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08-03-07 14:46: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发友
为了进一步促进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自觉运用到实践中去,扎扎实实地开展青少年宣教、预防、调解、说服、审判等各方面的工作,及时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少年审判、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少年维权的立体化、全方位的社会控制体系。
一、夯实基础,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多年来,屏山法院为了建立少年审判长期稳定的机制,使少年审判工作健康发展,该院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成立了少年法庭, 并明确少年法庭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工作细则》、《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程序》等规章制度。针对少年审判的特殊需要,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每年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青少年心理与健康、犯罪心理学等知识,用理论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结构,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中十分注重对所受理案件的调查研究,撰写了《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调查分析》、《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等调研文章和经验材料。
二、积极维权,依法审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立足审判工作,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少年审判工作倾注了一片真情。自2005年以来,屏山法院少年法庭共审结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32人,其中多数未成年罪犯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在工作中少年法庭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着力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同时,屏山法院还依法审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89件105人,以及大量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诸如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类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深入开展预防宣教。该院少年法庭以“防患于未然”为理念,以“防胜于罚”为指导思想,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唯恐青少年人陷入犯罪的泥潭,为维护社会稳定尽职尽责。为了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该院多名业务骨干被聘请为法制副校长,多次利用业余时间,亲自到屏中、金江中学等中、小学校上法制教育课,用鲜活的事实来激发同学们学法的积极性,并和同学们一起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同时还利用让同学们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发放法律图书等形式深入到学校或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去开展法制宣传,并有针对性地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观念,使其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调研,适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分散,缺乏可操作性,有些领域还存在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程序法中我国对未成年人涉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定也不很完善。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处于似是而非的两难境地,体现不出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没有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群体的合法权益。目前如童工、学生伤害事故、未成年人重大人身伤害案件、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等没有被列入国家法律援助的范畴,同时对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精神伤害的赔偿,法律保护力度不大,一些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这些案件的发生率正在逐年增多。但审理中往往发现这些案件发生在贫困家庭,在一些未成年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为他们指定诉讼代理人,使未成年人失去了法律援助的机会,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监护人放任、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可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也可能是案件背后的权利人,因为年龄小或案件性质等原因,并不直接出现在案件审理中,而这时就出现了许多监护人对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比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或父母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中,由于监护人不懂法,不知赔偿标准,造成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受到损害。又如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漠视,阻碍未成年子女受探望或因家庭经济原因,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等等。另外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对外进行诉讼。可是部分涉及未成年人权利的案件,侵权人就是父母,就是监护人。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司法原则,法院根本无法去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开拓创新,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继续充实专兼职结合的审判队伍。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仅靠法院一家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应继续充实专兼职结合的审判队伍,完善少年案件陪审制度。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教师、干部或离退休人员中选任或特聘那些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热心教育事业的人担任陪审员工作,以弥补专业法官在教育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专业学科方面的不足,从而为做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律进入“诉讼绿色通道”,实行“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法律援助,应积极与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在《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外,扩大对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四)延伸审判职能,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途径。第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暴露出来的社会薄弱环节,积极开展司法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管理措施,积极参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构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教育网络,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第二,在案件举证上,一方面要强调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向未成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释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案件的当事人自行举证;另一方面要立足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对没有举证能力和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主动调取有关的证据。第三,民事案件要坚持“多调少判”,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多做当事人的庭前说服教育工作,使大量的抚养纠纷等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着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亲情矛盾和冲突,并避免因强制执行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第四,针对离婚父母忽视对未成年子女支付抚育费和探视等现象,在开庭程序中应增加法庭教育环节,从而保护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五,建立回访制度,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适时进行回访帮教,促使其改过自新,向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送达符合个性特点的“监管通知书”,以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监督。对于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在校未成年被告人,主动与学校联系,努力为其保留学籍。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结合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践,从妥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拓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努力形成“庭前宣传、庭上教育、庭后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机制。并采取上法制教育课、参观法制展览、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发放法律图书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有针对性的讲授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促使其依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夯实基础,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多年来,屏山法院为了建立少年审判长期稳定的机制,使少年审判工作健康发展,该院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成立了少年法庭, 并明确少年法庭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了《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工作细则》、《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程序》等规章制度。针对少年审判的特殊需要,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每年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青少年心理与健康、犯罪心理学等知识,用理论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结构,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中十分注重对所受理案件的调查研究,撰写了《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调查分析》、《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预防》等调研文章和经验材料。
