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船搁浅致400余条船舶滞留 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今开庭
2008-03-26 16:31:07
中国法院网讯 (王志强 刘卫红) 3月26日,我国首起长江航道损害赔偿案在武汉海事法院公开开庭。该案体现了有关部门代表国家积极行使诉权,保护国家资源的决心,表明司法机关在我国当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2007年11月21日,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圣通818”机驳船满载3400吨燃煤,下水航行至长江中游监利窑监水道搁浅。事故造成上下水400余条船舶长时间滞留,加剧了泥沙淤积,严重破坏了航道。为保护长江航道不再受损,2007年12月18日,长江武汉航道局将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监利段窑监航道维护水深2.9米,但被告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原告依职责向社会发布航道公告,告知航行船舶应遵守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配载航行的情况下,擅自加载超过该航道标准维护尺度(吃水3.46米)航行,导致船舶在航道中搁浅,严重影响了长江航道的安全航行,致使原告为恢复该处航道条件增加大量费用,被告应依法承担其恢复和养护航道费用186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作为行使长江航道管理的行政单位与被告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将行政关系中产生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船舶航行及装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取得相关海事部门的船舶航行签证,没有主观过错。事故系船舶驾驶员的失误所致,且没超过航道实际维护水深。维护航道通行,是被告职责所在,且维护费用由国家专项拨付,不应再就此费用向营运船舶收取。
据了解,目前长江干线大部分河段未经系统整治,长江干线航道整体上仍处于天然状态。尤其是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枯水期,长江中下游航道便会出现浅情,航道部门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才能保障航道畅通。特别是去年遭遇50年一遇的秋旱后,荆江河段的沙市太平口、监利窑监等水道淤积严重,靠挖泥船疏浚通航。涉案事故发生后,交通部李盛霖部长亲往现场,并与湖北省有关领导召开现场会。之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批示:“长江航道建设要加强”。为此,交通部、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四部委组织专班调研长江航道有关情况。由于该案影响重大,其审理将对维护长江航道通行,规范长江航运秩序产生重要影响,武汉海事法院对该案的审理非常重视,由资深海事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该案庭审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该案将于近期择日宣判。
2007年11月21日,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圣通818”机驳船满载3400吨燃煤,下水航行至长江中游监利窑监水道搁浅。事故造成上下水400余条船舶长时间滞留,加剧了泥沙淤积,严重破坏了航道。为保护长江航道不再受损,2007年12月18日,长江武汉航道局将重庆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
庭审中,原告认为,监利段窑监航道维护水深2.9米,但被告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原告依职责向社会发布航道公告,告知航行船舶应遵守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配载航行的情况下,擅自加载超过该航道标准维护尺度(吃水3.46米)航行,导致船舶在航道中搁浅,严重影响了长江航道的安全航行,致使原告为恢复该处航道条件增加大量费用,被告应依法承担其恢复和养护航道费用186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作为行使长江航道管理的行政单位与被告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将行政关系中产生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船舶航行及装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取得相关海事部门的船舶航行签证,没有主观过错。事故系船舶驾驶员的失误所致,且没超过航道实际维护水深。维护航道通行,是被告职责所在,且维护费用由国家专项拨付,不应再就此费用向营运船舶收取。
据了解,目前长江干线大部分河段未经系统整治,长江干线航道整体上仍处于天然状态。尤其是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枯水期,长江中下游航道便会出现浅情,航道部门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才能保障航道畅通。特别是去年遭遇50年一遇的秋旱后,荆江河段的沙市太平口、监利窑监等水道淤积严重,靠挖泥船疏浚通航。涉案事故发生后,交通部李盛霖部长亲往现场,并与湖北省有关领导召开现场会。之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批示:“长江航道建设要加强”。为此,交通部、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四部委组织专班调研长江航道有关情况。由于该案影响重大,其审理将对维护长江航道通行,规范长江航运秩序产生重要影响,武汉海事法院对该案的审理非常重视,由资深海事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该案庭审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了解,该案将于近期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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