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与医院纠纷14年 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2008-02-04 14:58:08
     中国法院网讯 (崔建民 肖婧 任艺)  一起长达14年的医患纠纷,2月2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1992年12月10日,时年34岁的冯玉清因右上腹疼痛,入住农六师111团医院,经B超检查确诊为:胆结石、胆囊炎。12日医院对冯玉清进行硬膜外麻醉胆囊切除术,因麻醉效果差,手术显露困难,未能切除胆囊,在没有告知其家属的情况下中止了手术。

  出院后,冯玉清认为医院给她切开腹腔,又不能摘除胆囊,责任在医院,要求赔偿。1994、1995两年间医院退还冯玉清医疗费300元,另外支付营养费500元,冯玉清对医院的处理不满,从此不间断的向农六师卫生局、信访局、兵团卫生局上访。2006年9月,农六师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冯玉清不服,遂向兵团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兵团医学会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兵医鉴(2007)0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轻微责任。

  2007年8月27日,原告冯玉清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农六师105团中心团场(111团社区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24652.32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农六师105团(中心团场)赔偿原告冯玉清33024.61元。冯玉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案件时间跨度长,双方积怨深,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稍不留意可能激化矛盾。庭审结束,合议庭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庭外调解,法官们找准调解的切入点,从法律、情理多种角度对上诉人施加心理影响,慢慢消除其内心疑虑,给他们倾诉的时间,看有所松口,再给他们思考的余地,接着再转做被上诉人的工作,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语言终于打动了双方当事人,以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4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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