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方式倾向和谐执行的重要性
2008-03-05 15:04: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燕宏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保障当事人利益得到实现的最后司法手段,是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是社会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配,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得社会成员在这种良好的氛围中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的相处,这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局面在本质上是根本一致的,因此在执行阶段中应该有和谐的因素,以更好的体现司法和谐的目标,为最终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本文就试着从实行和谐执行的作用及必要性谈谈自身的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执行方式倾向和谐解决的背景
(一)和谐执行的理论基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即各方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建立稳定有序的社会,体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着重倡导在司法领域开创和谐的局面,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上的保障。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有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这一民族传统延续至今,在执行方式中最具体的体现就是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迅速结案,及时化解矛盾。从实践上来看,执行工作面对的案件纷繁复杂,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隐匿财产,下落不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执行工作被迫中止或者采取其他更强制的措施,出现大量的陈案,积案,进一步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以后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相反,通过执行和解解决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则很少留有后遗症。因此,在执行方式上,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更倾向于和解,使矛盾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解决。
(二)和谐执行与强制执行相互协调、相辅相承。
和谐是相对的,是相对与整体环境而概括的,和谐局面下也有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存在,在执行阶段中构建和谐局面也需要强制手段。目前,拘留期限短、罚款额度低、追究刑事责任难等执行措施疲软,造成了一些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甚至公然抗拒执行等藐视执行权威的现象频繁发生,在这种缺乏执行威慑力的大背景下,一些实现诉权无望的当事人有的选择了无休止的信访、上访,这样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对于这样的情况,只能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维护和谐社会。因此,强制执行与司法和谐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强制执行工作要以司法和谐理念为指导,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平和或强制的执行方式,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二、和谐执行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一)强化执行和解,体现人文关怀。要实现司法公正,建立一个内和外顺、协调和睦、和谐稳定的社会,人民法院就必须大力弘扬人文精神,积极开展执行和解工作。执行和解的实质是当事人经自由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导致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彼此均有和解意愿,但由于各种原因,或者无法直接进行沟通并协商,或者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不愿意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此时,执行法院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相互谅解和让步,使当事人在和谐气氛中达成一致意见,既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又能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如永春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振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剑南借贷四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到银行贷款主动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0000元,案件完满执结。这种当事人双方的自行和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消除了对抗性不安定因素、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精神,实现了自原、平等、和谐,使构建和谐社会事半功倍。在实践中证明,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注重人文执行,用文明言语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尊重、理解、关心、爱护他们,就会营造一个宽容友爱、相处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一个政治安定团结和谐的社会。
(二)建立民事执行重大事项听证制度,体现司法公正。
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活动。对执行过程中部分案件进行听证,永春法院对一起借贷案件实行听证,会后当事人陈亚才表态理解执行工作,今后大力配合执行。通过这项阳光执行,使执行工作置于各方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大大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从根本上减少涉讼上访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肯定,在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的同时,赢得了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实行执行联络员制度,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执行联络员制度,是人民法院选聘基层组织成员担任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一种工作措施,是人民法院试图依靠社会力量特别是基层组织的力量缓解执行难问题的初步探索。今年8月份,永春县法院实行执行联络员制度,聘请了18位执行联络员,这些执行联络员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司法所、村组织等各条战线,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行,取得初步成效。通过执行联络员这个平台,能有效的减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这间的矛盾,起到更好的沟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桥梁,尽可能把难题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快速地执结案件,真正让和谐执行成为社会和谐和司法和谐的有效统一。
三、落实和谐执行应采取的几点措施。
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如何能使执行案件达到黄勇民院长所说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执行方式的创新,改变以往的司法理念,最终达到共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各界支持与配合,全方位凝聚执行合力。
