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成功调解同一经济合同引发的九起纠纷
2008-02-21 11:20:56
中国法院网讯 (翟广胜 戴伟东 夏飞) 记者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同一经济合同引发的九起纠纷,为当事人彻底解决同一经济合同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纠纷。
在审判中,该院法官从彻底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通过深入调解,圆满解决了因租赁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而发生的欠付租金和修理费用、返还租赁物等租赁合同纠纷三件案件。同时,一并解决了一审法院正在审理的同一租赁合同涉及的后续租金的三件诉讼案件和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但尚未成诉的因同一租赁合同部分建筑材料丢失的赔偿问题,成功化解了因同一租赁合同引发的九起诉讼和纠纷,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
1999年3月18日,柳彦杰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冶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铁十八局下属的嘉年华(天津)工程项目部签订钢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了租赁办法、损坏赔偿、计费和结算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后,租赁站向十八局承建的嘉年华工程工地、塘沽河北路贻丰园工程工地、白家沟家具城工程、京沈立交桥高各庄工程工地提供各种型号租赁物资。1999年4月6日至2001年6月9日,十八局共计向冶建租赁站支付租赁费395000元,截至2006年5月15日,十八局分别尚欠上述四个工地部分租金和租赁物以及修理费用。2002年4月1日和2003年4月17日,朱建英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振冶钢模板租赁站分别与十八局下属项目部签订了两份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损坏赔偿、租金结算及争议处理等事项做出约定。两合同签订后,朱建英陆续向十八局承建的两个建筑工地提供各种型号租赁物资,后因租赁物修理费、租金等成讼。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十八局分别给付柳彦杰和朱建英租金、修理费、吊装费、违约金等项费用。十八局不服,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柳彦杰和朱建英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在审理中发现,这三件案件涉及的租赁物建筑材料从螺母、螺钉到钢管、品种繁多,且租赁时间长,争议焦点多,涉及六个建筑工地,违约金及租金数额在计算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丢失了部分租赁物;此外,本案因时过境迁部分证据从时效上衔接不好,当事人举证较困难,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同时,与这三件案件涉及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从2006年6月开始计算的后续租金的三件诉讼案件正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另因该三起租赁合同项下部分租赁物丢失的三件赔偿纠纷正在准备起诉中。
在审理中,十八局二公司向我院提出结清租赁关系发生的一切纷争的请求,柳彦杰和朱建英也同意结清一切纷争。针对这种情况,两名主审法官在分别开庭审理,确立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决定同时对三案做调解工作。为彻底解决三方当事人之间因租赁建筑材料发生的欠付租金和修理费、返还租赁物、赔偿租赁物一系列纷争,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投入生产和经营,避免结案后异地执行带来的不便(十八局二公司位于唐山市),二中院院法官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三方利益角度,在调解三件二审案件过程中,同时对正在一审法院审理的后续租金的三件案件和该三起租赁合同项下部分租赁物丢失的赔偿纠纷一并进行了深入调解,耐心疏导,悉心做释法讲理工作,积极稳妥化解矛盾和症结。由于九起纠纷交织在一起,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在租金数额、返还租赁物还是赔偿现金等问题上互不相让。经反复做三方当事人工作,并通过一审法院做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使三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后,我院法官又及时将调解款执行到位,彻底解决了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因租赁合同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审判中,该院法官从彻底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通过深入调解,圆满解决了因租赁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而发生的欠付租金和修理费用、返还租赁物等租赁合同纠纷三件案件。同时,一并解决了一审法院正在审理的同一租赁合同涉及的后续租金的三件诉讼案件和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但尚未成诉的因同一租赁合同部分建筑材料丢失的赔偿问题,成功化解了因同一租赁合同引发的九起诉讼和纠纷,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
1999年3月18日,柳彦杰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冶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铁十八局下属的嘉年华(天津)工程项目部签订钢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了租赁办法、损坏赔偿、计费和结算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后,租赁站向十八局承建的嘉年华工程工地、塘沽河北路贻丰园工程工地、白家沟家具城工程、京沈立交桥高各庄工程工地提供各种型号租赁物资。1999年4月6日至2001年6月9日,十八局共计向冶建租赁站支付租赁费395000元,截至2006年5月15日,十八局分别尚欠上述四个工地部分租金和租赁物以及修理费用。2002年4月1日和2003年4月17日,朱建英经营的天津市东丽区振冶钢模板租赁站分别与十八局下属项目部签订了两份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损坏赔偿、租金结算及争议处理等事项做出约定。两合同签订后,朱建英陆续向十八局承建的两个建筑工地提供各种型号租赁物资,后因租赁物修理费、租金等成讼。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十八局分别给付柳彦杰和朱建英租金、修理费、吊装费、违约金等项费用。十八局不服,向天津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柳彦杰和朱建英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在审理中发现,这三件案件涉及的租赁物建筑材料从螺母、螺钉到钢管、品种繁多,且租赁时间长,争议焦点多,涉及六个建筑工地,违约金及租金数额在计算复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丢失了部分租赁物;此外,本案因时过境迁部分证据从时效上衔接不好,当事人举证较困难,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同时,与这三件案件涉及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从2006年6月开始计算的后续租金的三件诉讼案件正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另因该三起租赁合同项下部分租赁物丢失的三件赔偿纠纷正在准备起诉中。
在审理中,十八局二公司向我院提出结清租赁关系发生的一切纷争的请求,柳彦杰和朱建英也同意结清一切纷争。针对这种情况,两名主审法官在分别开庭审理,确立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决定同时对三案做调解工作。为彻底解决三方当事人之间因租赁建筑材料发生的欠付租金和修理费、返还租赁物、赔偿租赁物一系列纷争,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投入生产和经营,避免结案后异地执行带来的不便(十八局二公司位于唐山市),二中院院法官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三方利益角度,在调解三件二审案件过程中,同时对正在一审法院审理的后续租金的三件案件和该三起租赁合同项下部分租赁物丢失的赔偿纠纷一并进行了深入调解,耐心疏导,悉心做释法讲理工作,积极稳妥化解矛盾和症结。由于九起纠纷交织在一起,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在租金数额、返还租赁物还是赔偿现金等问题上互不相让。经反复做三方当事人工作,并通过一审法院做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使三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后,我院法官又及时将调解款执行到位,彻底解决了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因租赁合同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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