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依据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对一诈骗犯判处缓刑
2008-02-02 10:30:46
中国法院网讯 (王杨 冯新超)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按照先前构建的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的相关要求,妥善审结一起诈骗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志勇在顺义区双兴北区某理发店内,以能够将胡某从顺义区看守所释放为由,骗取胡某的亲属人民币2.2万余元。被告人李志勇后被查获,并被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开庭审理后,顺义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拟对其判处缓刑。
依据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的要求,顺义法院对相关被告人拟判处非监禁刑时需要由司法所就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品情况、性格特征、社会危害性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由看守所就被告人的监内表现、悔罪情形提供相关报告,在决定是否判处非监禁刑时予以适当考虑。顺义区仁和镇司法所、顺义区看守所按照与顺义法院签署的合作协议,迅速向顺义法院提供了被告人李志勇的社会调查情况说明。最终顺义法院结合该说明,依法对被告人李志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志勇在顺义区双兴北区某理发店内,以能够将胡某从顺义区看守所释放为由,骗取胡某的亲属人民币2.2万余元。被告人李志勇后被查获,并被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开庭审理后,顺义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拟对其判处缓刑。
依据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的要求,顺义法院对相关被告人拟判处非监禁刑时需要由司法所就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人品情况、性格特征、社会危害性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由看守所就被告人的监内表现、悔罪情形提供相关报告,在决定是否判处非监禁刑时予以适当考虑。顺义区仁和镇司法所、顺义区看守所按照与顺义法院签署的合作协议,迅速向顺义法院提供了被告人李志勇的社会调查情况说明。最终顺义法院结合该说明,依法对被告人李志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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