过河牛尾巴的局面,有的还找不到相关规定。因此在立法上对紧急事项应重点前移,制订企业经营风险预防法,为提前遏制逃避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在相关法律出台前,对现行规定过于原则的要细化,增强应对可操作性。
(六)准确追究逃避责任的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是对全社会而言的,只有追究了逃避责任的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才能惩前毖后,使其它企业经营者不敢为之,从而起到预防作用。准确追究逃避责任的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包含二层意思,一是真正的企业经营者,他们可能不是法定代表人,现在发现,有些企业主逃避责任手段更为狡诈,居然将实际的工人、亲友等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自己幕后操纵企业,其实他们才是社会风险的真正幕后元凶,社会对法定代表人的遣责和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罚却与他们无关。二是准确性,只有准确才能从严从快,要查明他们逃避的方式手段,具体目的,等等,给予恰如其分的处理,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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