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法院始终坚持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对执行中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政府、村委作为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等问题引起的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解决的执行案件,坚持积极争取县委、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排除干扰和阻力,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执行方式的改革,努力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一是实施“阳光执行”,确保执行公正。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度,加强了对执行案件全程监督。二是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对执行立案、送达、评估拍卖、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时限要求,简化内部程序,严格环节流程,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三是完善裁执分离制度,强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了对执行财产调查环节、执行方式、法律适用、执行财产处理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收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的“两权分离”,在执行局设立综合组和执行组,实现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的分离,形成了执行裁判文书与实施权的分别行使和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三)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极力创造廉洁自律机制。
一是当事人有条件地选择执行法官制度。法院应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在不违反回避制度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选择所信赖的执行法官执行案件,该制度起到了激励执行人员廉洁自律,从思想上产生“不愿为”的效果。二是易人易庭的执行制度。即新收案件一般六个月内执行完结,逾期未结的,承办庭填表写明未结原因将卷宗交裁决组,然后由裁决组征求申请人的对承办人员的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裁决组另行分配,原则上易人易庭,极大地限制了“说情风”,保证案件顺利执结。
(四)发挥强制执行的威慑作用与法制宣传的引导作用。
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发挥执行的威慑力,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借助互联网的网络平台,经济、快速、便捷地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统一管理,全面、准确、及进地集中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基础数据,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增强各种社会力量对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大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切实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真正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的权威,全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队伍素质,为执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始终坚持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为主线,狠抓执行队伍建设。注重以活动为载体,强化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执行人员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公正意识。为了能够建立一支适应形势要求的执行干警队伍, 执行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在执行过程中要有对待复杂的案件和一些纠缠不清的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切不能有急燥情绪;其次执行人员要有特别能吃苦的精神;再者执行人员需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作为一名法官的荣誉感。 只有具备了强烈的责任感,才能在工作中勤勤恳恳,才能去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中国是和谐社会的倡导者,“和为贵”、家和万事兴“思想源远流长,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我们现在倡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含义中“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五个方面都与法有关,离不开法的维护和倡导。有了法,要靠人去遵行,更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来维护执行。和谐执行是当今执行方式创新的转变,只有更加广泛地宣传执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欠债必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就是违法”的意识,增强公民守法意识,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竭尽全办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让和谐执行成为社会和谐和司法和谐的完整统一。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一、执行方式倾向和谐解决的背景
(一)和谐执行的理论基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即各方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建立稳定有序的社会,体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着重倡导在司法领域开创和谐的局面,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上的保障。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有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这一民族传统延续至今,在执行方式中最具体的体现就是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迅速结案,及时化解矛盾。从实践上来看,执行工作面对的案件纷繁复杂,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隐匿财产,下落不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执行工作被迫中止或者采取其他更强制的措施,出现大量的陈案,积案,进一步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以后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相反,通过执行和解解决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则很少留有后遗症。因此,在执行方式上,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更倾向于和解,使矛盾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解决。
(二)和谐执行与强制执行相互协调、相辅相承。
和谐是相对的,是相对与整体环境而概括的,和谐局面下也有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存在,在执行阶段中构建和谐局面也需要强制手段。目前,拘留期限短、罚款额度低、追究刑事责任难等执行措施疲软,造成了一些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甚至公然抗拒执行等藐视执行权威的现象频繁发生,在这种缺乏执行威慑力的大背景下,一些实现诉权无望的当事人有的选择了无休止的信访、上访,这样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对于这样的情况,只能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维护和谐社会。因此,强制执行与司法和谐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强制执行工作要以司法和谐理念为指导,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平和或强制的执行方式,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二、和谐执行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一)强化执行和解,体现人文关怀。要实现司法公正,建立一个内和外顺、协调和睦、和谐稳定的社会,人民法院就必须大力弘扬人文精神,积极开展执行和解工作。执行和解的实质是当事人经自由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导致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彼此均有和解意愿,但由于各种原因,或者无法直接进行沟通并协商,或者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不愿意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此时,执行法院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相互谅解和让步,使当事人在和谐气氛中达成一致意见,既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又能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如永春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振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剑南借贷四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到银行贷款主动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0000元,案件完满执结。这种当事人双方的自行和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消除了对抗性不安定因素、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精神,实现了自原、平等、和谐,使构建和谐社会事半功倍。在实践中证明,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注重人文执行,用文明言语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尊重、理解、关心、爱护他们,就会营造一个宽容友爱、相处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一个政治安定团结和谐的社会。