二、积极维权,依法审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立足审判工作,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少年审判工作倾注了一片真情。自2005年以来,屏山法院少年法庭共审结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8件32人,其中多数未成年罪犯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在工作中少年法庭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着力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同时,屏山法院还依法审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89件105人,以及大量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诸如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类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深入开展预防宣教。该院少年法庭以“防患于未然”为理念,以“防胜于罚”为指导思想,广泛进行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唯恐青少年人陷入犯罪的泥潭,为维护社会稳定尽职尽责。为了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该院多名业务骨干被聘请为法制副校长,多次利用业余时间,亲自到屏中、金江中学等中、小学校上法制教育课,用鲜活的事实来激发同学们学法的积极性,并和同学们一起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同时还利用让同学们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发放法律图书等形式深入到学校或青少年活动场所中去开展法制宣传,并有针对性地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道德法制观念,使其自觉做到学法、守法、用法,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调研,适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分散,缺乏可操作性,有些领域还存在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比较抽象,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程序法中我国对未成年人涉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定也不很完善。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处于似是而非的两难境地,体现不出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没有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群体的合法权益。目前如童工、学生伤害事故、未成年人重大人身伤害案件、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等没有被列入国家法律援助的范畴,同时对于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精神伤害的赔偿,法律保护力度不大,一些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这些案件的发生率正在逐年增多。但审理中往往发现这些案件发生在贫困家庭,在一些未成年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法院没有法律依据为他们指定诉讼代理人,使未成年人失去了法律援助的机会,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监护人放任、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可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也可能是案件背后的权利人,因为年龄小或案件性质等原因,并不直接出现在案件审理中,而这时就出现了许多监护人对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况。比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或父母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中,由于监护人不懂法,不知赔偿标准,造成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受到损害。又如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漠视,阻碍未成年子女受探望或因家庭经济原因,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等等。另外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障碍: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人对外进行诉讼。可是部分涉及未成年人权利的案件,侵权人就是父母,就是监护人。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司法原则,法院根本无法去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开拓创新,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继续充实专兼职结合的审判队伍。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仅靠法院一家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应继续充实专兼职结合的审判队伍,完善少年案件陪审制度。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教师、干部或离退休人员中选任或特聘那些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热心教育事业的人担任陪审员工作,以弥补专业法官在教育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专业学科方面的不足,从而为做好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一律进入“诉讼绿色通道”,实行“三优先”(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三)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得法律援助,应积极与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在《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外,扩大对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四)延伸审判职能,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途径。第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暴露出来的社会薄弱环节,积极开展司法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管理措施,积极参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构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教育网络,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第二,在案件举证上,一方面要强调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向未成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释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案件的当事人自行举证;另一方面要立足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对没有举证能力和条件的当事人,依法主动调取有关的证据。第三,民事案件要坚持“多调少判”,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多做当事人的庭前说服教育工作,使大量的抚养纠纷等案件以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着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亲情矛盾和冲突,并避免因强制执行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第四,针对离婚父母忽视对未成年子女支付抚育费和探视等现象,在开庭程序中应增加法庭教育环节,从而保护单亲家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五,建立回访制度,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适时进行回访帮教,促使其改过自新,向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送达符合个性特点的“监管通知书”,以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监督。对于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在校未成年被告人,主动与学校联系,努力为其保留学籍。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结合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践,从妥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拓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努力形成“庭前宣传、庭上教育、庭后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机制。并采取上法制教育课、参观法制展览、旁听典型案例庭审、发放法律图书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有针对性的讲授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促使其依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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