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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帮教失足青少年返校学习
2008-03-18 15:51: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道才 郑菊
  日前,在江苏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四名失足的大学生王成、秦坤、郑智、王彬听到了法官对其判处缓刑的判决,激动、庆幸、后悔……种种心情百感交集,他们含着泪水说:“是法官给了我们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帮助我们重返校园继续学习,我们一定不辜负法官的期望,好好学习,遵纪守法,决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

  2007年6月11日,刚刚结束了高考的王成、秦坤、郑智、王彬等几名同学相约在夜市喝酒,想放松一下高考紧张的气氛。喝酒时王成讲到自己因为在上中学时和同学王明打架,被王明家人起诉到法院,明天还要到法院应诉,满脸丧气,并且越讲越气愤。几个好朋友见状,不但没有疏导他,反而出于江湖哥们义气,一时头脑发热, 竟一拍即合要放火焚烧王伟父亲王某的电器修理部,为好朋友“报仇”。四人趁着酒兴买来了一饮料瓶汽油,随后来到王某电器修理部,于凌晨将汽油浇至修理部门缝内,点燃后迅速逃离现场。庆幸的是店主王某及时发现,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是造成电器修理部内的电视机等电器配件被烧毁,损失物品价值13370元。

  案件到法院后,四名被告人均已被大学录取,而放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放火罪,即使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机械地依法律判处四名被告人三年以上刑罚,四名被告的人生极有可能就此毁掉,一是错过了最佳求学年龄,二是在监狱内也许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四名失足的大学生也许会因为法官的判决而改变人生的轨迹。

  法官通过庭前走访,了解到四名被告人在学校、家庭、社区的表现一贯不错,没有不良劣迹,而最小的王彬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王成等三人也是刚满十八周岁。为了挽救四名失足青少年,为了他们健康成长,法官决定立足教育,尽可能地给他们一次改错的机会。法官首先从调解入手,消除被害人的仇恨心理,通过法官耐心热情的调解,四名年轻的被告人主动向王某承认了错误,四名被告人的家长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王某谅解了四名被告人的年轻不懂事,甚至主动向法院请求对四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开庭后贾汪法院根据四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后,四名失足的大学生是否能再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又摆在了法官面前。学校因为四名被告人已受到了刑罚处罚,是否让其继续就读,有所犹豫。法官多次深入学校,及时与学校沟通,并根据贾汪法院2006年汇同区教育局、团委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立足于挽救、教育失足的青少年学生,请学校参照执行,让他们继续回学校学习。通过法官的努力,学校同意了接收他们返校继续学习,并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四名被告人跟踪帮教。

  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在青少年审判中,立足挽救,坚持寓教于审,通过耐心细致的帮教工作,让一批失足青少年更正了人生的航向,重新开始了人生的道路。为了切实挽救失足青少年,贾汪法院针对青少年失足后大部分失学,缺乏帮教,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状况。2006年通过深入调研,积极向多方宣传倡导从制度上保障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失足青少年学生能够继续返校学习,共同帮教,为失足的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联合区文教体局、团委等八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落实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学校应确保被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返校学习,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青年被告入学有了保障。两年来,该院帮助了三十多名失足青少年学生返校求学,并且没有出现一起再犯罪的事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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