(二)建立民事执行重大事项听证制度,体现司法公正。
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案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以便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活动。对执行过程中部分案件进行听证,永春法院对一起借贷案件实行听证,会后当事人陈亚才表态理解执行工作,今后大力配合执行。通过这项阳光执行,使执行工作置于各方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大大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公信力,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从根本上减少涉讼上访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和肯定,在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的同时,赢得了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执行难的问题。
(三)实行执行联络员制度,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执行联络员制度,是人民法院选聘基层组织成员担任执行联络员协助执行的一种工作措施,是人民法院试图依靠社会力量特别是基层组织的力量缓解执行难问题的初步探索。今年8月份,永春县法院实行执行联络员制度,聘请了18位执行联络员,这些执行联络员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司法所、村组织等各条战线,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行,取得初步成效。通过执行联络员这个平台,能有效的减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这间的矛盾,起到更好的沟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桥梁,尽可能把难题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快速地执结案件,真正让和谐执行成为社会和谐和司法和谐的有效统一。
三、落实和谐执行应采取的几点措施。
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如何能使执行案件达到黄勇民院长所说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执行方式的创新,改变以往的司法理念,最终达到共建和谐社会的社会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各界支持与配合,全方位凝聚执行合力。
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法院始终坚持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对执行中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政府、村委作为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等问题引起的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解决的执行案件,坚持积极争取县委、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排除干扰和阻力,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执行方式的改革,努力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一是实施“阳光执行”,确保执行公正。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工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度,加强了对执行案件全程监督。二是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对执行立案、送达、评估拍卖、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时限要求,简化内部程序,严格环节流程,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三是完善裁执分离制度,强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了对执行财产调查环节、执行方式、法律适用、执行财产处理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收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了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的“两权分离”,在执行局设立综合组和执行组,实现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的分离,形成了执行裁判文书与实施权的分别行使和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三)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极力创造廉洁自律机制。
一是当事人有条件地选择执行法官制度。法院应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在不违反回避制度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选择所信赖的执行法官执行案件,该制度起到了激励执行人员廉洁自律,从思想上产生“不愿为”的效果。二是易人易庭的执行制度。即新收案件一般六个月内执行完结,逾期未结的,承办庭填表写明未结原因将卷宗交裁决组,然后由裁决组征求申请人的对承办人员的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后,由裁决组另行分配,原则上易人易庭,极大地限制了“说情风”,保证案件顺利执结。
(四)发挥强制执行的威慑作用与法制宣传的引导作用。
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发挥执行的威慑力,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借助互联网的网络平台,经济、快速、便捷地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统一管理,全面、准确、及进地集中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基础数据,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增强各种社会力量对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大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切实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真正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的权威,全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队伍素质,为执行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始终坚持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为主线,狠抓执行队伍建设。注重以活动为载体,强化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执行人员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公正意识。为了能够建立一支适应形势要求的执行干警队伍, 执行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在执行过程中要有对待复杂的案件和一些纠缠不清的当事人要有足够的耐心,切不能有急燥情绪;其次执行人员要有特别能吃苦的精神;再者执行人员需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作为一名法官的荣誉感。 只有具备了强烈的责任感,才能在工作中勤勤恳恳,才能去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中国是和谐社会的倡导者,“和为贵”、家和万事兴“思想源远流长,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我们现在倡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含义中“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五个方面都与法有关,离不开法的维护和倡导。有了法,要靠人去遵行,更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执法部门来维护执行。和谐执行是当今执行方式创新的转变,只有更加广泛地宣传执行法律法规,在全社会形成“欠债必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就是违法”的意识,增强公民守法意识,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竭尽全办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让和谐执行成为社会和谐和司法和谐的完整统一。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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